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奥运冠军补习文化,这本身是没有错的,但大学教育本该以一种公平的理念来对待教育,奥运冠军可以破格录取,为何银牌得主不能破格的呢?难道冠军可以进名牌大学补习文化课,而亚军、季军、未获奖牌者就不能破格?岂不怪哉!
国家可以建一所体育文化大学来供运动员补习文化的空间,不能单单只是奥运冠军享受此等特殊的待遇!我们要正确对待每一位国家运动员,他们为体育付出了青春,在荒废了学业,理应得到补偿,但并不仅仅是奥运冠军,不仅仅是某大学的破格录取的几名,而是所有运动员
59. 权利差别导致城乡鸿沟
社会事件:农业部部长的一个报告,再度引起公众对于城乡收入差距的关切。08年8月28日,孙政才部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情况的报告时指出,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9.5%,为1985年以来增幅最高的一年;而城乡居民收入比却扩大到3.33∶1,绝对差距达到9646元,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差距最大的一年。(《中国青年报》8月29日)。谈谈你对城乡差别的看法? 参考答案:每每涉及城乡差距这样的宏大问题,我的眼前都会浮现出那些曾经走过的一个个衰败的村庄。在将近万元的绝对差距背后,清晰可辨的是单兵突进的城市和支离破碎的乡村。于是,有论者指出,造成30年最大城乡收入差距的根源,在于农业的比较收益过低,在于农村存在大量的过剩劳动力,在于彻底改革城乡二元管理体制。
这些年走过太多的村庄,也因此对很多人开出的“药方”不大信任。很长时间以来,我们议论的都是一些老早就存在的问题,“药方”此前也都一一开列过。至于效果,不用我多说,农业部部长的权威数据在那里摆着呢。吾国吾民的事情太复杂,每每让人心神俱伤。当然,既然关乎多数人的福祉,即便再难,也当一点点推动。 收入差距是一个硬指标,可以考量出一个国家国民之间的权利差距。但我以为,这还不够。仅仅以统计数据3.33∶1的比率,或者9646元的差额,来认识中国当下的城市和乡村,不但容易给人造成一种模糊的印象。而且,还可能掩盖城乡之间真正的鸿沟。毕竟,统计数据所描画出来的,仍只是两个群体之间经历了无数次平均的大概轮廓。
而且,城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的比率,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城乡之间的实际收入或者实际福利水平上的差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韩俊2004年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据粗略测算,若只考虑货币收入,2002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4∶1。
除此之外,更大的差距来自中国农民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平等。与这些不平等的权利差距相比,收入差距倒显得不那么紧要了。或者说,正是因为权利的巨大差距,才导致了城乡之间收入的差距。具体说,就是工农产品不能平等交易,城乡之间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以及城镇居民与农民权利和发展机会不能平等。 这两年粮价上涨带来的一点收益,往往被更凶猛的化肥农资涨价所吞噬,可见平等交易决不仅仅是提高粮价那么简单。进城已经好多年了的农民工,在权利保障上却依然止于不要被拖欠工资这一条令人失笑、落泪的底线,可见城乡壁垒之坚固、鸿沟之渊深。尽管前一阵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门成立农民工司,以示正视,但问题之艰难不容乐观。
至于城乡之间社会发展的差距,更是任重道远。譬如教育问题,城市占有了绝大多数教育资源,而农村教育日见凋敝。未来能够仅仅依靠城里人的救助吗?这样的人口素质,如何缩小收入差距?譬如社保问题,农村的社会保障号称“低水平、广覆盖”,实际情形不过聊胜于无。再譬如公共设施问题,更是欠账多多,很多村庄竟然是从2006年“建设新农村”才开始起步的。 可见,中国城乡之间的问题百般烦难,目前的当务之急,未必就是一个统计年度的居民收入差距问题,而是隐藏在收入差距背后的日见拉大的城乡权利不平等问题。中国城乡亟待填平的差距,应该是城乡居民权利不平等的鸿沟。只要这种根本的不平等存在,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就不可能真正缩小,城乡之间的统筹发展就不可能真正取得进展。
60. 建南北分界标志引起争议
社会事件:08年8月28日《扬子晚报》报道,地处中国南北地理分界线上的江苏淮安本月正式开工建设南北地理分界线标志园,而标志园内分界线标志物是什么样一直是淮安市民关注的热点。记者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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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市市政公用局获悉:标志物为地球状。除了淮安,还有其他一些地方也遭遇了同样的问题。比如安徽蚌埠早在两年前就由工艺美术大师韩美林设计了“南北分界线”的标志雕塑。谈谈你对建南北分界标志的看法?
