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總則 1.1
工程範圍
工程除依合約規定由業主供給之設備器材外,承包人應提供一切材料、設備、運輸、工作架及完成本工程安裝所需之人工、機具、測試儀器及安全措施等,全部工程包括下列各項: 1.1.1 防震基座。
1.1.2 系統管路及管配件。
1.1.3 設備安裝、定位。
1.1.4 配管之支撐與管吊架工程。
1.1.5 管路識別標簽之製作及貼附工程。
1.1.6 管路試壓與試漏。
1.2
1.3
圖樣及施工說明書
圖樣及施工說明書所載均有同等效力﹐如載於其中之一而未列於另一者﹐均須按照圖說施工。
凡圖樣及說明書未備載之工作﹐而為完成本工程所必須者﹐承包人應予照辦。圖樣或說明書與現場情況不符者﹐應以工程師之解釋為準。承包人於估價之前應親至工地詳細勘查﹐日後不得藉詞推諉或要求加價。
1.4
施工進度表
承包人於開工前應配合建築及其他有關工程﹐擬定施工進度表三份﹐送交工程師核轉。如於工程進行中﹐實際情形與原訂計劃有所抵觸時﹐應即請示工程師並聽侯處理﹐不得任意變更。
- 1 -
承包商應切實遵照本契約圖樣、施工說明書以及工地監工工程師(以下簡稱工程師)之指示施工。
1.5
工程施工配合
本工程之進度應與建築及其他有關工程密切配合。一切管線敷設及吊架等安裝均應經業主認可之吊架施工方式。管道與其他工程之管線扺觸時﹐應在工程師之協調下﹐預先提出配合之補充圖樣﹐並商得有關方面之同意﹔如因協調不足﹐以致對建築物不必要之穿鑿牆面或混凝土部份時﹐應經工程師之許可﹐並與建築承包人聯繫合作進行﹐其損壞部份應由承包人負責修護至工程師滿意為止。
1.6
工程檢驗
本工程每一步驟均須報請工程師查驗﹐非經工程師同意不得進行下一步驟之施工。在工程進行中如工程師發現有某一部份工作欠妥﹐或工作與圖樣﹑施工說明書不符時﹐均視為劣工窳窟料﹐無論已否完成均應拆除重做﹐並將窳料立即運離工地﹐業主因此所受之損失由承包人負責。
1.7
材料規格
承包人於簽訂工程合約後壹個月內﹐應儘速將本工程內承包人應予供應之全部材料及說明廠商名稱﹑型別號碼及其他技術資料﹐送請工程師核定轉存。本工程所使用材料設備均為符合圖樣及說明規定之全新上等品。且同種類之產品(例﹕閥類)應使用同一製造廠生產之產品。承包人應於開工前檢送各種材料樣品﹐經工程師檢驗合格後﹐留存一份於監工辦公室為樣本﹐依據進場使用。如進場材料發現不合規定者應即運離工地以免混淆﹔凡經證明合格之材料﹐承包人不得擅自運出﹐材料樣品於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退還承包商。
1.8
材料點驗
承包人供應之施工材料應按工程進度之需要﹐分批運扺工地儲放於經工程師指定之場所﹐材料運扺工地後應即會同工程師點檢。業主供給之設備及器材之數量均明載於標單內﹐該項供給材料運抵工地後﹐承包人亦應會同工程師開箱點驗。如發現有不符合規定或損壞
2
情形時﹐應列表向業主報備。
1.9
補充圖樣
本工程除機械商供應之藍圖外﹐承包人負責繪製大樣詳細圖樣﹐以為本工程施工圖補充之用。所有承包人繪製之圖樣應提送工程師核准後﹐方可據以施工。承包人負責繪製之補充圖樣應包括下列各項﹕
1.9.1 凡在施工過程中﹐因合約施工圖之尺寸過小未能詳明或遇疑
難需要詳細尺寸始能施工及檢驗時﹐應遵照工程師之指示繪製補充圖樣。
1.9.2 主要機器之安裝應根據現況選用之機器製造廠所供給之圖樣
及安裝說明﹑繪製配置圖﹑基礎圖﹑及配管圖。圖中應詳細表明基礎﹑固定螺絲﹑吊管架﹑支架及管線配件等尺寸與位置。
1.9.3 其他凡工程師認為有需要之部份﹐或需變更原設計時﹐均應
繪製補充圖樣。
1.9.4 補充圖樣之比例尺﹐除經工程師允許者外﹐應不得小於三十
分之一。
1.9.5 補充圖樣一經工程師核定使用﹐即視同施工圖發生效力。
1.10 安全措施
施工之安全亦為契約要求之部份。如工程師認為施工用之搭架﹑扶梯﹑工具﹑設施及施工方法等有欠安全而發生之後果﹐包括人員之傷亡﹑設備之損壞等﹐應由承包人負責。
