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积均为1000m,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配置消防冷却水系统,该地区冬季气温比较低,为了防止控制阀在冬季破裂,为控制阀建了一座房子(称为喷淋阀组织,室内有采暖设施)及值班室。喷淋阀组间的耐火等级为二级,参照《建规》表4.6.2中的其他建筑与罐壁的间距确定喷淋阀组间与罐壁的防火间距为41m,不知这样确定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答:上述的单罐容积均为1000m的3个液化石油气球罐,与其消防冷却水系统的喷淋阀组间的防火间距为41m。根据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6.2条的规定,该间距符合要求。
7、某化工原料罐区防火间距问题:化工原料罐储存的介质有:甲苯、二甲苯、甲醇、环己酮及60、120、200号溶剂油。采用卧式埋地储罐,单个罐容为60m和120m两种规格。
请问:1、埋地卧罐总罐容是否有要求,还是执行表4.4.5? 2、埋地卧式储罐间距和排间距是否执行表4.4.4,还是可以放宽? 3、埋地卧罐与其泵房、装车鹤管的防火间距执行本规范的哪一条? 4、埋地卧罐罐组间的防火间距执行本规范的哪一条?
答:上述问题,在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4.4节中均有明确规定,设计时应按相应要求执行。
8、《建规》第4.2.1条关于一座库房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800㎡的规定。这4800㎡是否为底层占地面积而不是总建筑面积?
答:现行国有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4.2.1中关于一座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是指每座库房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或每层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9、某生产区规划范围内现有一液化气贮藏供应站,有贮罐100m的六只,50m的1只,总容量650m。计划在其旁边办一羊毛衫厂,根据《建规》第4.6.2条的规定,羊毛衫厂的建筑物与贮罐的防火间距为60m。现在液化气站的工作人员以《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3.7条为依据要求羊毛衫厂的建筑物与贮罐的防火间距为90m,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上述的羊毛衫厂的建筑物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表6.3.7-1的规定执行。
1、某商场建筑,总计四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那么该商场内的楼梯是否可以不设封闭楼梯间?
答:当四层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5000㎡(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如建筑设计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可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商场内楼梯均可为敞开式楼梯间。若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但四层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设自动喷水灭水系统)时,防火分区的划分应按《建规》第5.1.1条的规定执行。
2、关于地下商场,防火分区的防火手段(材料)问题:《建规》第5.1.3A条如果2000㎡的一个防火分区,作为地下商场用防火墙分隔,影响使用,按照第5.1.1条,注④条款“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水幕分隔”,因此,地下商场2000㎡的一个防火分区,用防火卷帘和水代替是可行的。该种理解是否可行?
答:同意上述意见。但条文中“如有困难”是指因交通需要等,完全采用防火墙分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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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即防火卷帘和水幕只适用于防火墙上的较大开口的分隔。
3、某服装城15、16号楼梯已计算在该服装城总疏散宽度内,在建筑设计中,设计人员利用防火卷帘对1~5层进行封闭,防火卷帘内外两侧设有可以升降防火卷帘的手动按钮,这两部楼梯经过上述处理后,能否视为扩大的封闭楼梯间?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条、第5.1.2条5.3.7条的规定,该服装城中间部位15、16号楼梯为敞开楼梯,应视为上下连通道开口。利用防火卷帘对1~5层进行封闭,防火卷帘内外两侧设有可以升降防火卷帘的手动按钮后,能起到一定的防火分隔作用,但鉴于防火卷帘的防烟性能较差,不利于人员疏散,因此,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作为火灾时疏散楼梯计算在建筑的疏散总宽度内。
4、第5.1.2条规定了自动扶梯,共享空间等部位将其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但对于非封闭楼梯间、管道井等,如何对待?例如:设计一个每层800㎡的4层一般办公楼建筑,总面积为3200㎡。采用的是非封闭楼梯间,是否要将该建筑物按两个防火分区对待?
