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犯罪的社会成因及解决措施
近些年农民工犯罪有由单个作案发展为团伙犯罪的趋势。农民工外出务工往往是以地缘或血缘为连接成群出现,在工作和生活中体现着浓厚的乡情和亲情。相同的境遇与类似的生活使他们对自己身份的一致性产生了认同,也就容易形成一种群体意识。从众心理是中国传统农民的典型心理特征,做事少有自己的主见,容易跟随他人犯罪。在现有的案件中,农民工犯罪多通过与以地缘、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共同打工群中的其他成员结伙进行实施。“随着结伙犯罪的发展,农民工‘黑社会化’团伙犯罪趋势日益增强, 出现了一些组织化程度较高, 有名称、标志, 严格等级分化,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4]这些犯罪团伙对社会的危害很大。
二、农民工犯罪的原因
农民工群体有其自身的特点,农民工犯罪自然也有不同与其他类型犯罪的特有原因。农民工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这些原因诱使农民工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
(一)内部原因
1.自身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
在有些农村,迫于经济压力等方面的原因,有些初中、小学都没有毕业就到城市中打工,导致农民工普遍受教育水平低,他们没有过高的职业技能,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自然收入水平较低,在城市的生存能力弱,易为钱而进行犯罪。在农民工群体中,很多农民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教育,在学校没有学到必要的法律知识,在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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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接受法律教育的途径也很少,因此,很多农民工没有法律观念,不懂法,甚至是法盲。很多时候,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在冲动之下选择了偏激的触犯法律的行为,这使农民工从受害者变成了犯罪者,甚至有些农民工做出了犯法行为,自己却浑然不觉。同时,农民工从农村来到城市,很难抵御各种诱惑,并且农民工面对纷繁复杂的城市社会,辨别是非的能力弱,容易受到他人的唆使和利用,成为别人犯罪的“工具”。
2.心理失衡
在正常的社会中,应该有多元的价值追求,评判人们成功的标准也应该是多种多样的,但如果社会过于强调某一价值的意义,就会引导民众追求一个单一的成功目标,当社会结构的不平等及社会资源的匮乏不足以让所有的人都能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达到这一目标时,社会便产生了“失范”状态,出现越轨行为。[5]
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 尤其是近年来城市生活水平相对提高较快, 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贫富差距超出了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就会造成严重的心理不平衡感,而农民工更容易出现心理失衡。农民工背井离乡来到城市,抱有的是来城市发财致富的梦想。然而,农民工从事的往往是城里人不愿意干的脏活、累活,收入少,社会地位低,还常常面临着失业的危险。他们在为城市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却不为城市所接纳,于是一些极端的心理就产生了。他们既羡慕他人出手阔绰,渴望尽情享受生活, 又不愿意,也很难通过诚实劳动创造财富,进而想通过非法渠道快速致富, 最终却使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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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的新生代农民工比老一代农民工更能理解人权、平等的理念,接受过基础教育,更渴望能够融入城市的生活,但同时新生代农民工从小生活自在,抗挫折能力较弱,心理承受能力差,更容易产生落差心理。根据调查显示,青年农民是当前中国心理失衡最为严重的群体之一。这种心理失衡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威胁,具体到个人身上很可能产生对他人及社会的不满、敌视、仇恨心理,最终引发犯罪。岳平认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一个原因就是“犯罪者自身期望值过高而导致心理失衡、权利诉求清晰导致相对剥夺感较强烈的挫折体验”[6]。
(二)外部原因 1.生存压力大
农民工从农村来到城市打工,首先就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因城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悬殊, 在城市生存的成本相对较高,绝大多数农民工都没有进行职业的专业训练, 没有具有竞争力的专业技能, 从事的大多是脏、累、险的工作,并且收入少、地位低,工作和生活都没有保障。《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70%以上的农民工收入在600元以下,20%左右月收入在600至800元之间,只有少数人能拿到千元以上的工资。城市生活的各项支出使他们的生活只能节衣缩食,根本谈不上有质量的生活。同时,农民工的生活环境也十分令人担忧,居住条件和医疗卫生条件差,往往是城市中的卫生死角。生存带来的压力是农民工面临的首要问题, 为了解决基本生存问题而诱发犯罪的现象为数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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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民工面临物质生活压力的同时还要面临着精神生活的压力,在恶劣的生活环境中艰难的生存。由于我国的体制和“传统心理”等诸多原因,城市居民似乎有着一种心理上的先天的“优越感”,对农民工有着排斥性心理和歧视性做法。经济发展和城市的建设需要农民工廉价的劳动力,而城市社会体系却把农民工拒之门外,农民工不能实现和城市职工一样同工同酬。同样的劳动,报酬不是完全依据劳动的付出、个人的素质而定,而是过多地倾向于城乡身份差别,这会使农民工感到社会的不公正。加上农民工的工作劳动量大,很少有闲暇时间,精神世界空虚,文化生活比较单一和粗陋甚至是空白。他们缺少来自家人的关爱,人格尊严上受到了创伤,精神紧张得不到释放,对城市文化充满好奇和向往,但又不能很好的辨别其中的优劣。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的思想很容易被城市中的腐朽文化侵袭,受到城市某些亚文化的不良影响,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政策和管理体制的不健全
在我国,有些政策和管理体制还存在不完善和不健全的地方,尤其在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方面,我国的政策和体制存在的问题则尤为突出。由于政策和管理的不当,使农民工受到歧视待遇,利益得不到维护,权益得不到保障,这成为诱发农民工犯罪的一大重要原因。 第一,我国还存在对农民工政策性的歧视。在建国后为了控制人口的流动,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城乡二元制的结构形式,出台的一些政策、体制都是以城市为中心的,使农民尤其是农民工的权力和各项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教育制度和保障制度等都把农民工排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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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之外。在政治上,由于农民工常年漂泊在外,与自己的政治权力所在地相分隔,因此农民工不能通过政治参与来为自己谋求利益。在就业上,虽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要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就业机会,但有些地区为了降低城市人口的失业率,还以“城市户口”为条件限制,剥夺农民工平等就业的机会。来自政策方面的不公和歧视,不仅会让农民工的生活境遇陷入困苦,也容易使农民工产生仇视社会的心理,引发犯罪。
第二,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方面存在着缺陷。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影响,我国在对流动人口管理方面尚不科学、规范。有关部门在对流动人口管理时存在管理理念的错位,主要是以防范的态度在进行,而不是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在农民工受到约束与管制,为城市做出贡献的同时,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服务。另一方面,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管理行为存在不规范现象。在一些农民工聚集的地方,“由于管理部门没有法定职权,管理人员数量有限,所以在实践中往往依托一些临时机构和临时人员去试试法制性、政策性很强的管理工作,使公共管理不仅面临管理主体本身的合法性问题,而且一些管理人员本身的行为失范有酿成新的冲突甚至局部管理危机。”[7]并且不科学的管理制度还很难对流动人口进行有效的管理,不能对农民工的动态及时进行了解,使农民工犯罪后存有侥幸心理,或到处流窜作案。在对流动人口管理上的缺陷,会让农民工在心理上产生不平衡感,在行为上出现偏差,做出违法的行为。
第三,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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