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台容量300MVA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的电子设备间、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继电器室等,一般不包括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直燃机和锅炉房。
对于天然气直燃机可采用气体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二、《高规》(97年版)中也有一个类似的问题。第7.6.6.1条规定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高层建筑中设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直燃机房时,设置水喷雾或气体哪种灭火系统更合适呢?如果按水喷雾系统设置,那么《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第1.0.3条规定该系统用于固体、闪点高于60℃的液体和电气火灾,而燃气锅炉房属于气体火灾,不在其适用范围内。如果把对燃气锅炉房的防护目的定为防护冷却而不是灭火,也不是特别妥当。相应的,在按照本规范第3.1.2条表3.1.2确定喷雾强度时,应如何确定?
答:对于水喷雾灭火系统,根据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的规定,“可用于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但未明确确定是否可用于灭火。
39、单台锅炉蒸发量为4t/h且有两台锅炉的单位,在《建规》第8.7.6条中规定为“下列部位宜设蒸汽灭火系统”,而第8.7.6条的条文说明为“下列部位应设蒸汽灭火设备”。如果要让该单位设置又没有现在的范例。比如这套系统的组件和动作信号,系统的构成不详,故请给予指导。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7.6条的规定:单台锅炉房蒸发量超过2t/h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宜设蒸汽灭火系统。即如在锅炉房有蒸汽源时,可设置此类系统;如条件受限制,也可采用其他有效的灭火方式,如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40、某企业1号厂房为航空发动机维修试车厂房,由发动机分解装配、试车准备和试车台三部分组成,发动机分解装配部分包括办公室及生活辅助用房(车间办公室、更衣室、厕所、沐浴室、计算机室、技术资料室行政办公室)等。发动机分解装配区的工艺流程为:整机清洗→发动机分解→检修→发动机装配→试车→油封→包装。
该1号厂房总建筑面积为7059㎡,发动机分解装配及试车准备部分为轻钢结构,柱网为12m×9m,屋檐高度为10m。厂房外墙采用双面金属夹芯隔热复合板,屋面采用具有隔热密封性能的金属复合屋面板,地面为混凝土,内隔墙为轻钢龙骨石膏板内填岩棉材料。楼梯、电梯、机械电气设备室等采用砌块墙。外墙设有色中空玻璃窗和金属保温门。
根据《建规》,此1号厂房分为两个防火分区,试车台部分为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按一级设计。分解装配及试车准备部分为丁、戊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按二级设计。墙上的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分解装配、试车准备部分全面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水强度按中等危险等级设计,自动喷水灭水延续时间按3h计算(外方要求)。请问该发动机分解装配及试车准备部分厂房的钢结构是否需要涂防火涂料?
答:根据上述设计,分解装配和试车准备部分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的耐火等级按二级设计。分解装配和试车准备部分与试车台部分采用防火墙完全分开,相互间的门为甲级防火门,且分解装配和试车准备部分全部设有延续供水时间为3h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此设计能满足该部分建筑结构的防火保护要求,钢结构上可不喷涂防火涂料,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保护措施,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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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或温度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以确保系统明确、及时动作。
41、目前不少生产厂家在产品介绍中,极力宣传气溶胶最适合替代“哈龙”灭火系统的产品,已有不少单位运用在适合气体灭火系统灭火的场所,然而,现行的国家工程技术标准没有哪个规范,明确规定关于允许采用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规定,也没有规定气溶胶可以代替卤代烷的条文,请问:
一、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是属于哪类型灭火系统? 答: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属气溶胶类灭火系统。
二、气溶胶能否代替卤代烷气体灭火系统?如果可以,电子计算机、通讯机房等比较精密仪器能否采用,气溶胶对电子产品云生的次生损害有多大?
答:气溶胶不能代替卤代烷气体灭火系统,但可部分替代原在类似场所、容积较小的空高中设置的卤代烷气体灭火系统。对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比较精密仪器我们不建议采用该类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三、据了解,有些地方运用气溶胶灭火装置产生误喷现象,曾致人死亡。这根产品说明气溶胶灭火时不损耗氧气,无毒不相符,气溶胶会不会对人体有伤害?
答:气溶胶对电子产品的次生损害和对人体的伤害,未见详细报道或报导。其灭火机理国内无定论和可靠依据,但据美国ANSUL公司的气溶胶灭火原理看为化学灭火方式。
42、《建规》第8.8.3条规定“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如果消防泵房内只有1台工作泵,且与消防管网距离较近,是否一定要设两条出水管?
答:消防水泵房内不管是一台还是多台工作泵,其出水管均应按《建规》第8.8.3条的规定设置。
4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7条“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罐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该如何理解?