答:《建规》第5.1.2条规定为“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而当建筑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时,建筑内的敞开楼梯间可不视为上下连通的开口。此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和长度只要满足第5.1.1条的规定即可。上述实例,无须将二层或三层楼梯间用防火墙或门分隔、封闭。
5、《建规》第5.1.2条即“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上下层面积叠加”,由于有了一个“等”字,不知楼梯开敞时算不算在内?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2条“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中的“开口部位”包括敞开楼梯,不包括敞开楼梯间。
6、《高规》第5.1.2条对地下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的防火分区有条件地放宽到2000㎡。在《建规》中却没有类似《高规》那样有条件放宽的条款,是否就只能是500㎡一个防火分区?
答:对于地下、半地下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防排烟设施,且采用A级或B1级材料作内装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在原500㎡分区基础上扩大一倍。
7、问:《建规》第5.1.2条“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敞开楼梯在多层建筑中采用的较多,它是否也属于本条文所列的范畴?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2条“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该条文中的“等开口部位”不包括敞开楼梯间。
8、五层以下(含五层)的公共建筑(不含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500㎡,是否要设封闭楼梯间,即开口楼梯间在计算防火分区面积时,是否将所有楼层面积叠加起来计算?
六层的内廊式宿舍(学生公寓),建筑面积每层1500㎡,是否要设封闭楼梯间,即如果是开口楼梯间,是否将所有楼层的建筑面积叠加起来计算防火分区?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5.1.2条、第5.3.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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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述建筑物可视为不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故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但建议在附图中的学生图书阅览室增加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二、每层建筑面积为1500㎡的内廊式六层学生公寓,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从安全疏散看,建议采用封闭楼梯间。
三、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该敞开楼梯间可不视为使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95年版)第5.1.3条规定“建筑物的地下室、半下室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成面积不超过500㎡的防火分区”,其中未明确在有自动灭火设置时建筑面积可否增加一倍,而第5.11条注③则十分明确。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3条的规定,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当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面积可增加一倍。
10、某平房住宅砖木结构,其西侧准备建五层高办公楼一栋、建六层高单元式宿舍楼三栋。平房住宅与新建楼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为3.5m。请问:较高一层建筑物的外墙为防火墙时,是否应考虑较低一层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180m长的通道是否考虑发生火灾时平房一侧居民的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等安全问题?较高一层建筑物的外墙,从第二层开始东侧墙上留有窗口是否为防火墙?该例子中的防火间距是按标准的防火间距设计,还是按特殊情况缩小间距设计,具体应留多宽的间距为宜?
答:一、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1条规定了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最低要求。不同耐火等级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耐火等级和高度,按表5.2.1的规定确定。当按该表确定有困难时,可依据该表附注的有关规定执行。表5.2.1之附注是对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时的变通措施。其中注①规定: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本注对较纸一面建筑的耐火等级未作规定,可以视为不限。
二、较高一面建筑物的外墙,从第二层开始东侧外墙(即与较低建筑物相邻一侧的外墙)上开设窗口时,不能视为防火墙。有关防火墙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七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三、上述所涉及的建筑物适用于本规范,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在设计建筑物时,应考虑消防扑救需要和设置必要的消防通道。具体要求可根据本规范第六章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与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确定。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97年修订版)第5.2.1条含盖了所有民用建筑都应遵守该防火间距要求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设计时都应按表5.2.1条的规定执行。即一、二级耐火等级其防火间距最小为6m。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比如说建筑数平房仓库),设计人员可按该国际规定的火灾特征所设定的模式来进行建筑设计。设计人员首先要确定的是:相邻建筑,哪座是火灾特征主体,即火灾谁威胁谁的问题必须清楚。这样理解是否正确,请求提供对该条文注释的文字解释。
答: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1条的注是对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本条表5.2.1的要求设计有困难时的变通措施。这些变通措施在防止相邻建筑物间的火灾蔓延方面,可以视为与表5.2.1中的规定等效。本条的注之①、②、③、④中的规定均要求:无论是较高还是较低的建筑物发生火灾,都应能防止其相互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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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多层建筑,有净尺寸均大于6m×6m、又小于24m×24m的露天内天井,是否应以表5.2.1中所规定的防火间距及其注释进行审查?而当地消防管理部门则认为内天井易产生烟囱效应,则以第5.1.2条及其注释进行审查,认为防火分区的面积计算应将各层面积叠加,请问该如何理解该条文?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是指民用建筑之间的最小水平防火间距。而上述露天内天井转角处的间距并非建筑物间的水平间距。但对带有环廊和隔墙的教学楼,天井间间距大于6m,且露天时,每层建筑面积和建筑长度应满足本规范第5.1.1条之规定,防火分区面积可不按连通叠加。
13、《建规》表5.2.1是民用建筑设计防火间距的规定,对其注①“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应如何解释?