参考答案:几个地方为一个历史文化资源你争我抢,是近几年来常常听到的故事。多半是一个年深日久语焉不详的传说,如炎黄二帝、大禹或梁祝,被几个方面一拉扯,变得四分五裂。
这样的争夺如今似乎大有升格之势。这两天,江苏某地古淮河道上的一座桥梁引起人们的关注,只因主事者宣称,桥面上即将建起一个球形体,作为“中国南方北方分界的地理标志”。
事实上,去年这项计划一公布,即在江苏、河南、安徽的三座城市掀起波澜,有人正色争辩,也有人低调抢建雕塑。待最近淮安的分界桥竖起桥墩,网上便有人做了一个调查,15万参与投票的网民,几乎一边倒地表示反对。网下的学者们也多半强调,绵延几千公里的秦岭淮河一线,都是中国的南北方地理、气候自然过渡带,没有绝对的一条线,也没有哪座城市能够成为“代表”。
从建设城市自己的地标性建筑,到争夺名人或上古传说的文化遗产,再到争夺“国家级”的地理分界“标志权”,许多地方在开发利用资源、寻找“城市名片”方面可谓殚精竭虑。与此对照的,还有另一则新闻:某部门刚刚宣布,要投入巨资,建设一批将“百年不朽”的公共设施。如此宏大的决心与毅力,令人感慨。
如果有关部门有心,或许可以做一回这样的统计:改革开放30年间,中国几千座县以上城市中,建过多少处有意为之的“标志性”建筑?其中有多少处热闹开张、刻意炒作过“伟大意义”的标志工程进入了人们的记忆,有多少沦落到尘埃满面、荒草横生,甚至早被一拆了事、给新的“标志性”让了地方?个中数量,只怕都不会少。
一座城市的地理标志,或者,一座建筑的“百年不朽”,原本应该是在历史演进中自然形成的,人为的努力,至多只是顺势而为的推动和促进。譬如城市中,因为经济发展、百姓出行需要而建桥,设计时又能够抓住此桥的独特文化意义,加以发挥,日后很可能会成为一处旅游资源和城市地标。若干年前,曾有一小本畅销书让全世界的“廊桥”走红,但古人之建廊桥,也仅仅是为过客遮蔽风雨,安然渡河,而无意“遗梦”。
自从有了眼球经济意识、招商引资意识、自我炒作意识或文化“资源”意识,有了过分的谋利自觉,我们中的不少人似乎已不再懂得什么叫顺其自然,什么是尊重历史,时时处处都当成表演和机会,错以为只要有了高明的“策划”或炒作,就可以凭一己之力引领时代,超越发展。殊不知,不论是民意或是历史,不论是空间上的“标志性”或是时间上的“百年不朽”,都未必会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你争我夺,自我宣称,只能见出浮躁功利的立场和哗众取宠的不实,更容易造成社会资源和人力的浪费。
将一名家当资源化、资本化,又为批发、零售出去而大肆炒作的风气,已盛行多年,这样的风气和思维方式不除,对历史文化之类的争夺难止,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无益。是回归根本的时候了:踏踏实实、以人为本的态度和用科学精神做事,建筑、为人、谋地方发展,都该如此。
61. 进京上访到底违了什么法?
社会事件:12月21日下午,太原市委政法委新闻办公室发布新闻通报称,为发挥信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有效制止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对进京上访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肃处置。(12月22日《太原日报》)。谈谈你对进京上访违法的看法?