答:《建规》第8.2.7条第一款规定“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罐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本条款的意义为:着火罐直径1.5倍范围内的所有储罐(着火罐除外)均应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进行冷却。
规范中规定邻近储罐应按照表面面积的一半进行冷却为最低要求,不限制对邻近储罐进行全表面冷却。
44、某综合办公楼占地面积864.72㎡,一共五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7.1条规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房和无楼层服务员的客房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在其条文说明中“设有空气调节系统,即大空调系统??”。该楼为集中空调,从空调规模和容量看是否能构成大空调?能否给出大空调的定义或有关工程指标的界定,进而确定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闭式喷水灭火系统。
答: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8.7.1条第六款中规定的“空气调节系统”是指带有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该条规定的出发点主要考虑:一是强调装有此类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物内部的装修和可燃物可能较一般情况多,二是此类空气调节系统容易导致火灾在建筑物内蔓延扩大。
一座综合办公建筑物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或)自动灭火系统,应根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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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可燃物数量、类型和分布,建筑内部设施情况以及建筑高度、规模等情况综合确定。本规范对需要设置这些消防设施的场所的规定一般为基本要求,未作明确规定的其他场所应根据上述原则,从保障人身安全和防止火灾蔓延扩大出发等,全面平衡确定。
45、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百货商店平面布置,经营格局均发生了变化,涌现了大型超市、商业步行街、商品批发零售市场等新的建筑形式,而现行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仅对传统百货商店设置消防系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何正确界定大型超市、商业步行街、商品批发零售市场及消防系统的设置,特别是对商业步行街、商品批发零售市场采用大空间布置或采用到顶的实体墙分隔的小隔间布置如何区别对待?
答:商业步行街、商品批发零售市场均应视为商店建筑,其建筑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执行。至于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灭火设施,除本规范有明确规定者外,如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可根据其规模、商品类别等情况结合使用时的人员状况,从保障人员生命和减少火灾损失、便于扑救出发综合考虑。对于店铺式大型步行街、商品批发零售市场,建议将不同业主的经营空间采用顶板(如空间较高)和防火墙相互分开,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此外,还应采用措施规划和保证疏散通道足够宽和通畅,标志设置合理、简单、清晰明白。
46、根据第8.4.1条是不是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才设室内消防给水?
答: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8.4.1条关于建筑物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的规定是明确的。其中“超过七层”或“超过六层”不含七层或六层。
47、《建规》第8.7.1条第6款规定:设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房和无楼层服务员的客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采用水源热泵做冷热源的空气调节系统,这种系统平时管道里充满一定温度的水,和传统的空调又有所不同,设计部门及建设单位从节约投资等角度考虑对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疑义,请问该如何考虑?
答: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8.7.1条第六款中规定的“空气调节系统”是指带有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该条规定的出发点主要考虑:一是强调装有此类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物内部的装修和可燃物可能较一般情况多,二是此类空气调节系统容易导致火灾在建筑物内蔓延扩大。
一座综合办公建筑物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或)自动灭火系统,应根据其内部可燃物数量、类型和分布,建筑内部设施情况以及建筑高度、规模等情况综合确定。本规范对需要设置这些消防设施的场所的规定一般为基本要求,未作明确规定的其他场所应根据上述原则,从保障人身安全和防止火灾蔓延扩大出发等,全面平衡确定。
有些建筑特别是商场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从通透性角度考虑打算设置防火玻璃替代楼梯间隔墙,是否可行?
答:疏散楼梯间是为人员在火灾条件下疏散使用的防火安全疏散设施。因此,疏散楼梯间的隔墙在一定时间内应具有防火防烟功能,其安全可靠性十分重要。虽然防火玻璃可制作成防火玻璃隔墙(符合标准《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通用技术条件》GA97-1995),并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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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建筑中,但是用防火玻璃隔墙替代楼梯间隔墙,特别是商场等公共建筑中的做法,应从人员心理、建筑要求、防火要求和整体耐火性能等方面综合考虑,慎重采用。
4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2条第1款“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置消火栓”。
假如有一座五层建筑,一层平面中有若干个商店(每个开间一个,单个商店面积均不超过300㎡),二至五层为单元式住宅。
请问:一层是否每个房间均应设置消火栓?如果一层设置消火栓,二至五层单元式住宅里是否也要设置消火栓。如果一二层为若干个单开间商店(有内楼梯,楼上楼下为一家)上面三层为单元式住宅,那么一二次商店也都要设置消火栓吗?
