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文件
第四章 通用条款
使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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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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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施工招标文件
第六章 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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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本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日期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土建工程为设计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 年; 2、 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 3、 供热及供冷为 个采暖及供冷期;
4、 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年; 5、 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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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下水管道跑冒滴漏、暖气管道漏水漏气、燃气管道漏气、电器及线路故障等),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5%。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保修金支付办法:质量保修期以本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整改复验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满壹年后,在质量保修无异议情况下甲方将其保修金总额的90%支付给乙方,保修期满贰年后,经甲方和监理检验确认,甲方将其保修金余额支付给乙方。屋面防水工程保修金额度及约定另行商定。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工程施工合同附件,由本工程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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