1.11 工棚料庫
承包人得在業主指定地點搭蓋工棚﹑倉庫﹑辦公室等供給其本身駐場及工作人員之用﹐並須經常保持清潔﹔惟上項指定地點業主如有
3
需用﹐經通知承包人拆遷時﹐承包人應即照辦﹐其一切費用由承包人負責。如因工地無空地可供搭建臨時房屋時﹐由承包人自行設法解決。
1.12 環境維護
本工程施工前已有之空地上各項工程及道路等﹐承包人應妥為保護不得損壞﹐如有損壞時須負責修理恢復原狀。
1.13 工地管理
工程進行期間承包人須負起管理約束及保護其僱用員工之全責。如承包人因設備不週﹐致有防礙衛生﹑治安﹑公共秩序﹑及危險等情事﹐而發生對於承包人之員工或第三者之一切傷亡災害或損失﹐概由承包人負責撫恤及賠償﹐與業主及工程師無涉﹔凡治安機關認為危害治安之嫌疑人員不得僱用之。
1.14 施工期間及完工後之清理
施工期間宜經常保持工地整潔,必要時現場監工要求清掃之區域,乙方不得抗拒。工程完工後,工寮及其他臨時工作物之拆除及剩餘材料,應速予搬出並徹底清理之,其他指定之處所,亦應清掃之。
1.15 臨時水電
於施工期間承包人應自備工程施工所需之水電及其他必要設備﹐如需利用業主已有之水電設備﹐承包人應事先申請﹐經業主核准後方可使用。
1.16 駐場工程員
承包人應派富有工程施工經驗之工地負責人(工地主任)常駐工地﹐代表承包人負責管理工程進行事宜﹔如工程師發現上述人員﹐未具充分經驗及能力﹐以配合完成本工程之各項裝置時﹐得通知承包人立予更換﹐承包人不得拒絕。
1.17 工程趕工
4
施工期間如因施工落後或遇工程無法停頓必須趕辦完成﹐而經工程師通知加班時﹐承包人應即遵辦﹐並負責其所需之一切額外費用。
1.18 工程變更
本工程如有增加或減少以及變更計劃等情事﹐須經業主或工程師通知允准後方得進行﹐否則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改。
1.19 潔淨及防護
在施工進行期間﹐凡已裝置之管子之空端應使用管子塞頭或其他管蓋作適當之封閉。所有機械設備﹑器具及器材等﹐均須加適當之遮護以防止遭受損傷﹐並須在完工驗收前﹐全部具以潔淨。
1.20 工程驗收
工程全部完竣﹐經初驗及複驗合格﹐始得請求驗收。
1.21 所需提出之書類及有關工程報告書(視需要可另定之)。
工程開工報告 ....................................... 三份 工程日報表及週報表 ........................... 三份 現場負責人報備(附經歷) .................... 三份 工地組織表 ........................................... 三份 工程組織表 ........................................... 三份 每月工程進度表 ................................... 三份 主要材料訂購預定表 ........................... 三份 每月使用材料預定表 ........................... 三份 竣工圖、原圖 ....................................... 一式一份 藍圖 ....................................................... 一式六份 影印A3 ................................................. 一式三份 工程有關認可書類或廠家型錄........... 一式三份 竣工報告 ............................................... 三份
1.22 工程記錄相片必要時業主人員得向承包人要求有關本工程之各項記
錄相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