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
3、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义务人对自已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为他人信用投保为自已信用投保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注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1)投保人为自已投保
2)2)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保险利益的形成基于几种情况:血缘关系、法律关系、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 1、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一般情况特例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2、保险利益原则对人的效力:订立保险合同时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避免赌博发生;发生保险事故时,强调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有效防止道德风险发生。
(三)保险利益的变动:转移或消灭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所有权转移,批改被保险人—保险利益转移。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除保险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因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
1)保险利益专属投保人—如血缘关系、抚养关系等,保险利益不能转移 2)非专属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保险利益可以转移,由继承人继承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1、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可不履行合同的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①保险经营活动中信息的不对称 ②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特点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说明2)告知3)保证4)弃权与禁止反言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1)未尽说明义务的免责无效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处5万—30万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1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3)阻碍投保方履行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处5万—30万的罚款;对有
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1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二)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形式:隐瞒、误告(告知不实)、欺诈 2、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是投保人、被保人应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形态。 (2)客观要件是指保险人欲以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必须证明如下事项: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告知或未如实告知某情况②该情况属于“重要事实”③保险人不知道且在通常业务中也不应当知道情况④在投保人因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还应当证明该重要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的影响
(三)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1)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解除合同,如发生事故,不予赔偿,不退保费。 2) 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人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费
有影响,或者对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如果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或者有影响但不严重,那么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保险责任。
3) 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扩大损失程度→对虚报的部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4) 未就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5) 未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因其危险程度增加而发
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可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 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如真实年龄不符合规定,两年内可解除合同,
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若符合约定,保险人依据具体情况采取退还保费、增加保费或调整给付金的办法办理。
8)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构成犯罪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
责任。
(三)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任何不遵守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不信守合同约定的承诺或担保的行为均属于破坏保证。后果:(无须退还保费)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2、保险人解除合同
第三节近因原则p82 一、近因的含义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其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判明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今本原则。 三、近因原则的应用 1、近因的认定方法:
1) 从事件链的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至最终事件是损失。 2) 从损失开始逆着事件链的防线向前追溯,追溯到最初事件,且没有中断,
则最初事件是近因。
2、近因的确定于保险责任的确定(p82)
1) 单一原因:若保险标的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
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2) 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1)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多种原因均属保险风险,保险人赔
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只承担保险风险所致损的部分,如损失难以划分,一般不赔,但多数会协商赔付
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在如下情况下,以前因为近因:①后因是前因的直接的、必然结果;②后因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③属于前因自然延续的结果; 3)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种情况①连续发生的原
因都是保险风险的,保险人赔②不保风险先发生,保险风险后发生,而保险风险是不保风险的结果,保险人不赔③保险风险先发生,不保风险后发生,而不保风险仅为因果连锁的一环,保险人赔
4)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有2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先发生的原因为不保风
险,后发生的近因为保险风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后发生的近因为不保风险,是导致损失的直接结果,先发生的原因为保险风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
一、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
1、含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从而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但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损失补偿原则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前提 第二,损失补偿的补偿量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2、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保险关系的实现
2)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
二、损失补偿原则实施的限制:实际损失为限、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利益为限(三者中以最低者为限)、赔偿方法的限制p86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原则:是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像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P87
(一)代位求偿原则
1、代位求偿的含义: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规定代位求偿原则的意义:
1)防止被保险人因一损失而获得多重赔偿,从而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严格执行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安定生活
3、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P88
1)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且为第三者行为所致; 2)被保险人不放弃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
3)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若保险人向第三者实际取得的赔偿金额大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保险人必须将超过部分的金额退给被保险人。这是代位求偿的权限。
4、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5、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区别: ①二者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
②所让渡的权利性质与权利范围不同 ③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④二者的行使时间不同。 ⑤二者的客体不同。
6、委付行为?p90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为。
(二)分摊原则
1、分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出现在重复保险中 (1)、分摊原则的含义: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其所得到的总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额。这样,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得到超过其损失的额外利益。 (2)、分摊原则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确保保险补偿原则的顺利实现 第二,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原则
2、重复保险的含义及要件p91 (1)、重复保险的含义: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
值,就构成了重复保险。 (2)、构成重复保险的要件:
① 以同一保险标的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② 以同一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③ 以同一保险事故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④ 在同一保险期间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⑤ 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3)、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p92
1)比例责任制: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之和)*损失金额
2)限额责任制:赔款额比例责任制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单独应负的赔偿责任/所有保险人应负的赔偿限额之和)*损失金额 3)顺序责任制:主要保险制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1、定值保险:全部损失时,无论保险标的价值如何变化,保险人仍按保险合同上所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重置成本保险:是按照重置成本确定损失的保险。其在确定损失赔付时不扣除折旧,而按照重置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所以对于损失补偿而言是一种例外。; 3、人寿保险:人的生命难以用价值衡量,不存在多重投保问题,被保险人和收益人可获得多重给付。
第五章财产保险P94 财产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与补偿的保险。
第一节企业财产险 一、企业财产保险的概念:是以投保人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财产物资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主要承保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机关、团体以及私有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的财产。是我国财产保险中的骨干险种,常用险种有基本险、综合险和一切险等。是在传统的火灾保险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而来的,主要承保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 (一)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1、可保财产:(1)可以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账外资产等;
(2)可以用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商品物资等。
2、特约可保财产:一是在无须加贴保险特约条款或增加保费的情况下予以特约承保的财产;二是必须用特约条款并加收保费方可承保的财产。 3、不可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