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失误需要作出剖析和处理的;
4、重大的战役性报道的策划、协调和组织; 5、安排全社采编人员参加的业务培训及考试; 6、安排重大的报道活动; 7、社内外好新闻的评选与推荐; 8、其它业务工作上的大事、要事。 二、议事原则
1、社编委会委员要以对报社业务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思考会议议题,并在会上积极发言。如委员连续两次在例会上提不出议题,编委会要在例会上点名提醒。
2、每次例会上,各位委员要襟怀坦白、公道正派、顾全大局。要从有利于报社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报纸质量、有利于顺利开展业务工作出发,认真议事,各抒己见。
三、议事会
1、社编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时间为每季度头一个月第一个星期五上午。
2、召开例会之前,由报社总编室向各位编委会委员征集会议议题,汇总后交会议讨论。
3、委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4、每次议事例会前,委员要认真准备,提出议题和有关解决办法,形成文字后交报社总编室。
5、例会需讨论某一方面的工作,涉及到的有关业务部室负责人应列席会议。报社总编室主任应做好会议记录,整理有关文稿。
6、每次例会后,由报社总编室主任整理会议纪要下发到各部室,需要整理成文件的,可另外行文。
加强党总支对编委会的领导。一般情况下,应邀请社党总支书记、社长出席编委会日常例会。
有些涉及到需要行政配合的例会,邀请社分管行政、后勤的领导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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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规定
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内的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从事新闻采访、编辑、制作、刊播等新闻报道业务的人员。
第一条 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主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第二条 新闻采编人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报道违纪违法案件,要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的纪律,注意报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采编涉外新闻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报道,法律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贯彻我国对外政策。手编民族宗教报道,要遵守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规。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要遵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获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辨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的信息和音像资料。
第三条 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即署作者的真名实姓。不得干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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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报道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
第四条 新闻采编人员要发扬实事求是、敬业奉献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文风,不断创新报道内容、形式和手段,使新闻报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第五条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报道活动时如遇以下情形应实行回避,并不得对稿件的采集、编发、刊播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1、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2、新闻采编人员采访报道涉及地区系本人出生地、曾长期工作或生活所在地。
3、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属于素有往来的朋友、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
4、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存在具体的经济、名誉等利益关系。 第六条 新闻单位各级要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社社长、记者站站长等),实行任期轮岗交流或易地安排。新闻采编人员不得被派往本人出生地、曾长期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担任分社社长或记者站站长。
第七条 新闻采编人员要杜绝各种有偿新闻行为。不得利用采编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的宴请和馈赠,不得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从事与职业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无隶属关系的其他新闻单位或经济组织兼职取酬。
第八条 新闻采编人员要严格执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的规定。不得以记者、编辑、审稿人、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等身份拉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索取广告,不得以变相新闻形式刊播广告内容,不得为经营谋利操纵新闻报道。新闻采编人员不得以订阅报刊为条件进行新闻报道,不得直接要求被采访报道单位或个人订阅报刊、投放广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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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赞助。
第九条 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记者证管理和使用。公开的新闻采访必须出示经新闻出版单位、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记者证件。对使用假记者证或冒充记者人员要严肃查处。新闻单位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第十条 对违纪的新闻采编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和纪律严肃查处。新闻采编人员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记者证。凡被吊销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国主要新闻单位试行,其他新闻单位参照试行。
量化管理方案
本报在岗采、编、校、排人员一律实行百分比量化考核。 一、新闻稿件评分标准 1、会议新闻
市委、市政府召开的重大会议(发头版头条)10—15分;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一般会议(含领导人活动、仪式)6—8分;部门、单位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发消息,确需发的稿件3—5分。
2、工作报道
涉及全市性的工作报道8—10分;市直部门、单位报道3—6分;区镇处4—8分。
3、社会新闻
重大社会新闻10—15分;一般性社会新闻7—10分;鲜活的现场新闻10—15分。
4、批评性报道
重要的舆论监督报道15—20分; 一般性批评报道10—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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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讯
涉及全市性的工作通讯(含述评、新闻调查及新闻分析等)15—20分;一般性的部门、单位的工作通讯6—8分;区镇处及所属部门、单位的工作通讯7—10分;重大典型报道、新闻调查20—30分;一般性人物通讯6—8分。
6、简讯
200字以内,市直2—3分,区镇场处3—4分。 7、言论
社论10—15分;本报评论文章8—12分;署名评论6—10分;编者按、编后3—5分。
8、图片
专职摄影记者新闻图片每幅6—10分,组合图片其主题图片照常评分,其余每幅加3分;文字记者以文字采写为主,所发图片每幅计3—4分。
9、社会纪实、讲述类20—30分。
10、时事聚集类稿件(含热点访谈)15—25分。 二、版面评分标准
1、正报与都市生活每版6—8分; 2、中缝每条记1分;
3、版面被广告冲版的,广告面积按该版分值同比计算版面得分;整版广告的,取每版最低分。
三、当月版面值班的领导负责该月内稿件及版面评分。评分结算于次月7日前交办公室核发工资。
四、非采编人员采写稿件不计分,按通讯员标准计发稿酬。采编人员发表的非新闻类作品不记分,按规定发稿酬;采编人员为广告栏目撰写的稿件及拍摄的图片,既不记分,也不发稿酬。记者与通讯员合写的稿件折半记分;记者与记者合写的稿件平均记分。
采编人员采写的新闻稿件先在外地报刊见报,尔后在本报刊发的不记分。
编辑、记者、校排人员因公从事非采编排活动(出差等),每日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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