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
上报受 理 组织专家评审 确 认 市交责任单位:港航处 责任单位:港航处港口科 责任单位:港航处 通局责任人:张丽瑶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责任人:处领导 行文 电话:0415-3126972 责任人:科长 上报时限:5日 受理时限:1日 办理时限:6日 上报 市交 专家会通过 通局 行文 不予确认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责任单位:港航处 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当场或2日内 首问责任人:张丽瑶 一次性告知补齐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责任人:处领导 申 请 电话:0415-3126972 办理时限:5日 专家会未通过 不予受理 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办结时限:2日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二、法律依据:【行政法规】《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十八条 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0415-3139673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0415-6168228 0415-386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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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上报受 理 组织专家评审 确 认 市交责任单位:港航处 责任单位:港航处港口科 责任单位:港航处 通局责任人:张丽瑶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责任人:处领导 行文 电话:0415-3126972 责任人:科长 上报时限:5日 受理时限:1日 办理时限:6日 上报 市交 专家会通过 通局 行文 不予确认 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责任单位:港航处 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当场或2日内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首问责任人:张丽瑶 一次性告知补齐 责任人:处领导 申 请 电话:0415-3126972 办理时限:5日 专家会未通过 不予受理 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办结时限:2日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二、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3年6月28日颁布)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 投入使用。 【行政法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第六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丹政发[2015]2号)该项权利已下放,实行属地管理,市交通局权限范围为市区范围内项目。 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0415-3139673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0415-6168228 0415-386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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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权限范围内的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资质审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受 理 交 审 核 确 认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责任单位:港航处港口科 责任单位:港航处 通 经办人:李东健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分 责任人:处领导 责任人:张振平 责任人:科长中 上报时限:5日 电话:0415-6168228 办理时限:心 3日 受理时限:1日 发 放 交 许 交通分中心 通 可 收 件 分 不予确认 中 责任单位:港航处 心 当场或2日内 首问责任人:张丽瑶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不发 一次性告知补齐 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责任人:处领导 许 申 请 电话:0415-3126972 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办理时限:5日 可 不予受理 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办结时限:2日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二、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行政法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 9号)第十九条“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材料。其中,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或者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 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 。 0415-3139673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0415-6168228 0415-386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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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水路运输(服务)也经营许可及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流程图
受 理 审 核 确 认 交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责任单位:港航处水运科 责任单位:港航处 通 经办人:李东健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责任人:处领导 分 责任人:张振平 责任人:科长 客运企业开业报市局 中 电话:0415-6168228 办理时限:3日 办理时限:3日 心 受理时限:1日 其中省际、市际开业报省局 发 上报时限:5日 放 交 许 通 交通分中心 可 分 收 件 不予确认 中 责任单位:港航处 心 当场或2日内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不发 首问责任人:任岩平 一次性告知补齐 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责任人:处领导 许 申 请 电话:0415-6168228 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客运企业审批报市局 可 办理时限:5日 不予受理 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办结时限:2日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二、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许可;(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的经营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 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 交通局监察室:0415-3139673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0415-6168228 0415-386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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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许可流程图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丹东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 办理地点: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75号 服务电话:0415-3866038 监察投诉电话:0415-3866009
申 请 申请普通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通行时间;(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对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承运人还应当提交载货时总体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受 理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由公路管理机构完成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或更正。 审 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审 批 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在设区的市范围内在区、县范围内进行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其中,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仅跨相邻两市的超限运输许可,省级公输的,由市级公路管公路管理机构受理路管理机构委托起运地市级公路管理机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并审批。 构审批。
实 施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 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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