(四)试制报告; (五)工艺报告; (六)检查报告; (七)验收意见;
(八)产品主要技术条件及维修使用说明;
(九)产品主要图纸;
(十)主要部件与样车型式试验报告; (十一)运行考核试验报告和解体检查报告; (十二)标准化审查报告等。
第七章 型号合格证的批准
第二十条 铁道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设计方案评审、型式试验、运用考核试验与解体检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技术鉴定的机车车辆,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编号原则为:####- XXX -A-%%%%,####——为铁路机车车辆类型汉语拼音(例如TLHC为铁路货车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XXX ——被许可企业代码,%%%%——以每种证为单位的序号大排行。
第二十二条 对审查不合格的机车车辆,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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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之日起6个月之后重新提出申请。连续二次审查或鉴定不合格的,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铁路机车车辆型号合格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60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十四条 在型号合格证的有效期内,企业必须在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机车车辆履历簿上标明型号合格证的编号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监督检查。企业应根据检查要求提交能充分证实产品一致性的相关证据,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由铁道部作出处理决定。需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在6个月内向铁道部提出复查申请。
第二十六条 取得型号合格证的机车车辆产品进行重大技术修改的,被许可人应在设计修改实施前就变更情况报铁道部审批。必要时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进行相关试验、审查和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 被许可人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的营业执照,在60内(以核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准)向铁道部申请办理型号合格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取得型号合格证的机车车辆产品,因该产品设计缺陷发生铁路重大、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铁道部可视具体情况撤销相应的型号合格证。被撤销型号合格证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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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取得或撤销型号合格证的机车车辆产品和企业目录由铁道部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机构应保存完整的原始技术资料,保存期为10年。专业技术机构有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保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通过铁道部鉴定定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可申请补发型号合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 2.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
3.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型号合格证申请审查表 4.机车车辆型式试验规程
5.机车车辆运用考核试验后解体检查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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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
编号 1001 1002 1003 2001 2002 3001 3002 3003 3004 3005 3006 3007 4001 4002 4003 4004 4005 产品名称 蒸汽机车 内燃机车 电力机车 电力动车组 内燃动车组 卧车 座车 餐车 行李车 发电车 邮政车 试验车 棚车 敞车 平车 冷藏车 矿石车 依据的标准 备注 9
编号 4006 4007 5001 8001 8002 8003 8004 8005 8006 产品名称 罐车 家畜车 特种车辆 接触网架线作业车 接触网放线车 接触网检修车 接触网检测车 接触网立杆作业车 绝缘子水冲洗车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