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发现有错误时,督促承包单位按照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
5.3.3.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送业主。作好登记和记录。
(1) 施工组织设计及前述各项申请表(报审表)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 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3) 其它准备工作已完成。
5.3.3.6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业主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业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业主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业主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5.3.3.7在专业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实施细则交底。作好登记和记录。
5.3.3.8监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承包单位安全工作的实施。监理方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指示承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单位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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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监理方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5.4施工过程监理
5.4.1工程质量控制方法与措施
(1)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在《施工方案报审表》上予以签认。作好登记和记录。
(3)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在《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报审表》上予以签认。作好登记和记录。
(4)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5.4.6检验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拟进场的工程材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规范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5.5斗沟(渠)工程及道路工程的基础质量标准与检验方法 5.5.1地基处理
(1)渠基清理的边界应在设计基面边线外30-50cm。
(2)根据设计要求,将表层杂草、树根、石块、淤泥、腐殖土、泥炭以及杂物清除。
(3)清基完毕后,应对基底进行平整压实。
(4)在清基过程中,如出现软弱基础,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加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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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若发现不明地质情况时,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与设计、勘探单位联系,共同研究处理。
(5)清基的弃土、杂物、废碴等,应运到指定的场堆放。 5.5.2砖砌体的质量控制
(1)砌(浇)筑前,先根据设计图纸尺寸进行槽开挖,开挖弃土应运指定地方。
(2)砌体所使用砖(石)的抗压强度、几何尺寸等指标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水泥标号不低于325号。
(3)砌筑前先将砖浸泡湿润透彻,然后将砌筑工作面冲洗干净,人工按规定的配合比拌制砂浆砌筑。砌筑过程注意错缝,不能有通缝。砌筑之后及时洒水。
(4)砂浆(砼)配合比应按设计标号通过试验确定,同时应具有适宜的和易性。配制砌筑用的水泥、砂,应按设计强度等级提高20%,在施工中随拌随用。常温拌成后应在3-4h内使用完毕,如气温超过30℃,则应在2h内使用完毕。使用中如发现泌水现象,应在砌筑前再次拌合。所拌水泥砂浆应在砌筑现场随机制取试件。水泥砂浆的稠度可用标准圆锥沉入度表示,以40-70mm为宜。
(6)应采用坐浆法分层砌筑,铺浆厚宜为8~12mm,随铺浆随砌筑。砌缝需用砂浆填充饱满,不得无浆直接砌筑。上下层砌砖应错缝砌筑,砌体外露面应平整美观。
(7)砌筑因故停顿,砂浆已过初凝时间,应待砂浆强度达到2.5Mpa后才可继续施工。在继续砌筑前,应将原砌体表面的浮渣清除。砌筑时应避免振动下层砌体。
(8)砌筑完毕后应保持砌体表面湿润做好养护。
(9)砌筑过程中如遇中雨或大雨,应停止砌筑,并将已砌筑砌体中的空隙用砂浆填实,然后加以遮盖,雨后应清除积再继续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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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质量检查
对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按与承包单位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理方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方另有指示外,承包单位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方。监理方应在事后确认承包单位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方对承包单位自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进行抽样检验。作好记录。
监理人员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拒绝签认,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撤出现场。作好登记和记录。
5.6承包方的工程材料、设备及施工机具
(1)承包单位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批,并抄送业主。监理机构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业主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2)当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监理应用《监理工作联系单》要求报送交货延期的说明,并及时通知承包单位。
(3)承包单位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方批准。
5.6.1监理机构一旦发现承包单位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应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更换施工设备。作好记录。。
5.6.2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方要求承包单位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机构可以指示承包单位增加额外检验。
(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方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单位重新检验。
5.6.3承包单位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当承包单位未完成监理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时,监理人员可以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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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委托其他具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和检验。
5.6.4现场材料试验
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时,应查看承包单位在工地建立的试验室、配备的人员和设备。监理人员应按合同规定要求承包单位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机构进行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机构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单位提供,监理机构可以使用承包单位的试验设备。
5.6.5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情况。作好记录。。
5.6.6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监理实施细则》中确定的质量控制点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并在《监理日志》上作好旁站记录。
5.7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5.7.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作好登记和记录。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严禁承包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7.2经承包单位的自检确认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单位应通知监理人员进行检验,通知应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单位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机构按照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合同《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单位才能进行覆盖。
5.7.3监理机构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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