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其他受压管件,应在制造单位逐根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元件工作压力的2倍(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13.7MPa的锅炉,此试验的压力可为1.5倍),并在此试验压力下保持10~20秒钟。如对接焊缝经氩弧焊打底并100%无损探伤检查合格,能够确保焊接质量,在制造单位内可不做此项水压试验。工地组装的受热面管子、管道的焊接接头可与本体同时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208条的规定进行。 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209条的规定。 (八) 焊接接头的返修
第112条 如果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经无损探伤发现存在不合格的缺陷,施焊单位应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补焊前,缺陷应彻底清除。补焊后,补焊区应做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元件,补焊后应做焊后热处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应超过三次。
(九)用焊接方法的修理
第113条 锅炉受压元件因应力腐蚀、蠕变、疲劳而产生较大面积损伤要采用焊接方法修理时,一般应挖补或更换,不宜采用补焊方法。
第114条 锅炉受压元件进行挖补时,补板应是规则的形状,若采用方形补板时,四个角应为半径不小于100mm的圆角(若补板的一边与原焊缝的位置重合,此边的两个角可除外)。 锅炉受压元件不得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
第115条 在锅筒(锅壳)挖补和补焊以前,修理单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工艺试件必须由修理单位焊接。工艺试件的化学成分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允许委托外单位做。
第116条 参加在用锅炉的集中下降管与锅筒T形连接焊接或类似焊缝修理工作的焊工,除应取得焊工合格证外,还应在补焊前按规定的焊接工艺进行模拟练习并达到技术要求。 第117条 采用堆焊修理锅筒(锅壳),堆焊后应进行渗透探伤或磁粉探伤。
第118条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锅炉,锅筒(锅壳)更换封头(管板)或筒节时,需要焊接模拟检查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第119条 更换和修理受热面管子时,管子对接接头可不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第120条 受压元件更换、挖补、主焊缝补焊的焊缝,应按本章中有关规定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第121条 修理经热处理的锅炉受压元件时,焊接后原则上应参照原热处理规范进行焊后热处理。
第六章 胀 接
第122 条 胀接前应进行试胀工作,以检查胀管器的质量和管材的胀接性能。在试胀工作中,要对试样进行比较性检查,检查胀口部分是否有裂纹,胀接过渡部分是否有剧烈变化,喇叭口根部与管孔壁的结合状态是否良好等,然后检查管孔壁与管子外壁的接触表面的印痕和啮合状况。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合理的胀管率。
需在安装现场进行胀接的锅炉出厂时,锅炉制造单位应提供适量同钢号的胀接试件(胀接试板应有管孔)。
第123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锅炉设计图样和试胀结果制订胀接工艺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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胀管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严格按照胀接工艺规程进行胀管操作。
第124条 胀接管子的锅筒(锅壳)和管板的厚度应不小于12mm。胀接管孔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9mm。外径大于是102mm的管子不宜采用胀接。
第125条 胀接管子材料宜选用低于管板硬度的材料。若管端硬度大于管板硬度时,应进行退火处理。管端退火不得用煤炭作燃料直接加热,管端退火长度不应小于100mm。
第126条 当采用内径控制法时,胀管率一般应控制在1%~2.1%范围内。胀管率可按下面公式计算:
式中:
Hn--胀管率,%;
d1--胀完后的管子实测内径,mm; t--未胀时的管子实测壁厚,mm; d--未胀时的管孔实测直径,mm。
第127条 管端伸出量以6~12mm为宜。管端喇叭口的扳边应与管子中心线成12°~15°角,扳边起点与管板(锅筒)表面以平齐为宜。
对于锅壳锅炉, 直接与火焰(烟温800℃以上)接触的烟管管端必须进行90°扳边。扳边后的管端与管板应紧密接触,其最大间隙不得大于0.4mm,且间隙大于0.1mm的长度不得超过管子周长的20%。
第128条 胀接后,管端不应有起皮、皱纹、裂纹、切口和偏斜等缺陷。在胀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胀口的胀接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
第129条 为了计算胀管率和核查胀管质量,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检查和测量结果,做好胀接记录。
第130条 胀接全部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胀口的严密性。
第七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一)安 全 阀
第131条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只装一个安全阀:
1.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锅炉;
2. 额定蒸发量小于4t/h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锅炉。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蒸汽过热器出口处、再热器入口处和出口处以及直流锅炉的 启动分离器,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第132条 锅炉的安全阀应采用全启式弹簧式安全阀、杠杆安全阀和控制式安全阀(脉冲式、气动式、液动式和电磁式等)。选用的安全阀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1MPa的锅炉可采用静重式安全阀或水封式安全装置。水封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mm,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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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条 锅筒(锅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并且在锅筒(锅壳)和过热器上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筒(锅壳)内蒸汽压力不得超过设计时计算压力的1.1倍。强制循环锅炉按锅炉按锅炉出口处受压元件的计算压力计算。 第134条 蒸汽安全阀的排放量应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计算:
1. 按GB12241《安全阀一般要求》中的公式进行计算。 2. E=0.235A(10.2p+1)K 式中:
E--安全阀的理论排放量,kg/h;
P--安全阀入口处的蒸汽压力(表压),MPa; A--安全阀的流道面积,mm2,可用πd2/4计算, d--安全阀的流道直径,mm;
K--安全阀入口处蒸汽比容修正系数,按下列计算:
K=Kp 2Kg
式中: Kp——压力修正系数; Kg——过热修正系数;
