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轨道交通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郑州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周边环境、
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状态,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参与郑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办法外,在技术方面还须遵守如下规范、规定及相关设计文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911-20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 50308-2008)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2007)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 其他各专业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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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控量测的目的: (一)监视、分析所施工工程周边土体在施工过程中的动态变化,确认工程施工对其的影响程度及可能发生失稳的关节部位;
(二)掌握支护体系的受力和变位状态,并对其安全稳定性进行评价;
(三)根据既有监测数据,结合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和施工状态等,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表沉降、工程自身变形等监测项目的监测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和预判,对基坑周边、隧道沿线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可能受到的影响程度作出评估并提出处理方案,确保它们在施工过程中处于安全状态;
(四)通过现场监测信息反馈和施工中的地质调查,及时调整支护参数和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优化施工工艺,达到工程优质、安全施工、经济合理、施工快捷的目的,并为今后类似工程提供借签。
(五)通过现场反馈的监控信息及各类施工相关的信息,及时调整施工参数,并采取相应合适的工程措施,通过信息反馈进行安全预测及设计优化,在加强安全控制的同时减少投资,使工程始终处于安全可控状态,从更大程度上加强建设单位对风险的控制。
第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监控量测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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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及裂缝观测。 (二)地下水位监测。
(三)沿线及周边重要设施的沉降和倾斜监测。 (四)道路及地表沉降观测。 (五)地下管线沉降监测。
(六)车站基坑支护体系变形监测。
(七)矿山法施工隧道拱顶下沉和收敛监测。
第二章 责任及工作要求
第六条 郑州轨道交通工程监控量测由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施工单位三个层次进行管理。各管理层次各司其职,独立完成监测工作,并密切配合。
第七条 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须设专人负责监测工作,监测仪器设备的种类、精度和数量必须满足工程的需要,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进行检定。监测人员和设备在施工期间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在工程开始施工之前,设计单位应对施工、监理及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交底,施工、监理及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测人员必须了解、掌握施工设计图纸中对监测的有关要求,并在施工过程中按设计文件要求实施监测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切实保护好所管辖区域内的监测点,谁损坏,谁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由损坏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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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工作要求: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并组织开展工程监测工作。
(二)负责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的全面管理,协调工程监测参与各方的工作关系。
(三)按合同要求检查第三方监测单位的人员数量、技术水平、仪器设备情况和监测方案、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专家评审第三方监测单位制订的监测方案等。
(五)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做好监测数据的收集、分析、总结,组织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
(六)建立工程监测的信息化平台,完善监测工作管理体系,提高监测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的责任和工作要求: (一)按照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方案和监测合同中的内容进行监测。
(二)制订监测总体方案和工点方案,负责合同范围内的监测管理、监督工作及协调相关各方的监测关系。
(三)配合建设单位检查监测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监测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仪器设备情况和监测方案、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对施工单位监测数据的上传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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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施工单位的监测周报、监测月报进行质量评定。
(五)监测频率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执行,未规定的按施工监测的30%进行。
(六)将自己监测数据异常的情况及时反馈建设单位。编制和向相关单位发送监测周报和月报。
(七)第三方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现场安全巡视及与监测相关的安全风险咨询管理服务。
(八)合同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和工作要求:
(一)检查施工单位专职监测人员的岗位证书及监测仪器设备和相关的检定证书,检查施工单位专职监测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和测量仪器设备,要求其满足施工监测的需要。
(二)按有关规范及本办法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监测工作,按自己的职责范围认真、及时对施工单位的监测报告进行检测及质量评定。
(三)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监测方案,并报第三方监测单位复审。编写所监理的施工监控量测监理细则。
(四)检查施工监测点的布臵和保护情况,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反馈,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
(五)配合第三方监测单位做好监测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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