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指令和决定
7.1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7.2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3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仅能从承包人处接受指令,而不应执行从业主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和/或总包工程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任何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业主或监理直接向其发出的指示,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人。在承包人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后,决定是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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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包人执行任何非承包人直接发出的指示所产生的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以及连带责任。对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应得的或将得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8、项目经理
8.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
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8.3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
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8.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
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9、分包项目经理
9.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9.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
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9.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
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9.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9.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和分包项目经
理。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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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人作为本工程的承包商,将对发包人负责,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进行全面控制。
10.1负责与发包人等相关方的联系,组织重大经济谈判,对项目的质量、安全、
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
10.2编制空调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计划,审批分包方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负
责分包人施工的进度控制和协调。
10.3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及时向分包人传达相关方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精神。
10.4承包人协助分包人办理在施工现场的各种手续,协助分包人理顺与相关方
的关系。
10.5代表或组织分包人参加现场生产例会,以保证与整体工程要求一致。 10.6审核分包人提报的工作量,及时编制工程进度结算及完工结算,按承包人
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条件规定索要工程进度款,同时按本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分包人。
10.7在分包人工作违反本合同规定时,有权提出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责令停
工退场的命令。 11.分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按照承包人及相关方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控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进
度等。无条件服从承包人有关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11.2分包人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7日内向承包人提报进入现场的人员名单,未
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动。分包人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它地方雇佣的所有雇员、劳务人员,包括他们的住宿、膳食、报酬、保险、交通和各种证件的办理,特别是应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外来人员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的诸如暂住证、市场进入许可证等一切所需证件。并负责对所属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规定的培训,凡违反现场规定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方或主管部门对承包人的处罚。
11.3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在合同签订前提供施工预算及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
案等工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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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根据施工进度要求、施工计划及采购时标提报材料计划。
11.5分包人负责其施工过程中的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防护工作,并不得造成
其他专业工程材料、设备或产品的破坏。
11.6分包人在施工中应及时积累交工验收资料,并随工程进度情况及时提供本
工程所需的各种试验、隐预检记录、施工日志等。
11.7承包人或相关方如有关于CI方面的要求,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必须无条件服
从,且分包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就本工程对外宣传。
11.8分包人如需承包人提供宿舍、食堂、仓储、施工设备等,需书面上报承包
人,费用扣除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2、主合同解除
12.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主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
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按承包人要求撤离现场。
12.2 因本合同第12.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
款。如本合同第12.1款约定的主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价款。
12.3 在本合同第12.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
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双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与方式进行结算。 13、转包与再分包
13.1 除13.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
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3.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
劳务分包企业。
13.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
担相关连带责任。 四、工期
14、开工与延期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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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
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4.2 因相关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15.进度控制
15.1分包人进场时,应至少提前7日将本方施工部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
度计划提交承包人。如相关方另有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分包人应随时做好提报本方施工部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准备,以供承包人与相关方协调总体进度。
15.2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承包人对进度的检查、
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16、工期延误
16.1若遇下列情况,经承包人代表确认后,可以相应顺延工期,但同时应以承
包人在同等情况下取得相关方对总体工期顺延同意为前提: a.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或更换主要材料 b.不可抗力
c.承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代表可在收到报告后,协同分包人向相关方报告并答复。
非以上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2非分包人原因的停窝工,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可靠证据及资料,承包人
向相关单位进行索赔,其工期、窝工等损失,由承包人支付分包人。 17、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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