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展望未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前景广阔,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体系初步形成。这一体系具有的特征:经营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政府监管法制化、行业发展国际化。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p40
1.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定
2.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时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时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时附合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3.保险合同的种类:
?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 按照保险标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
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 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 1) 定值保险合同特点:
1.订立保险合同时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2.以此金额作为保险金额
3.全部损失全部赔偿,部分损失按损失比例赔偿注:定值保险合同适用于以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字画古玩等,此处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也采用这种合同方式承保。
2) 不定值保险合同特点:
1.订立保险合同时不确定保险标的价值 2.只确定保险金额
3.发生损失时的赔偿方式: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超过部分则无效。
? 不定值保险合同3类型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
同
(1)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
? 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
1)单一风险合同2)综合风险合同3)一切风险合同
? 按保险人承保方式分类:1)原保险合同2)再保险合同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P44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投保人2.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构成
1. 保险条款按保险条款的性质分:基本条款与附加条款 2. 按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分: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 3. 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1) 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住所 2) 保险标的
3)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的四种类型:不承保的风险、不赔偿的损失、不承保的标的、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
4)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计算的几种方式:按自然日期计算;按运行期或工程期计算;按生长期计算注。
保险期间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基本依据。 注:在保险实务中,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可能与保险期间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如寿险合同中大多规定有观察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是自观察期结束后。
保险价值: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价值额。
5)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P50 6)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在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
7)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8)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协商、仲裁、诉讼。 9)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4. 保险合同的凭证/形式:
1) 投保单 2) 保险单
3) 暂保单:30天有效期 4) 保险凭证 5) 批单
6) 其他书面形式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两个步骤:
1. 要约:表示愿望,提出建议
2. 承诺:对要约人提建议表示完全同意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生效!!!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一)保险合同有效: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二)保险合同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 保险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分为保险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
保险合同无效的特点P55;原因P56
注: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 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
返还财产——退回收取的保险费或退返赔偿金; 赔偿损失---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 追缴财产---收归国库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保险人的变更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1)财产保险由于财产所有权转移引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保单的转让需征得保险人同意二是保单的转让毋需征得保险人同意(特例:货物运输保险)
2)在人身保险,一般被保险人不允许变更。投保人的变更: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愿意缴纳保险费。如是死亡保险中需由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的变更: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变更,但要告知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由投保方的原因引起的,这些原因包括: 1、保险标的数量、价值增减引起保险金额的变化
2、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等变化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 3、保险期限变更
4、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职业、居住地变化注:在财产保险中风险程度增加了,投保人必须进行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多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常见。处理方式:60天宽限期,中止后,2年内申请复效 (四)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4方式: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 (二)《保险法》有关保险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三)《保险法》有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1)投保人未履行告之义务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5)投保人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
(6)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欺诈索赔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保险人保险赔付义务已经履行完结而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4、因保险标全部灭失而终止
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p62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
(一)对第一、第二类条款的解释效力:就是对国家法律作出解释,这种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仲裁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进行的解释。这一解释为最具法律效力的解释,其他解释不能与其相冲突,否则无效。
(2)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
(3)行政解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影响,但不具有必须执行的强制力。
(4)仲裁解释: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同样具有约束力。
(5)学理解释:是指—般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法律所进行的法理性的解释,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对第三、第四类条款的解释效力:任何单方面所作的解释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第七节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理 一、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1、保险公司的原因; 2、投保方的原因;
3、保险中介人的原因;
4、其他原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伤害的原因复杂,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交织等。
二、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协商、仲裁、调节、诉讼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的条件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P66
(二)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财产保险中包括: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即现有利益与期待利益;人身险中,保险利益为现在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可衡量的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是指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对于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当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遭到损失时,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限度之外的额外利益。 (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负责任的最高限额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一)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P69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来自所有权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质权人对于质押物、债权人对于留置物等具有保险利益。——来自债权
(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来自法律责任 (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来自合同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投保人与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之间有保险利益,凡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应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负有经济赔偿责任者,都可以投保责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