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监测质量负全责。完成所承包工程项目需要的一切施工监测工作。
(二)施工单位的监测队应由监测工程师或有工程监测经验的工程师主管,技术人员、测量技师、技工等人员配备须满足工作要求。
(三)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设计及规范要求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第三方监测单位复审。
(四)确保监测人员持证上岗作业,监测仪器应有相关计量部门鉴定的有效证书。保证监测仪器的精度指标及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五)施工单位应按监测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编制本工程的监测计划,并获得审定批准后,按监测计划进行操作,并切实保护好现场监测桩点及标志。
(六)对工程支护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进行施工监测、安全巡视和综合分析,及时向设计、监理单位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并采取应对措施。编制并向有关单位发送监测周报和月报。
(七)接受和配合监测监理工程师或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监测工作的管理。接受和配合第三方监测单位定期抽查。
(八)工程完工后,必须移交足够数量的合格监测控制点,以便后续工序继续监测使用。并做好竣工资料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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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工作。
第三章 监测频率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监测数据无异常、现场巡视无事故征兆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的频率进行监测。
第三方监测单位在监测数据无异常、现场巡视无事故征兆的情况下,一般按不低于施工监测频率的30%进行监测。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加强监测,提高监测频率:
(一)施工违规操作;
(二)外部环境变化趋向恶劣; (三)工程监测临近或超过报警标准;
(四)有可能导致或出现工程安全事故的征兆或现象。
第四章 监测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依据本管理办法及各相关规范、规程,结合工程现场情况,编制监测设计图纸,并在施工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第三方单位等各方进行监测交底。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布设监测点。布点时,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并通知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到场;测点布设完毕后,施工单位须对已布设的测点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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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进行监测时,必须遵守先复测、后利用的原则,即在确保所采用的基准点准确无误后(平面控制点不少于4个,高程控制点不少于3个),方可进行下一步的监测工作,并把复测结果记录在测量手簿中。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按工程监测方案要求完成监测工作并上报资料,若结构、周边环境不安全,相关指标达到报警值,则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相关工序施工,加强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数据。
第二十条 监测工作流程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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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进场 编制施工监测方案 监理初审 不合格 合格 第三方监测单位复审 合格 建设单位审查 不合格 不合格 通知第三方监 测单位人员到场 合格 布(埋)设监测设施监测工程师跟踪监理 结构、周边环境安全 指导施工 施工监测 监测结果(报告) 结构、周边环境不安全报警 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建设单位研 究方案,报总监(助理)批准、指导施工 日 报 周 报 月 报 第三方监测单位需要的资料 留 档 监测工作流程图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因监测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依据相关合同要求,追查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三方监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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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理的监测、检测均不减轻或免除施工单位对工程监测质量的责任。但由于疏忽或不负责任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第三方监测单位和监理负有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控量测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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