K、Kp、K g 按表7-1选用和计算。
表中:
Vg ——过热蒸汽比容,m3/kg; Vb ——饱和蒸汽比容,m3/kg; Tg ——过热度,℃。
3. 按照安全阀制造单位提供的计算公式及数据计算。
第135条 过热器和再热器出口处安全阀的排放量应保证过热器和再热器有足够的冷却。 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的安全阀排放量应大于锅炉启动时的产汽量。 省煤器安全阀的流道面积由锅炉设计单位确定。
第136条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5mm;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3.8MPa的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0mm。
第137条 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并应装在锅筒(锅壳)、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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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条 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锅壳)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应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流道面积之和。
第139条 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式安全阀,其规格应符合JB2202《弹簧式安全阀参数》的要求。此时,安全阀应与带有螺纹的短管相连接,而短管与锅筒(锅壳)或集箱的筒体应采用焊接连接。
第140条 安全阀应装设排汽管,排汽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保证排汽畅通。同时排汽管应予以固定。
如排汽管露天布置而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时,应加装防护罩。防护罩的安装应不妨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与维修。
安全阀排汽管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在排汽管和疏水管上都不允许装设阀门。 省煤器的安全阀应装排水管,并通至安全地点。在排水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
第141条 安全阀排汽管上如装有消音器,应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以防止安全阀排放时所产生的背压过高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及其排放量。消音板或其他元件的结构应壁免因结垢而减少蒸汽的流通截面。
第142条 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
1.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2.弹簧式安全阀应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 3.静重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4. 控制式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动力源和电源:
(1)脉冲式安全阀的冲量接入导管上的阀门应保持全开并加铅封。 (2)用压缩气体控制的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气源和电源。 (3)液压控制式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液压传送系统和电源。 (4)电磁控制式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电源。
第143条 锅筒(锅壳)和过热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应按表7-2的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 省煤器、再热器、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为装设地点工作压力的1.1倍。 第144条 安全阀启闭压差一般应为整定压力的4%~7%,最大不超过10%,当整定压力小于0.3MPa时,最大启闭压差为0.03MPa。
第145条 对于新安装锅炉的安全阀及检修后的安全阀,都应校验其整定压力和回座压力。控制式安全阀应分别进行控制回路可靠性检验和开启性能试验。
第146条 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检验的项目为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和密封性等。安全阀的校验一般应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如现场校验困难或对安全阀进行修理后,可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此时只对安全阀进行整定压力调整和密封性试验。
表7-2 安全阀整定压力 额定蒸汽压力 ≤0.8 0.8
5.9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工作压力+0.03Mpa 工作压力+0.05MPa 1.04倍工作压力 1.06倍工作压力 1.05倍工作压力 1.08倍工作压力 22
注:①锅炉上必须有一个安全阀,按表中较低的整定压力进行调整。对有过热器的锅炉,
按较低压力进行调整的安全阀,必须为过热器上的安全阀,以保证过热器上的安全阀先开启。
②表中的工作压力,对于脉冲式安全阀系指冲量接出地点的工作压力,对其他 类型的安全阀系指安全阀装置地点的工作压力。
安全阀校验后,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安全阀经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整定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安全阀严禁解列。
第147条 为防止安全阀的阀瓣和阀座粘住,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的排放试验。 第148条 安全阀出厂时,应标有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安全阀型号; 2.制造厂名; 3.产品编号; 4.出厂年月; 5.公称压力,MPa; 6.阀门流道直径,mm; 7.开启高度,mm; 8.排量系数; 9.压力等级级别。
安全阀的排量系数,应由安全阀制造单位试验确定。
(二) 压 力 表
第149条 每台锅炉除必须装有与锅筒(锅壳)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外,还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压力表: 1.给水调节阀前; 2.可分式省煤器出口; 3.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 4.再热器出、入口; 5.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
6.直流锅炉一次汽水系统的阀门前; 7.强制循环锅炉锅水循环泵出、入口; 8.燃油锅炉油泵进、出口; 9.燃气锅炉的气源入口。
第150条 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5级。
2.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 ~3.0倍,最好选用2倍。
3.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标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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