参考答案:在信访活动中,确实有少数人违反规定进行上访,甚至有的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比如,有的违反《信访条例》,组织、煽动集体上访;有的为制造影响,到外国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机构实施穿状衣、举标语、喊口号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上访行为进行制止,依法对违法的信访行为进行处置,都是应该和必要的。可是,将所有的进京上访一律看作违法行为,进而予以严肃处置,则严重侵犯了信访人的权益,不利于社会和谐。
太原市这次部署对违法信访行为进行严肃处置,是“依据《刑法》、《治安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五部门关于《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违法行为的意见》安排的。可是,不管是《刑法》,还是《治安处罚法》,不管是国务院的《信访条例》,还是其它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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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都没有认定一般的进京上访违法。如果山西省五部门关于《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违法行为的意见》,将进京上访定性为违法行为,则是与国家法律相违背,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公民进行信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到哪一级机关进行上访,完全应由公民个人决定。尽管我们提倡逐级上访,尽管进京上访往往“越级”,可只要上访者进京后不采取过激行为,不采取违法行为,只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那他就没有违法,就是在依法进行信访。
将进京上访认定为违法行为,是对公权力的滥用,是对公民信访权的践踏,这样的严肃处置,只能使公民的信访渠道不畅,进而激化矛盾。或许这样的严肃处置,能使进京上访的人数一时减少,能使地方政府“不丢丑”,可它却无法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甚至会诱发群体事件发生。
62. “性贿赂”是否应该写入刑法引起争议
社会事件: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工作的展开,“性贿赂”一词逐渐走入人们的视线。“性贿赂”是否应该写入刑法引起争议。“性贿赂”是否应该写入刑法谈谈你的观点? 参考答案:支持观点:“性贿赂”入罪具有正当基础 首先,从法律观念上看,性贿赂入罪符合社会对于刑法发挥作用的期许,是对社会民众长期以来反感、谴责权色交易的理性回应。 其次,从法律制度上看,性贿赂入罪代表了预防与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不断严密的制度演进方向,而非倒退。性贿赂区别于通奸、性乱的独立性特征在于其负载了职务行为与性行为之间的对价关系。因此,在刑法对于超越夫妻关系的双方同意的性行为的容忍度不断提高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性贿赂犯罪化的正当性基础并不在于制止对性伦理道德的违背,而在于遏制为了追逐性享受而背弃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第三,从司法实践的技术应用上看,增设“性贿赂犯罪”后肯定会出现***作性障碍,但这不应当成为刑法无能为力,消极面对性贿赂问题的理由。因为刑法中“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明显”等在实践中难以量化的价值评判标准,本身就需要法官的裁量,“性贿赂犯罪”与其他刑法规范一样,不可能完全脱离价值评价,单纯在形式上为司法实践框定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
反对观点:
首先,从法律观念看,“性贿赂”问题的实质在于有人无视法纪,利用职权胡作乱为。“性贿赂”之所以屡屡成功,是在于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控。真正需要预防和惩治的是利用职务之便的犯罪,而不是在于惩治“性”本身。
