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设计疑难问题答疑手册
(仅供参考)
1、问:某厂办公楼的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23.7m,至女儿墙的高度为24.9m。该楼的建筑高度不符合《高规》的建筑高度的要求,又不符合《建规》建筑高度的要求。由于《建规》为87年编制,而《高规》为95年编制,根据惯例后者可控制前者,因此我们认为可按《高规》进行防火设计。这样是否可以?
答:该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可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确定(即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某住宅小区,其中层数为九层的住宅,首层为商业服务网点,二~九层为一般住宅。其余均为六层砖混住宅。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第1.0.3条规定: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均适应于本规范。但在“名词解释”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不够明确:是防火分区面积为300㎡,还是建筑面积为300㎡。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第1.0.3条“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中所指的住宅是按楼层层数划分,而不是按建筑高度划分。因此,该住宅的建筑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商业服务网点”指“建筑面积不超过300㎡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其中的“建筑面积”为建筑中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3、某普通职工住宅楼,为七层单元式住宅,其下为2.1m层高自行车库,其功能主要存放自行车及一些杂物,可燃物较其上部居室少,其防火设计要求是否可以与其上部居室等同考虑?
答:该七层单元式普通职工住宅,在底层设2.1m高的自行车库或杂物储藏室时,防火措施可按其上部居室等同要求考虑。
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4.1.6条注③规定“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根据消防安全要求,跃层部分是否应计入层数?
答:对于多层住宅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住宅,跃层部分可不计入层数,如9层跃10层时,仍按9层计。
5、设室内消火栓时,底层层高不超过2.2m,是否算一层?
答:住宅楼层底部为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敞开空间等均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6、单元式住宅,下面五层,上面六层、七层为复式楼,且室内楼梯上屋面,怎样计算层次?
答: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时,可按1层计算。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1条关于柱的耐火极限规定:三级耐火等级支承多层的住为2.5h,支承单层的住为2.0h。某工程为轻钢结构,梁、柱、檩条体系,对此类结构是否也应遵循此条规定,是否可以放宽处理?
答: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2.0.1条对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物中的建筑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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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已有明确规定。为满足钢结构的使用,针对钢结构的耐火性能和防火保护要求,在本规范第2章、第7章和7.2.8条均已有调整条款。
同时,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等对钢结构的结构防火设计亦有所规定,如《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范》和《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有些具体做法可参照执行。但其中有些规定与国家标准有抵触或不一致。对此,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协调,并建议执行过程中仍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2、《建规》第2.0.3条“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中的两个“其”是否均指“工业建筑”?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3条中两个“其”,前者指“工业建筑”,后者指“非燃烧体的非承重外墙”。
3、《建规》第2.0.3条的有关规定: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以降低到0.25h。这可理解为轻钢结构厂房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不用涂防火涂料即可(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甲、乙类厂房是否除外?丙类呢?
答: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第2.0.3条中“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的规定是对非承重外墙而言的,对承重构件仍应执行本规范相关规定。
4、某钢铁厂3#板坯连铸机工程,其主厂房建筑面积(单层)近8000㎡,主承重件均为钢结构,外涂“919防腐涂料”。根据设计说明,该建筑生产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为二级。厂房内主要设备有直结晶连续弯曲连续矫直弧形连铸机一台(一流),可燃物有润滑油与切割用煤气。其中,润滑油均分散在设备的各润滑点,无油品贮备,切割用焦炉煤气最大流量为365m/h,随时可在厂房外切断,鉴于板坯连铸机钢结构厂房地具体情况,是否必须对上述钢结构施涂防火保护涂料?
答:关于该钢铁厂3#板坯连铸机主厂房钢结构承重构件是否需要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问题,请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2.0.5条、第7.2.8条的规定执行,厂房的火灾危险性按丁类确定。
5、问:某轻钢结构单层厂房,主要生产工艺为涤纶长丝的物理变形加工,无化学反应变化。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加工使用的涤纶长丝为可燃固体,生产类别为丙类。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二级时,则梁、柱的耐火极限分别应达到1.5h和2.5h,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按表2.0.1的要求应达到0.5h;但根据第2.0.5条的规定,也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据此,是否可以理解作为屋顶承重构件的檩条(金属构件)可不采用防火涂料保护?
答: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5条的规定,该车间所用金属檩条可不采用防火涂料保护。
6、某普通单层厂房,30m跨,6m柱距,车间内设有双层吊车,柱顶标高为19m左右。厂房柱、吊车梁(除12m跨外)均为钢筋混凝土构件,围护墙为240mm厚的多孔粘土砖。12m跨吊车梁四根及30m屋架为钢构件。车间功能为隧道机械(盾构)的组装,生产类别为戊类。设计耐火等级为二级。按《建规》第2.0.5条及第7.2.8条规定,有关设计人员认为对30m钢屋架、四根吊车梁可不采取防火保护喷涂,这样做是否可行?