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1条对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作了规定。其中表5.2.1的注①~④是对执行表5.2.1中有关防火间距有困难时的不同变通措施。此外,执行本条时,还应满足本规范其他条文及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5.3.2条“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其中“建筑面积”是指每层的建筑面积还是指整幢楼的总建筑面积?
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5.3.2条“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的塔式住宅”中的“建筑面积”是指每层的建筑面积。
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5.3.2条规定“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6.1.1.1条规定“18层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其每个防火分区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目前商品用房设计有一梯四户,每户面积均在140㎡左右,这样四户面积之和就超过了560㎡,九层高就不符合《建规》要求,就需要设计为10层以适应《高规》的要求,但需要增加人防,给实际工作带来不少问题。请问上述情况应如何执行规范,《建规》的面积是否可以放宽处理?
答:一、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5.3.2条的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不仅在面积要求上有所差异,而且在其他方面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全面考虑其建筑防火设计。
二、有关具体问题,已在正修订的《建规》中给予了考虑。
16、《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规范》GB50026-95中对候车室每个安全出口最多疏散人数未做规定,《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候车室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在某火车站高架候车室的审核时,能否引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4的规定“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对该高架候车室每个安全出口的疏散人数进行审核?
答:在建筑物安全疏散设计时,主要应综合考虑建筑的规模、结构、使用性质、主动灭火设施的配备、内装修、疏散人数、疏散速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其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以及疏散距离,从而达到控制疏散时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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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对铁路候车室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没有明确规定。礼堂、会堂、候车厅等场所具有相似的人员密度和火灾危险性,火车站候车室与汽车站候车室的功能相似,其安全出口的设置原则应基本一致。根据上述情况,基本同意参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4条的规定执行。但也应考虑到高架候车室的建筑布置困难与特点,可采用其他等效原则确定。
17、住宅一层下面设有半地下室,分割成1m多宽的仓库,给居民放置杂物及冬季的水果蔬菜等,这是否也要遵守《建规》第5.3.6条的附注中“要用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上边隔开”的规定?
答: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6条的规定执行。但对于上述情况,可只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隔墙相互隔开,通向楼梯间的门及与上部楼梯可不隔开。
18、关于多层民用建筑(非高层)地下停车库防火分区的面积如何控制的问题:是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500㎡,还是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的2000㎡?
答:附建在多层民用建筑中的地下停车库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19、《建规》第5.3.6A条是对5.3.6条的补充,还是把它看成另立一条,即到底是对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补充,还是对其他民用建筑都通用?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5.3.6A条是新增条文,适用于所有多层民用建筑。 20、《建规》第5.3.7条“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文中“超过五层”含不含五层?同理,第5.3.3条中的“超过六层”又如何理解?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5.3.7条文中“超过五层”是指“六层及六层以上”。同理第5.3.3条文中“超过六层”是指“七层及七层以上”。
21、问:《建规》第5.3.7条是关于设置楼梯间与封闭楼梯间的规定,请问如何理解该条注②的内容与作用?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7条规定“公共建筑室内疏散楼梯宜设楼梯间”,注②的规定是考虑到建筑空间设计上的需要,对楼梯间设置的放宽要求,即在门厅中的主楼梯不计入总疏散宽度时,可不设楼梯间。
22、根据《建规》第5.3.7条之规定,不超过五层的公共建筑可以不设封闭楼梯间。若设非封闭楼梯间该处是否按上下连通层考虑?对于如何划分防火分区,是每层为一个防火分区呢(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0㎡),还是所有层按一个防火分区计算面积?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7条规定: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不论几层)和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不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如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商场等)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而防火分区的划分仍应执行第5.1.1条的规定。
23、《建规》第5.3.7条规定未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不要求设置封闭楼梯,而当地消防管理部门则认为开敞式楼梯上下连通,防火分区的极限面积应以各层面积叠加计算,否则也要求一律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做防火分区,对此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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