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2)

2019-03-11 09:37

2 基本规定

2.0.1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应从设计、材料、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预防和治理。

2.0.2 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将通病控制列为招标文件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将通病控制措施和费用列为竞标的内容。

2.0.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并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2.0.4 办理住宅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施工图专项审查意见。

2.0.5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质量通病控制作为监督重点。

2.0.6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质量通病控制的专项验收。交付后应对控制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住宅工程创优评比的主要指标之一。

2.0.7 工程竣工交付后发生的质量通病可参照本书第14.2节的技术措施处理。

2.0.8 住宅工程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3建设各方主体管理职责

3.1建设单位

3.1.1 全面负责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组织实施,督促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各方制定和实施质量通病控制措施,并在相应的合同中明确质量通病控制的责任。

3.1.2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作为设计任务书的内容之一,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人工程概预算。

3.1.3在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中,应列入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项目和费用。

3.1.4招标文件中工期约定不得低于定额工期的80%。

3.1.5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质量通病控制的专项验收和评估。 3.1.6在保修期内负责组织质量通病的治理。

3.2设计单位

3. 2.1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质量通病控制内容,施工图设计应采取具体的质量通病控制措施。

3.2.2施工图设计交底应包括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内容。 3.2.3参与工程质量通病的分析和治理。

3.2.4参加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专项验收和评估。

3.3施工单位

3. 3.1工程开工前应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

3.3.2专业分包单位应编制分包工程的通病控制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

3.3.3应按《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

3.3.4及时进行质量通病控制施工工序质量检查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整理相关技术资料。

3.3.5施工过程中,及时分析和总结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施工工艺。

3.3.6工程完工自验合格后,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总结报告》,申报并参加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专项验收。

3.3.7参加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评估。

3.4监理单位

3. 4.1开工前应审查《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监理细则》,明确具体监理措施。

3.4.2监理过程中应加强旁站监理和平行检验,及时进行质量通病控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整理相关监理技术资料。

3.4.3组织召开工地例会和专题会议,及时分析和总结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情况,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控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4.4工程完工后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监理报告》,参加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专项验收。

3.4.5参加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评估。

4地下防水工程

4.1 防水混凝土结构裂缝、渗漏

4.1.1混凝土裂缝、渗水 4.1.1.1设计

1地下室应进行防水设计。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地下水、地表水和毛细管水对结构的作用,以及周围水文地质变化的影响,并根据地下室的使用功能,合理确定防水等级、防水设防高度。

2地下工程中有防水要求的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采取减小混凝土收缩的措施。

3防水混凝土结构迎水面计算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 2mm。

4应明确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提出防水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等的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5地下室墙板宜采用变形钢筋,配筋应细而密,网片钢筋间距应≤150mm,分布均匀。水平分布钢筋宜设置在竖向钢筋外侧。对水平断面变化较大处,应增设抗裂钢筋。

4.1.1.2施工

1 防水混凝土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应按规范复试符合要求后使用,其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2浇筑混凝土前,应考虑混凝土内外温差的影响,采取适当的措施。 3防水混凝土结构内部设置的各种钢筋或绑扎的低碳钢丝不应接触模板。固定模板而穿过的螺栓应加焊止水环。拆模后,将留下的凹槽封堵密实,并在迎水面涂刷防水涂料等防水材料。

4 混凝土采用分层浇筑,泵送混凝土每层厚度不宜大于500mm,采用插入式

振动器分层捣固,板面应用平板振动器振捣,排除泌水,进行二次收浆压实。

5防水混凝土水平构件表面宜覆盖塑料薄膜或双层草袋并浇水养护,竖向构件宜采用喷涂养护液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不少于14d。

4.1.2混凝土变形缝渗漏 4.1.2.1设计

1地下工程应根据地下室平面形状、平面尺寸、上部主体结构布置、荷载及顶板覆土情况合理设置变形缝。地下工程的变形缝宜设置在结构截面的突变处、地面荷载的较大变化处、地质明显不同、基础形式不同的地方。

2地下工程的变形缝宜少设,当必须设置时,应选择合适的构造形式。 3应注明或绘制变形缝的构造详图,变形缝防水节点宜采用中埋式止水带与可卸式止水带复合使用的构造形式。

4当地下水压大于0. 03MPa,环境温度在50℃以下,且不受强氧化剂作用,变形量较大时,可采用埋入式止水带和表面附贴式橡胶止水带相结合的防水形式;对环境温度高于50℃以上的变形缝,可采用2mm厚的紫铜片或3mm厚不锈钢等金属止水带;有油类侵蚀的地方,可选用相应的耐油橡胶止水带或塑料止水带;无水压的地下工程,可用卷材防水层防水。

4.1.2.2施工

1地下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持地下水位低于防水混凝土500mm以上。 2用木丝板和麻丝或聚氯乙烯泡沫塑料板作填缝材料时,随砌随填,木丝板和庥丝应经沥青浸渍。

3金属止水带宜折边,连接接头应满焊。

4埋入式橡胶或塑料止水带施工时,不得在止水带的中心圆环处穿孔,应埋设在变形缝横截面的中部,木丝板应对准圆环中心。止水带接长时,其接头应锉成斜坡,毛面搭接,并用相应的胶粘剂粘结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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