答:上述的建筑物的一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每个房间是否设置应根据消火栓后灭火时的实际操作性能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共同确定。一般室内面积小于200㎡时,可设置在室外入口附近。
49、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8.6.2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该建筑物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本设计设有室内消火栓且一层设置消火栓时,二至五层单元式住宅一般也要求设置消火栓。
对于一、二层为商店,上面三层为单元式住宅的建筑属商住楼,建筑类别应按公共建筑考虑。居住部分应与商店完全隔开且应有各自独立的疏散设施。对于这些建筑是否需要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请按第8.4.1条的规定执行。
不超过六层的民用建筑(体积大于10000m)它的充实水柱应为多少?
答:不超过六层的民用建筑(体积大于10000m)的充实水柱的计算,本规范第8.6.2条已有规定,即“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由计算确定,一般不应小于7m”。
50、系统分区方式不采用水箱分区,而采用屋面一个消防水箱,然后在管道上设减压阀减压是否可行(有的厂家介绍其减压阀既能减静压又能减动压)?
答:室内消火栓处的静水压力如果超过规范规定时,其具体减压措施与方法,本规范不做限制,但减压后应能满足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正常灭火需要和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51、《建规》第8.7.1条,假如有一座五层建筑,一至三层为商场,四五层为办公。一至三层须设喷洒系统,那么四五层办公部分还应设喷洒吗(四五层没设空高)?
答:当商场和办公部分有完全隔开的独立疏散设施时,其办公部分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本规范第8.7.1条的规定执行。
52、假如一至三层每层面积不足3000㎡,三层商场总面积也不足9000㎡,在计算面积时,四五层办公部分是否也要计算在内(如计算在内就应设喷洒,如不就算在内就可以不设喷洒)。
答:每层建筑面积不足3000㎡,三层商场总面积也不足9000㎡的商场、展览大厅,虽然面积未达到本规范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但鉴于该类场所火灾荷载较大、人中集中、建议考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具体是否设置请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商定。
53、第8.7.1条第6款,空调系统的规模是指多大,应怎样划人和界定。如一个建筑物内只设有风机盘管系统(没有任何风管道),算不算集中空调系统,是否应设喷洒系统?
答: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8.7.1条第六款中规定的“空气调节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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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带有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该条规定的出发点主要考虑:一是强调装有此类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物内部的装修和可燃物可能较一般情况多,二是此类空气调节系统容易导致火灾在建筑物内蔓延扩大。
一座综合办公建筑物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或)自动灭火系统,应根据其内部可燃物数量、类型和分布,建筑内部设施情况以及建筑高度、规模等情况综合确定。本规范对需要设置这些消防设施的场所的规定一般为基本要求,未作明确规定的其他场所应根据上述原则,从保障人身安全和防止火灾蔓延扩大出发等,全面平衡确定。
54、消防电梯前室内的消火栓,建规条文中解释说不能算在每层消火栓总数中,但高规中只说前室内应设消火栓,没说此消火栓是否可标在每层的总数中。
答:消防电梯前室内设置的室内消火栓在消防队员由前室进入着火区域后,因前室防火门必须完全关闭,其使用受到一定限制,因此不能计入每层消火栓总数中。
5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1条第2款中“体积超过10000m”的体积如何计算?是从定地坪算起还是从室内地坪算起?顶部是算到屋面顶板,还是算到顶层吊顶(老房子顶层有0.9m高空气隔热层,灰板条吊顶)?
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所涉及的“建筑体积”应为建筑学的定义,如何计算建议与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联系,一般可按建筑物围护结构所形成空间的体积计算。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应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体积,无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可从首层地面算起;顶部应计算到屋面顶板。
56、《建规》第8.4.2条第2款,此款未对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耐火等级、火灾危险类别、消防用水的取水方式和消防水池与建筑物的距离作出规定。若执行时只要体积没有超过500m、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建一个水池就可以吗?
答: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8.4.2条第2款是中的建筑物是指除了本规范已有明确规定的建筑物外的其他建筑物,如果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且室内又不需要生产、生活用水的给水管道,而室外消防用水采用消防水池储存,供消防车用水。这样的建筑物的室内可不设消防给水管道,其初期火灾由消防队扑救。
《建规》第8.6.1条“??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中的“内”字是否有文字错误?
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8.6.1条没有文字错误,其规定为“室内消火栓总数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网连成环状”,如不满足这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均可一条进水管、室内管网可布置成枝状。
57、某商业楼,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地下一层,地面四层商场,第五层局部是办公室,商业部分全部设喷淋,因了解到即将实施的《建规》与现行规范有很大变化,请问:
1、商场内任意一点到疏散楼梯的距离最大应为多少?
2、商场防火分区是否可以用满足耐火极限的防火卷帘而不用水幕或喷淋保护卷帘? 3、商场一二层沿街网点是否可以保护半径在一层设置室内消火栓?
4、五层办公楼顶部设置第消防水箱距四层喷淋系统的高度为6m,可否用此水箱为喷淋系统,如必须做气压罐,气压罐容积是否为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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