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图

2019-03-15 14:20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图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确认 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发放许可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责任单位:运管处客管科 责任单位:运管处 材料 经办人:分中心工作人员 责任人:科长 责任人:处长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齐全 责任人:分中心首席代表 经办人:科员 办理时限:5-10个工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电话:0415-6168828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作日 申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需 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不予确认 请材料 容 容进行核实的)及许可前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不予许可 由,告知行政复议、诉 不齐 公示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讼权利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5-10个工不予受理 作日 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并出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赔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0415-3139673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0415-6168228 0415-3869916 1

2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流程图

受理 审核 确认 发放许可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责任单位:运管处货管科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材料 经办人:分中心工作人员 责任人:科长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齐全 责任人:分中心首席代表 经办人:科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电话:0415-6168828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不予确认 申 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需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不予许可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由,告知行政复议、诉 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容进行核实的)及许可前讼权利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请材料 公示 责任单位:运管处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不齐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 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并出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赔偿。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0415-3139673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0415-6168228 0415-3869916 2

3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图

受理 审核 确认 发放许可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责任单位:运管处货管科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经办人:分中心工作人员 责任人:科长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材料 责任人: 分中心首席代表 经办人:科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齐全 电话:0415-6168828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不予确认 申 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需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不予许可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由,告知行政复议、诉 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容进行核实的)及许可前讼权利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请材料 公示 责任单位:运管处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人:处长 不齐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 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并出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赔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号)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0415-3139673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0415-6168228 0415-3869916 3

4权限范围内的港口经营许可

交 受 理 审 核 确 认 通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责任单位:港航处港口科 责任单位:港航处 分 经办人:李东健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责任人:处领导 中 责任人:张振平 责任人:科长 上报时限:5日 心 电话:0415-6168228 办理时限:3日 发 受理时限:1日 放 许 交 可 通 交通分中心 分 收 件 中 不予确认 心 责任单位:港航处 不发 当场或2日内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许 首问责任人:张丽瑶 一次性告知补齐 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责任人:处领导 可 申 请 电话:0415-3126972 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办理时限:5日 不予受理 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办结时限:2日 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二、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3年6月28日颁布)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 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行政法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14年第22号令)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 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 ,并在因特网或者报纸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 0415-3139673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0415-6168228 0415-386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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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权限范围内的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

交 受 理 审 核 确 认 通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责任单位:港航处港口科 责任单位:港航处 分 经办人:李东健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责任人:处领导 中 责任人:张振平 责任人:科长 上报时限:5日 心 电话:0415-6168228 办理时限: 3日 发 受理时限:1日 放 许 交 可 交通分中心 通 收 件 分 中 不予确认 心 责任单位:港航处 当场或2日内 不发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首问责任人:张丽瑶 一次性告知补齐 许 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责任人:处领导 可 申 请 电话:0415-3126972 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办理时限:5日 不予受理 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办结时限:2日 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要求 赔偿。 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3年6月28日颁布)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 。 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行政法规】《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2004年11月26日颁布)第十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 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0415-3139673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0415-6168228 0415-386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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