其次,从法律制度发展上看,通奸等一些男女之间的性违法行为从刑法中剔除出去了,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一个制度性的进步表现。然而“性贿赂”一旦入刑,那实际上是一个刑法制度的倒退。 第三,从司法实践的技术应用上看,在刑法中增设“性贿赂犯罪”,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作运用中,将会遇到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在目前的贿赂犯罪中,刑法规定对贿赂犯罪的定罪处罚是以一定财物的价值、价格甚至是使用价值作为定性定量的依据的。即使可以在基本的财物性贿赂犯罪之外,另行规定增加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依据,但是,在实践***作中,何谓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严重与否,这是一个价值评价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是难以量化的。
63. 没有公平的“连坐”
社会事件:最近,宝鸡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办公室联合宝鸡市公安局发出《通告》指出,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迎检期间,凡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车辆违反交通法规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当事人,同时组织交通违法当事人所属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主管领导,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出租车、公交车违反交通法规,其负有连带责任的公司、市运管处、交通局或城建局等领导要一同接受培训。私家车、自由人或无单位的市民违反交通法规的将由本人接受培训。通告还要求,所有接受培训的单位领导或当事人必须面对新闻媒体,向全市人民公开检讨。新规8月30日开始实施。 请你对这一事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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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这个通知据说争议不小,就像盲人摸象,有人看到了对公务特权车的整治,于是大声叫好,“上梁不正下梁歪”,下梁违规上梁怎能当甩手掌柜?有人想到了“连坐”的历史陋习,“一人犯法全家遭殃”,怎么今天还要借尸还魂?何况法治社会,公权岂有不知“法无授权不可为”之理?总之,一千个人大概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立场、利益、身份、思维不同,“司机违规领导受罚”注定要在社会中上演“盲人摸象”一幕。
其实,无论是对特权车整治的叫好,还是对“连坐”的反对,在不同语境下解释都有合理之处,但必须符合一个前提,那就是政策应当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否则很可能成为多刃剑。 对于支持者而言,“叫好”的现实意义离不开公平,这里的“公平”就是政策的连贯和始终,不是一时的冲动,也不是权宜之计。如此,对违规公务车辆所在单位领导进行“连坐”,才真正称得上权责对等、责任行政意义上的善政,各类公务特权车如果能公平地实施“连坐”,何愁各类特权车破坏交通秩序现象不除?如果只是一时之需、权宜之计,电闪雷鸣后“连坐不再”,那只能让人想到“选择性执法”,伤害的不仅是执法的威信,失去的可能还有当初的那些“叫好声”。 对于反对者而言,“反对”的立足点正是因为“不公平”,这里的“不公平”指政策混淆了一些权利和权力的界限。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必须厘清车辆违规时的公私性质,即使是公车违规,也应当分清违规时是正在“公用”还是“私用”,然后区别对待,无论是老百姓朴素的经验感受还是法理要求,执法都应当有的放矢、宽严得当,“一刀切”难免有误伤、错杀之虞,反对声自然四起。此外,违规当事人或单位领导必须面对新闻媒体向全市人民公开检讨,这种处罚显然越位,目之所及乃“权力和法律的龃龉”,因为这涉及到宪法和民法里的诸多公民权利,除了公权领域,不知哪部法律能够承担起命令个人“向全市人民公开检讨”的职责?
如果把“全国文明城市”当作结果,那么创建过程就是“程序”,只有“结果正义”没有“程序正义”的结果,恐怕称不上“好结果”,以“程序正义”的浇灌结出“结果正义”之果,才是名副其实的“好结果”。创建各类与文明相关的城市是全国各地城市的理想,也往往是一座城市民众福祉所在,于是我们看到各地执政者与市民为了天更蓝、水更清、树更多、街更美、城市更文明而不遗余力,但越是在激烈的竞争中、越是在强烈的理想憧憬中,越需要理性,这种理性在于相关政策多尊重法律、多调查研究、多程序正义,自然也包括多听取民意。
64. 公务员实行轮岗制度的积极作用
社会事件:从08年9月1日举行的无锡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动员会上获悉,无锡市将打破公务员“一次分配定终身、一个岗位奔到头、一个处室到退休”的格局,全面开展公务员集中交流轮岗,届时将有3000名公务员交流轮岗。(9月2日《光明日报》)。请你谈谈公务员实行轮岗制度的积极作用
