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南京恒大金碧天下案件及
南京欧必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联营项目系列案件
一、南京恒大金碧天下案基本案情
2007年5月中建五局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的名义承接了位于南京溧水的南京恒大金碧天下房地产项目,该项目的开发商是恒大地产集团所属南京恒大富丰置业有限公司。由于该工程体量较大,工期要求紧,公司决定将其分包出去。公司和分公司多次开会讨论把工程分包给一家还是几家的问题,会议上大家的意见是分包给几家单位比较合适。
在实际操作时,原公司负责人把此工程以联营的形式包给了上海浦潮安装建筑有限公司这一家单位施工,2008年1月16日,由于下雪和年关,民工急于结算工资,因工作量的差距导致项目部与民工发生纠纷,上海浦潮安装建筑有限公司的保安人员将包工头王超的手砍伤,从而造成了著名的“砍手事件”。因此事所致,不久中建五局上海建设有限公司退场。从而引发了以下案件:
1、项目施工过程中拖欠南京天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款6513094元,对方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支付此款,后因中建五局三公司进场,该混凝土公司继续给三公司供应混凝土,所以执行和解。凝土款6513094元由中建五局上海建设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完毕。
2、拖欠南京莆东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攀翔贸易有限公司、郭福金木材模板材料款共计5337653元,这些材料合同上都加盖了项目部的印章,他们分别起诉到法院,判决生效后,由法院分别执行完毕。
3、拖欠上海张兴工贸有限公司钢材款2790997元,因为这个合同是以中建五局南京分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对方起诉局和南京分公司,判决生效后,由法院执行完毕。
4、投资方南京恒大富丰置业有限公司以工期违约为由起诉五局,标的为5849000元,后因三公司进场和局层面的对接,最后对方撤诉。
5、欠南京平达工贸有限公司混凝土二分公司混凝土款900195元,同法院执行完毕。
6、欠屠建文和戴萍脚手架租赁和赔偿款共计8162283.99元,经法院开庭与调解,两案都已执行完毕。
7、在退场时,由于项目部把临建拆除的任务包给了没有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废品收购商,废品收购商雇用人员在拆除时临建倒塌,到使雇用人员崔来印腰椎受伤致残。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以废品收购商不具有拆除资质和法人资格为由,判决我局承担连带责任。此案已经执行完毕。
二、南京欧必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联营项目案基本案情
2005年中建五局二公司以五局名义在南京六合区承接到基础设施工程——南京六合仕金桥项目,投资方是南京市六合区建设局。总造价约1400万元。二公司将全部工程包给了南京欧必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欧必锋公司),该公司是一家经营工程机械的公司,没有建筑施工资质。此项目我局委派了一名项目经理,其他人员均由欧必锋公司人员组成。我局收取管理费的比例是总造价的3%。
2007年我局又承接到南京荣盛房地产公司投资的阿尔卡迪亚项目,总造价约4200万元。此项目同样由欧必锋公司联营施工,管理模式及取标准同于仕金桥项目。由于此工程为低于成本价中标,欧必锋公司是一个没有经济实力的空壳公司,到2008年欧必锋公司已经债务缠身,而且受南京恒大金碧天下的“砍手事件”的影响,该项目也出现了民工闹事事情,至2009年春节前,工程尚未完工,欧必锋公司一夜之间人去楼空,因此各种诉讼纷至踏来。
1、拖欠上海维旺实业有限公司钢材款1273800元,拖欠南京如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塔吊租赁款89948元,两合同由中建五局南京分公司签订,所以对方直接起诉中建五局和南京分公司。此两案已经执行完毕。
2、欧必锋公司拖欠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788460.3元,由于南京分公司给欧必锋公司作担保,导致被诉。法院判决五局承担责任。此案已经执行完毕。
3、欧必锋公司拖欠王洪强钢材款1947000元,欧必锋公司给王洪强写了还款计划,当时在项目上处理问题的陈某在还款计划上签字,约定款项从五局支付导致被诉。一审五局胜诉,对方不服上诉,开庭后对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4、欧必锋公司拖欠江苏新远程电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电缆款624380元,对方起诉五局的理由是一张付款支票是由五局开出的,开庭后法院认定原告与中建五局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五局胜诉。
5、欧必锋公司拖欠南京旭兴木业销售中心木材款1100000元,拖欠赵建业、范本祥等六人货款及工资等2600000元,分别由下关法院和六合法院执行。执行人员到五局南京分公司要求协助执行,并找了五局相关人员进行谈话且做了笔录,笔录上五局相关人员说五局还拖欠欧必锋公司款项,法院据此要求中建五局支付这些款项。已经支付完毕。
6、欧必锋公司欠南京德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材料款210095元,南京德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为某行政主管部门人员推荐至项目,在某部门的招呼下,此案已经处理完毕。
7、仕金桥项目欠南京鹿晶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646460元,合同签订者是中建五局南京分公司,法院判决五局承担责任,最后和解且执行完毕。
