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犯罪问题的社会成因及解决措施

2019-03-11 15:35

农民工犯罪的社会成因及解决措施

农民工犯罪问题的社会成因及解决措施

引言

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成为了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力量,同时也是生活在城市边缘的弱势群体。他们在为城市建设做出贡献的同时,也滋生出一些特有的犯罪问题。近年来,农民工犯罪率居高不下,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声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解决农民工犯罪问题对于稳定社会发展,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研究农民工犯罪的特点和成因,制定有效的预防和解决措施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

一、 农民工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分析

农民工是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下产生的特殊群体,因此,农民工犯罪也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要解决农民工的犯罪问题,我们首先就要明确农民工犯罪相关的基本情况。

(一) 农民工犯罪的概念界定 1.农民工概念的界定

农民工现象明显具有中国特色,在国外鲜有研究。对于农民工的一些问题,我国学者早已进行了研究。我国著名学者沈立人提出,“农民工,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农村的富余劳动力,从离土到离乡,逐步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以适应工业化、市场化和城市化的时代需求,实行职业变迁和地域流动,成为城市产业后备军并已开始就业,但是还未完成改换其双重社会身份和进入城市核心的一种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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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状态的、具有良好前景的新生巨大群体。”刘怀廉在《中国农民工问题》一书中指出“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不从事农业生产,主要在非农产业就业,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人员。”

这些概念总的来说是对农民工的一种社会身份和职业的表达。农民工是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处于转型期的产物,具有中国特色。在我国二元制结构下,农民工的户籍身份决定其依旧是农民,在农村还保留自己的农业生产资料和住宅,但由于其从事的主要是一些非农工作,因而农民工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说农民工的职业是工人,是因为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与城市中各行各业的产业工人几乎没有区别,但我国现行体制并未把农民工接受为产业工人,所以农民工又不同于城市中的产业工人。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农民工的身份地位比较尴尬,是处于边缘状态的边缘人。

综合上文所述,在本文中所使用的农民工概念为:进入城市务工,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以劳务工资为主要收入且具有农村户口的人员。

2.农民工犯罪概念的界定

“犯罪”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人们理性认识的结果。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犯罪是指犯罪学中犯罪的涵义,是以刑法法定为基础的,对社会历史发展具有一定危害的行为和现象。狭义上的犯罪是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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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笔者认为在此处应使用广义上的“犯罪”概念,包括刑法中没有规定的,但对社会有一定危害的违法和不良行为。首先,广义犯罪中的越轨行为与狭义犯罪在危害社会这一点上只有量的差别,没有质的区别;其次,从犯罪发生规律看,后者往往是前者的发展方向。因此,将两者全部纳入进行研究,更符合我们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

由此得出,农民工犯罪是指进入城市务工,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以劳务工资为主要收入且具有农村户口的人员所实施的不良行为及违法行为。

(二)农民工犯罪现状

从农民工产生以来,他们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身份地位低下,生活没有保障,社会对他们的态度往往是同情、戒备、甚至是歧视。究其原因, 不外乎是一些农民工文化程度和个人素质较低, 经常打仗斗殴, 对社会治安、人民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流动人口的犯罪比例很高,已经成为城市治安管理的突出问题。流动人口的犯罪率居高不下,而占流动人口80%左右的农民工,已经成为公认的高犯罪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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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犯罪率居高不下,尤其是近五年来,农民工犯罪率更是增长迅猛。据《半月谈》杂志报道:农民工犯罪率在近五年间上升了20%。农民工犯罪多为抢劫、盗窃等涉及他人人身财产的案件,也有一些犯罪是为了打击报复,而且在农民工犯罪中68.4%是出于一时冲动。其中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率远远超出了上一代农民工。据北京顺义法院最新公布的调研数据显示,2011年1至10月,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占全部刑案被告人总数的39%,较去年同期增加60.7%。农民工犯罪的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因此我们必须深入分析其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从而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

(三)农民工犯罪的特点 1.人员特征

从涉案人员看,多为男性青壮年,文化程度较低,法律观念不强,且呈现出年轻化的趋势。从农村出来打工的农民大约95%是中青年男性, 这一比率同样也反映到农民工的犯罪率上。另外,农民工大多文化水平不高,一般只有初中、小学学历,同时接受法律宣传和教育的途径少。因此,法律知识甚少,法律意识不强。

近几年,我国出现了一批新生代农民工,与上一代农民工相比,他们对农村生活的反叛、对农民身份的反感以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城市的渴望都较高,但是他们的人生阅历、社会经验上则相对缺乏,对承受生活的艰辛和困难的能力也相对较低。同时,新生代农民工大都处于青春期。“青春期的人精力充沛、富于激情、容易冲动、自我控制力差,情绪波动大,意志行动的独立性差,有时易受暗示,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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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对行为的调节控制较弱。”[3]因此,这个时期的个体易受到刺激而实施犯罪行为。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据公安部统计,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间农民工犯罪发案率,比2001年至2005年间上升了21.7%。可见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率远远高于第一代农民工。

2.作案流动性大,再次犯罪率高

农民工从事的多为建筑工、服务行业等临时性的工作,便于流动作案,并且现代交通线路的扩展、现代交通工具的增多,以及国家对流动人口管理方面存在缺陷,也给流窜犯罪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农民工犯罪具有明显的流动性的特点。同时,因为农民工在城市的犯罪名誉成本低,加上社会对有过前科的人员的接纳程度低,犯过罪的农民工很难再找到合适的工作,生活难以维系,迫使部分农民工再次犯罪,甚至有些农民工犯案不久又会到其他地方再次犯案,常常是屡罚屡犯。

3.侵财型犯罪多

农民工的收入普遍偏低,有时甚至在一段时间内都没有收入,连最基本的生活有时都得不到保障。因此,为钱走上犯罪道路,常常成为农民工犯罪的首要目的。从犯罪类型上看,农民工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侵财型犯罪,如盗窃、抢劫。同时,一般农民工犯罪的标的额小,只是一些小偷小摸,是职业犯罪分子不屑于做的,但往往小标的引发大案件。曾有两个拣破烂为业的河北农民在3天内连杀5人,最后仅抢得500元钱。

4.犯罪团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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