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办理更新砍伐公路用地树木许可流程图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丹东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 办理地点: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75号 服务电话:0415-3866033 监察投诉电话:0415-3866009
采伐申请 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段 初步审核 市公路管理处 (路树采伐审核报告单) 采伐设计 各县(市)、区林业局 (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呈报书) (辽宁省林业采伐简易作业设计书) 现场审核 市公路管理处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由公路伐中监督 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段 (林木采伐作业现场监督报告单) 伐后验收 市公路管理处 (林木采伐作业验收单) 更新验收 市公路管理处 (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单)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颁布)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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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普通公路国省干线新改建工程的施工许可流程图
项目编号: 2 项目类型:行政审批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公路管理处工程科 办理地点: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75号 服务电话:3866028 监督投诉电话:3866009 申 请 申请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 完成并经审批同意;(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 迁基本完成;(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 全的措施。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 性用地的批复;(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五)应当报备 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七)保证工程质量和 安全措施的材料。
市级公路管理市级公路管省交通厅许交通运输部材料不齐全 部门授权县级理部门为项可的建设项许可的建设或不符合法 公路管理部门目法人的工目 项目 定形式的, 为项目法人的程项目 应当当场或 工程项目 者在5个工 作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市级公路管理需要补正的 市交通主管交通厅行政省交通厅部门完成申请全部内容 材料的受理与部门完成材审批大厅受行政审批 初审工作 料的受理、初理并办理许大厅受理审与审批工可,20天内审核 作,20天内做出许可或 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市交通局审批不许可的决定 20天内做出许定 报交通运 可或不许可的 输部审批, 决定 20天内做 出许可或 不许可的 决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市场管
理办法》(交通部令2011年第11号,2011年11月30日颁布)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公路条例》(根据2013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第2次修正) 第13条;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权限的通知》( 辽交政法发[2014]424
号 2014年8月6日印发)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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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流程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 许申申 可请请申人 收请提 件出 材料 材料 不齐 齐全 日办原告办不齐一 当日办窗理次 场口理因知时予理性或受不限时时 告一理予:受限限知 日受::理日补内理 时材注见料通计注进料(材料缺失 材间料:入:行的需,知料 不及通审此核实要听申审环核计听知批实取请 质对查核入取申时节的陈或 审陈请限听)性申述人现补齐 内请证批述人申补场 不容材时申补辩充限辩充 意材 日审办许可批理 时审时限 议陈申限:查或述请 :日者权人 提、对起申行 行辩政 政权机办不办诉,关 理予理讼有实 时许时权施限可限依行 ::法政 申许日日请可 行, 政享复有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111 1 3 1 1 13
1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流程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许可 申申 请 请 窗人口提 收出 件 材料 材料 不齐 齐全 日办原告办不齐 一当日办理因知理次场 时 不时予限 性或理受限予:受 告一时理 :受1理日理 知日限 补内: 1 通 考试不合格计注办知 申 入:理审此请 时人 批考时环限重1 新 限节:补考 培试 复 训日不习 提有许申 起 行权可请 政依,人 审批诉法享有对讼申行 不时审 请陈述政 予限批行机3政权 审:发批证 复、关日申实 议或辩施行 者权,政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 (一)取得相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号,2011年3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月2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2009年9月14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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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流程图
受理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经办人:分中心工作人员 责任人: 分中心首席代表 审核 责任单位:运管处货管科 责任人:科长 经办人:科员 确认 责任单位:运管处货管科 责任人:科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不予确认 发放许可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申 请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及许可前公示 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行政复议、诉讼权利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不予受理 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0415-3139673 15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0415-6168228 0415-3869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