8、仕金桥项目拖欠高先华钢材款。欧必锋公司工作人员宋岳飞个人给高先华打了欠条,写明仕金桥项目欠钢材款1848257.54元,对方提供宋岳飞代表五局参加工作例会的签字记录,证明宋岳飞是中建五局的员工,他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法院采信原告的证据,五局败诉后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9、仕金桥项目交工时,欧必锋公司以资料盖印为由,借用仕金桥项目印章,南京分公司同意其使用并留在欧必锋公司长达一年多时间。其间,欧必锋公司给南京朱长明钢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朱长明公司)写有欠条一张,盖有仕金桥项目印章,欠条上注明拖欠朱长明公司钢材款5000000万元,朱长明公司以此为据起诉五局,与违约金一起,起诉标的为8450000元,一审判决五局承担5000000万元。五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现该案在重审过程。等待判决。
(下附两项目涉及所有诉讼简况表)
中建五局南京分公司恒大金碧天下项目及与南京欧必锋公司联营项目诉讼情况表 恒大金碧天下项目 1 2 3 4 对方当事人 南京天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莆东木材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攀翔贸易有限公司 郭福金 案由 混凝土款 木材模板 木材模板 木材模板 标的(元) 6513094 394048 2363605 2580000 案件状态 已结案 已结案 已结案 已结案 备注 执行和解,支付完毕。 5 上海张兴工贸有限公司 6 南京恒大富丰置业有限公司 7 南京平达工贸有限公司混凝土 二分公司 8 屠建文 9 戴萍 10 崔来印 钢材款 违约金 混凝土款 2790997 5849000 900195 已结案 已结案 已结案 已结案 已结案 已结案 脚手架租赁 3242396.96 脚手架租赁 4919887.03 生命健康权 1299040 与南京欧必锋公司联营项目 1 2 3 上海维旺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如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钢材款 塔吊租赁 混凝土款 1273800 89948 1788460.3 已结案 已结案 已结案 已结案 一审判决我方胜诉,对方上诉后在二审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已经支付完毕。 二审判决我单位败诉,已经执行完毕。 一审判决我单位部分胜诉,我单位上诉后二审发回重审,正在重新审理之中。 4 王洪强 混凝土款 1947000 5 6 7 8 9 10 江苏新远程电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旭兴木业销售中心 赵建业、范本祥等六人 南京德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 南京鹿晶混凝土有限公司 高先华 电缆款 木材款 货款 涂料款 混凝土款 钢材款 624380 1100000 2600000 210095 646460 1848257.54 已结案 已结案 已结案 已结案 已结案 已结案 11 南京朱长明钢材实业有限公司 钢材款 8450000 未结案 案例五 湘银熙城·纳帕溪谷一二期项目系列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08年7月1日我公司与李良(公司员工)签订了《湘银熙城·纳帕溪谷第一期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由李良承包湘银熙城·纳帕溪谷第一期项目全部工程。李良向公司上缴4%的管理费,并任命李良为湘银熙城·纳帕溪谷工程项目经理,启用了“中建五局总承包公司湘银熙城·纳帕溪谷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2009年公司与李良签订了《湘银熙城·纳帕溪谷第二期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由李良承包了二期工程中10#、12#、14#、16#栋工程。李良向公司上缴3%的管理费,2010年3月25日公司任命苏显远为湘银熙城·纳帕溪谷工程二期项目执行经理,启用了“中建五局总承包公司湘银熙城·纳帕溪谷二期工程项目部”印章。公司与李良签订的湘银熙城·纳帕溪谷第一期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及湘银熙城·纳帕溪谷第二期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合同,都约定项目行政公章不得用于签订各项经济、法律义务合同。项目分供方合同签订报公司审批。公司员工龚西平为湘银一期项目商务经理,由龚西平管理项目印章。湘银熙城一期工程于2010年3月13日竣工验收,湘银熙城二期工程于2011年5月竣工验收。2011年9月公司发现李良财务提供的债务额与公司财务表中的债务额相差900多万元。湘银一期业主可付工程款为362.2万元,含质保金可付709.14万元;湘银二期业主可付工程款为152.92万元,含质保金可付381.65万元。公司与李良的劳务、分供、材料方进行了核帐。2011年底公司分别接到了分包方、分供方、材料方的律师函、起诉状,导致我司银行帐户被法院冻结。该项目发生的诉讼案件为:
1、2010年9月30日李良向洪志标借款200万元并约定利息。2011年11月2日洪志标起诉中建五局,要求支付欠款本金利息共245万元。原告提交的证据为李良的借条、项目部对外借款情况说明、龚西平的证言、我公司与李良签订的湘银熙城·纳帕溪谷第一期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公司任命李良为项目经理的文件、及李良向材料商、劳务队付款的证明。
2、2010年11月2日李良与湘潭市岳塘区康利建材经营部签订了一份《石材安装合同》,协议上李良签名并加盖了“中建五局总承包公司湘银熙城·纳帕溪谷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2011年11月2日湘潭市岳塘区康利建材经营部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