答: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5条及第7.2.8条的规定,该组装车间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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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屋架、四根钢吊车梁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
7、《建规》第2.0.7条规定的“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应如何界定大型、中型,有具体台数或价值吗?
答:据原电子工业部电子计算机总局介绍,国内外划分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尚无统一标准,一般可根据计算机的价值、运算速度、字长等条件确定。目前我国划分标准大体是:价值在100万元以上,运算速度在100万次以上,字长在32位以上,可算作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目前,大多以主机房的建筑面积确定。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3条规定“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25h”,是指承重构件(钢柱、钢梁、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还是仅指非承重外墙的耐火极限可降低?
答: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第2.0.3条中“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的规定是对非承重外墙而言的,对承重构件仍应执行本规范相关规定。
1、某加油站,在其东侧围墙内有1台户外变压器,S9型,80kVA,高压侧10kV,低压侧380/220V,变压器总油量180kg。四周有1.7m高实心砖围墙。该加油站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共有5个油罐,总容量为125m(单罐容量为25m),其中,汽油罐3个,柴油罐2个。
关于室外变、配电站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在《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中没有规定,在《建规》中有规定,但第3.3.10条的规定在电压等级、变压器容量、变压器总油量方面与实例相差太大,请问该如何执行?
答:根据所提供的图纸,该加油站是按照《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设计的。按照该规范第3.1.4条之规定,一级加油站的直埋卧式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为30m。因此,有关该项目的工程设计防火审核事宜,请与当地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联系,以便进一步确定有关防火安全设计问题。
2、《建规》第三章的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中表3.2.1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单层、多层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为不限”,是否可认为面积不受限制?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1条规定的丁、戊类厂房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限,是指建筑物每层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没有限制。
3、《建规》第3.2.8条已有关于多层和高层厂房内设丙、丁、戊库房的规定,然而对于单层厂房是否能够套用此条规定执行,如果可以的话,其通住车间门、窗的选用以及该3h隔墙两侧门、窗间距有何规定?
答:单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库房,其分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对于丙类库房,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墙的构造及两侧的门窗间距应符合本规定第7.1节的有关要求。
4、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97年版)第3.2.8条的条文说明中有三点与规范正文不一致。条文说明中丙二类多层厂房允许占地面积6000㎡而正文第3.2.1条为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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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中丙二类物品库占地面积3000㎡,而条文中第4.2.1条为4800㎡;条文说明中丙二类物品库防火墙间面积为1000㎡,而条文中第4.2.1条为1200㎡。对于以上数据应如何统一?
答: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时,当规范条文与条文说明不一致时,应以规范条文为依据。
5、《建规》第3.2.11条“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容积可否理解为厂房内的中间仓库丙类液体的贮量?《建规》第3.2.1条丙类(未注明液、固态介质),防火分区二级,单层8000㎡、500㎡(地下)。如果参照第3.2.11条,这么大的建筑(尤其仓库)只能存放1m丙类液体,有何意义?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11条“1.00m”是指生产过程中设置于生产厂房内的中间罐的最大容积,当使用量大于该值时,应设置在厂房外,并应符合本条和本规范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11条所述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是针对生产厂房所做的规定与仓库设计无关。
6、某钢铁厂丁、戊类厂房中,通常使用的润滑油、液压油、闪点260℃以上参与生产循环使用,不是存放零星发放用油。目前,通常理解为不执行《建规》第3.2.11条,仅仅从建筑上控制执行第3.2.1条。厂房内一些存放零星发放用的油(丙类)实际应用中应执行第3.2.11条还是第4.2.1条?
答:该钢铁厂丁、戊类厂房中通常使用的润滑油、液压油闪点在260℃以上参与生产循环使用,不是存放零星发放有。循环使用的油品的储存设计,应安第3.2.11条或本规范第四章有关储罐布置的规定执行。
厂房内的零星发放用的丙类油品,如为小包装时应执行本规范第3.2.10条的规定,其余应执行第3.2.11条和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7、《建规》第3.3.4条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举例而言:成组布置的厂房,其中一座为高15m,易燃、易爆、噪声大的生产车间。请问这样高15m的生产车间,单从高度而言,它与居民住宅的防火间距应该不小于多少米?按照第3.3.4条应如何执行?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4条中明确规定“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第3.3.1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第3.3.8条规定执行,甲类厂房和高层工业厂房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第3.3.1,3.3.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第3.3.5和第3.3.6条的规定。
8、根据《建规》第3.3.8条的规定,请问高层厂房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当民用建筑与高层厂房相邻一侧做防火墙时,防火间距是否可减少?当厂房本侧为消防车作业面时,防火间距是否可减少?若不可以减少应保证多少米?
答:高层工业厂房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高层工业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等级等因素确定,其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下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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