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运输设备、材料、物资、矸石车辆出矿管理,杜绝矿井财产丢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调度室负责出门证的开具办理工作: 1、出门证一式四联,编号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各单位办理出门证时,必须开具相关证明经本单位领导确认加盖单位公章,证明内容包括:所运设备、材料、物资的名称、型号、数量等。
3、公休日及非工作时间不办理出门手续。(特殊情况联系当日值班长协调) 二、设备、材料、物资出矿时,各分管科室负责验收认证工作:
1、矿所属各单位的设备、材料、物资等如需出矿时,要在证明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单位正职签字后到相关科室经副科长以上干部签字认可,再经经营副矿长签字认可后,方可到调度室办理出门手续。
2、外界单位的设备、材料、物资等如需出矿时,由长平公司驻王台铺矿相关部室人员到现场确认签字,由公司经营副总经理签字认可,方可到王台铺煤矿调度室办理出门手续。
3、运输队日常翻笼产生的矸石和生产垃圾在执行王台铺煤矿翻笼翻矸管理制度后,需装车出矿时,由调度室副主任以上干部签字认可,由尾煤公司负责人到调度室办理出门手续。
三、公司保卫部门岗负责出矿运输车辆检验认证工作:
1、矸石和生产垃圾车辆必须装运在专用拉矸车经6#门岗出矿。
2、保卫部门岗根据出门证内容认真核对出门物资,严格把关,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否则必须扣留车辆并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追查考核。
3、保卫部将收到的出门证归档保存,并于每月25日安排专人与调度室核对。 四、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本规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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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了强化领导安全责任,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井下,进一步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督,准确了解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3号令》及关于《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及带班下井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长平公司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管理制度》的精神及相关要求,结合王台铺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领导干部下井及带班下井规定:
1、矿长是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由矿长亲自在早碰头会上安排每班带班地点,并提出带班要求。
2、下井带班要做到“八必到”:即巷道贯通、工作面初采、末采、搬家倒面、排放瓦斯、探放水、过构造、大型检修等突发事件特殊时期和环节时,带班人员要进行现场工作指导。
3、带班矿领导在带班过程中,发现各工作面及沿途线路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时,要积极采取对应有效措施,在必要时要向调度室和当日矿值班长报告。
4、在矿长早碰头会上,安检科负责通报各点班带班矿领导所查隐患内容。当日0:00班、上一日18:00班、12:00班、6:00班带班矿领导要点评当日所去各工作面的具体安全生产情况。
5、调度室建立矿领导带班安排表,将带班情况记录在案。内容包括:点班、带班人、工作面、带班任务、点评内容等。
6、矿井正职领导下井工数不少于8个/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经营、技术等副矿级领导下井工数不少于10个/月;副总、矿长助理、通风区长下井工数不少于1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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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7、矿井正职领导下井带班不得少于5个/月(含5个),矿井其它领导班子成员下井带班不得少于6个/月(含6个);副总、矿长助理、通风区(队)长下井带班不少于7个/月(含7个)。
二、下井带班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研究解决井下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现场发现和排查隐患,及时制止三违,杜绝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2、遇到巷道贯通、工作面初采、末采,搬家倒面、排放瓦斯、探放水、过构造、反风、大型检修、突发事故等特殊时期和环节时,带班人员要进行现场工作指导。
3、当发生危及矿井及职工生命安全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当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调度指挥现场作业人员或迅速通知调度室采取临时应急处置措施,排除事故隐患。
三、下井带班任务: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监督、检查、指导作业现场施工和生产,严格落实集团公司下发的安全管理红线和岗位操作红线的各项内容,切实抓好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2、当井下发生突发事故时,及时到达事故现场,积极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理,并随时保持与指挥部的联络,总体负责落实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确保抢险工作科学合理,有序有效的组织。
3、督察作业过程中,三员到岗情况和队组相关规程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制止三违。 4、对重点工程进行现场跟班,检查指导现场作业。 四、带班人员权限:
1、带班领导有权制止危及矿井安全、人员生命安全、现场施工安全的各种行为。 2、带班领导有权下达临时应急处置命令,防止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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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带班领导有权调动井下所有作业队组人员进行抢险。 4、带班领导有权针对现场实际生产情况直接指挥生产。 五、下井带班管理规定:
1、下井带班按“四六”制(0点班、6点班、12点班和18点班)进行带班。 2、矿井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下井现场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井下带班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班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保证矿井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
3、带班领导由于身体原因或出差、培训学习等特殊情况,短期内不能带班下井的矿领导,可以自行找同级矿领导替班,但必须完成当月下井带班个数。如果因换班而出现空班现象,处罚原带班人。
4、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制度》,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带班记录。 5、井下考勤站为交接班地点,带班领导出入井必须先进行交接班签字,发生重大隐患或事故处理时,必须进行现场交接班。
6、在接班前要先填写接班人姓名、单位、职务、点班、下井时间。上井时按要求填写上井时间、行走路线、存在问题、三违情况、注意事项和交班人姓名。
7、调度室每月26日要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和长平公司调度室上传下月“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安排表”。
8、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通风以外的其他领导带班下井,必须由专业的技术人员共同带班下井。
六、公示管理规定:
1、每月3日前,由调度室将上月领导下井带班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和考核结果在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2、安全检查科负责每天通过“OA”系统向长平公司安监部上报矿领导填写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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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举报、监督管理规定:
1、全体职工有权对下井带班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下井带班可进行举报。凡经核实举报事实属实的,将给予一定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2、举报人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举报,杜绝弄虚做假;如有弄虚做假,虚报、谎报行为,一经查处,一次罚款500元。
3、举报监督电话 序号
监督管理部门
电话
(1) 安全检查科 3620340 (2) 调 度 室 3622198 (3) 人力资源科 3620847 八、考核管理规定
1、领导带班、下井考核以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为准。
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一次不能正常使用或发生故障未及时处理,影响入井人员考勤,对有关责任人一次罚款500元,并扣单位考核分1分。
3、对于无故未带班下井的领导,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无矿领导现场带班,发生局定重伤对当班未带班下井领导罚款5000元。
4、矿领导因身体或其它原因请假,长期不能带班下井的,年终考核时核减年薪的20%。
5、带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薄”,登记的带班日期、班次出入井时间等要与入井人员定位系统相对应,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6、月内未完成带班下井次数,少一次罚款1000元。月内未完成下井工数,少一个罚款500元。
7、如有不服从带班人员指挥者,处罚单位责任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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