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制度汇编2013年4月22日(2)

2019-03-11 11:23

六、对上级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当场改正的绝不拖延,短时间内无法整改的,必须报公司有关领导,成立专门班子,限期整改到位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一、凡使用操作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要严格落实岗位人负责任制。保管员、使用操作实验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认真严格管理操作,严禁违章或违反操作规程作业。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严禁烟火。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严格执行防火防爆规定,禁止乱拉乱接临时电路或增设非防爆的电气设备。

四、对使用液化石油灶具的部门及单位,罐装液化石油气不得超重,气瓶与灶具之间要保持2—5米的距离,对灶具油气管路要经常检查和保养,防止阀门、电气油通道等损坏造成泄露而形成爆炸,严格操作规程,先点火后放气。

五、各单位在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化学实验品时做到随用随领,不得存放,严禁混存。 六、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的库房配备齐全灭火器材,并保证其完整好用。

用电 用火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部门设备安装,电线路安装布设须有《电工证》的专业人员从事。严禁无证人员操作;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线路。

二、电气线路、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管理,必须严格遵照有关电气防火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安装必须规范,使用必须安全,管理必须到位。

三、对电线路大的闸刀、配电盘、大型电器的接插头、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四、电气设备线路,要经常维护、保养、检查保证运行正常。

五、加强灶具、厨房及其他部位使用明火管理,落实用火部位人员的岗位防火责任制。

六、加强动火维修管理,重点防火部位动用明火,应实行动火审批制度,加强动火现场的安全保护措施,动火现场要有防火安全管理人员监护,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作业完成要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安全。

地面消防器材库管理制度

一、根据我公司实际需要,在消防库除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外,另增加配置充足的灾害预防储备物资,保证随用随取,使用有效。

二、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根据上级要求每年要对消放器材进行维护、充装、更换确保消放器材完好。

三、对消防器材及预防储备物资摆放要做到分门别类、布局合理、摆放整齐、取用方便。 四、消防器材及储备物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不准在设施和器材上挂放它物。

五、对消防器材及预防储备物资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必须将物品的名称、数量、型号、编号登记清楚。

六、消防器材及储备物资严禁挪作他用或随意外借。

七、消防器材及预防储备物资每季度要进行至少一次的检查、维护、保养,保证所有的器材处在良好的备战状态,并作好记录。

八、每星期不少于一次对消防器材库进行通风、防潮、确保器材阴凉、干燥,并保持器材干净整洁。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一、消防器材由保卫部统一配备、维修。配备的灭火器材每年必须进行维修、充装、更换。 二、凡需配备灭火器材的单位,应持单位申请,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到保卫部备案登记后,方可领取。

三、各单位对领取的灭火器材要当作自己的工具、设备进行管理。对已使用的灭火器材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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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到保卫部说明情况,进行登记、更换。

四、保卫部要对灭火器材进行编号、登记、归档。对因气压不足的灭火器材,保卫部及时更换。

五、对损坏铅封、维修标志、手把等,视情况按灭火器材不完好按损坏消防设施处理。 六、严禁私自挪用灭火器材。确因工程结束及工作面转移需要交接时,必须到保卫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移交灭火器材。

七、对违反以上规定者,根据《星广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给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消防宣传制度

消防工作的标准不仅仅是看面对火灾时消防队伍的应变和处理能力,还有防患于未然的消防意识的增强,这就与消防宣传的力度密不可分。为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提高职工防火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宣传栏或消防宣传板报,主要是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每季度更换宣传内容。 二、设置若干防火标语、宣传画、警示牌,并根据不同季节防火要求或在防火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警示辖区内单位。

三、组织好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周”活动。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是增强广大职工消防意识,做好火灾预防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列入本单位消防工作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五、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会议、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消防法规、制度、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教职工懂得消防法律、法规和必要的消防知识。

六、对新招职工要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使其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防火安全,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制度。

七、重点防火部位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消防专职培训。 八、通过消防知识的学习全体义务消防队员要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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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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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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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仓库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二条:仓库配备足够的与危险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第三条: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四条:易燃、易爆仓库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五条:易燃、易爆仓库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六条:泄漏应急处理: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如有大量甲笨洒在地面上,应立即用黄砂、泥块阻断液体的蔓延,事故现场加强通风,蒸发残液,排除蒸气。

第七条:灭火方法: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公司保卫部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并维持好现场秩序。扑救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口,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灭火剂:泡沫、干粉、砂土。用水灭火无效。

第八条:在仓库内应设置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九条:保管人员应根据危险化工品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条:仓库管理人员每天工作结束,应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库存危险化工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工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调温、防火、灭火、防爆、防毒、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二条: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烟火和火炉取暖。 第十三条:电气装置必须根据物质性质要求安装,并执行《永乐生物电气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库房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及高温照明灯具。 第十五条:电器开关箱单独设在库房外安全部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保管人员离库必须拉闸断电。

第十六条:仓库(堆垛)应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隔离,具体要求为:

1、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2、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性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3、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消防安全管理逐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消防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原则,消除隐患,防止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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