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项目施工邀请招标文件(6)

2019-03-15 14:48

施工招标文件

劳务交易分中心,由浦东劳务交易分中心出具综合保险预缴费专用收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查验。

15.5、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浦东劳务交易分中心 地址: 电话:

十六、工程款项的支付办法

16.1、根据沪建建管[2007]24号《关于在建设工程管理环节增加防范拖欠工程款要求的通知》要求,开工前,通过招标人工程项目专用帐户支付给施工总包企业的工程款,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不得少于施工总包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施工总合同价款的30%,具体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16.2、招标人应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的30%,其余费用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比例。

十七、评标的内容和评标办法

17.1、评标的主要内容 17.1.1、投标标价的合理程度;

17.1.2、施工技术措施的经济性、可靠性、科学性; 17.1.3、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

17.1.4、拟派队伍和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的状况; 17.1.5、满足业主对工期要求及保证措施的合理程度; 17.1.6、自报质量等级及保证措施可靠性; 17.1.7、企业服务质量及其社会信誉; 17.1.8、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7.1.9、对施工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17.2、评标办法

本工程评标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综合评估法?。

17.3、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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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7.3.1.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7.3.1.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7.3.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初审批准后按废标处理: 17.3.2.1、招标文件规定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的盖章或签字,但投标文件无盖章或盖章、签字不齐全的;

17.3.2.2、投标文件未按照投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确认的;

17.3.2.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7.3.2.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或者投标人因变化或重组,其资格与资格审查时有实质性下降;投标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7.3.2.5、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7.3.2.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17.3.2.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投标人未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或者投标人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者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E、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不符合报名条件的; F、投标人对合同条款出现重要保留;

17.3.2.8、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出现欺诈作为;

17.3.2.9、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和有关报价的要求;

17.3.2.10、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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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底,使得其投标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7.3.2.11、评标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7.3.3、细微偏差的调整: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对其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拒不补正的,对其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报价的补正、量化标准采用从其他投标人标书中选定不利于该投标人价格作为该细微偏差的调整价格。

17.4、中标条件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7.4.1、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17.4.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投标价合理; 17.4.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为合格的推荐中标候选人之一。

十八、投标注意事项

18.1、各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书,不得擅自更改上述文件条款的规定。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或对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的文字与数字的误解、漏阅而引起投标文件的错误、遗漏、费用计算有误等,形成投标报价内容的差异,均属投标失误,招标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8.2、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竞争能力合理进行竞争报价 18.3、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在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上述行为和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即取消该投标人参加评标的资格。

18.4、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时,不得再订立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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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8.5、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18.6、在中标人进场后,如实际项目经理不是投标书中拟派的项目经理,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取消中标人的承包资格,另行选择中标人承包本工程,所发生的损失由原中标人承担。施工企业接任务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换项目经理。 18.7、对本工程的定标结果,招标人将不作任何解释。

十九、投标文件递交、修改和撤回

19.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予以拒收。

19.2、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作无效。

19.3、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

二十、投标有效期

20.1、投标有效期一律开始于送标截止之日,在有效期内任何人无权变动标书的内容,除非本招标书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20.2、投标有效期为90天。若投标有效期不足时,招标人应及时办理延长投标有效期手续。

20.3、中标人的标书有效期至完成本招标书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全部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和办理工程结算后至保修期满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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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招标人和代理机构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

21.1、招标人

招标人名称: 联系人: 电话:

21.2、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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