参考答案: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人事部就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通过这些年的不断探索,日趋完善。实践证明,轮岗已成为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增强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及时发现和防止腐败都产生了积极作用。
首先、公务员实行轮岗制度有利于保持并增强机关活力。应该达成共识的是,在一个地方呆久了,很多人自然而然都会养成惰性,热情消退了,激情没有了,更甭提呆在机关,工作相对稳定,且福利甚好的公务员。公务员在同一机关同一岗位工作时间久了,往往会不自觉地凭经验办事,那么处理工作时就会存在习惯性,局限性思维,从而工作上很难得到开拓,很难有创新。而公务员实行轮岗制度则等同于公务员一切又得从新开始,以全新的面貌、全新的姿态去开展工作,也能够以旁观者清的角度来胜任新的工作,也就可以创新思维、开拓局面。
其次,公务员实行轮岗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与办事效率。从这个岗位轮换到那个岗位,或者从这个机关轮流到那个机关,公务员会以原来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的工作事务、工作经验为基础来接受新的工作,新的挑战,能够站在全局的高度更为全面的处理问题、开展工作。如让管信息化推进的去抓经济运行工作,让搞税务的去财政部门等等,从而培养出一支视野开阔、专而全的公务员队伍,达到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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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公务员实行轮岗制度有利于预防公务员的贪污与腐败。长期在一个部门、岗位工作,公务员不仅容易受人情、关系的束缚,更有可能滋生贪污腐败的苗头。而公务员实行轮岗制度,则可以防微杜渐,预防腐败。公务员很难在短时间内受有企图之人的诱惑,想歪点子,利用职务之便贪赃枉法,从而很好的促进机关廉政建设。
同时,公务员实行轮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如不利于政府部门、公务员更好地了解企业或个人的真实想法,会让企业或个人产生“刚刚认识,才搞好关系,又是新面孔,又要重新打交道,很重复很繁琐”的感觉,在企业或个人心中形成的是“熟人好办事”的印象,政府机关是为人民办事的,公务员要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也就是说,在交流、沟通渠道建设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磨合;适应新岗位,融入新环境,哪怕就是破除陈规,能看清问题,开拓创新,会有所突破,但刚熟悉,又要调离的局面,不利于公务员在工作岗位上创造佳绩;倘若交接工作不到位,对于遗留问题,经过多人插手,很难妥善解决,会形成公务员相互推卸责任、甚至彼此都不给予处理的不好局面,等等。因此,我国公务员制度体系还需要更为完善。
65. 如何看待断供现象
社会事件:深圳房市动向已经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据央视《经济半小时》报道,深圳房价持续下跌,许多人发现他们过去买的房子,其价值正在不断缩水,他们所欠银行的购房贷款,其数额甚至超过了房子现在能卖出的市场价,也就是说,这些房子已经成了负资产。因而一些房主选择把房子扔给银行,也不再偿还银行的贷款,即所谓“断供”。 如何看待断供现象?
参考答案:很遗憾于这则语焉未详的新闻。比如断供的“一些房主”,“一些”到底是多少?他们到底是炒房客还是自住户?其身份是什么?另外,“断供”到底是深圳一地的偶发现象,还是其它城市也有?之所以应该关注这些问题,是因为我们需要以此来衡量中国楼市到底走到怎样的地步,消费者对房市的信心到底下滑到什么程度,当然更关联着政府宏观调控的走向,要不要出手救市等等。更重要的是,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的房价开始走跌,关于房地产救不救市的言论骤起,楼市博弈空前激烈,行业真相也变得扑朔迷离。在此情形下,有必要冷静对待“断供”现象。 如果是购置房屋用于自住的“房奴”开始“断供”,那无疑是值得忧虑的一种趋势,或有敦促政府救市之必要。这时,救市亦为救房奴。正因为此,美国国会参议院近日以多数票赞成批准一项总额3000亿美元的救市计划,以帮助数十万无力支付月供的购房者保留房产。但中国毕竟还远未到美国此次所面临的房地产严重萧条的地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一系列数据表明国内房地产的繁荣没有根本改变。那又何来救市之必要?
不是非得心存腹诽,只是因为见惯了开发商挟国民经济而令政策,以及上下其手、左右视听之伎俩,所以更需要对“断供”冷静以待。至少我们应当看清的是,即使深圳的确出现真实的“断供”现象,那也只是深圳一地的现象。这跟深圳房价一直处在畸高状态有关,可以反证高位房价正在归于理性。更重要的是,到目前为止,救市之论大多仍限于“开发商言”——强力调控之下,房价在一些地方出现下跌之后,各路开发商即开始频频聚会。一方面抓住一切机会向相关部门递交建议,“上书逼宫”,另一方面则积极发动媒体获取舆论同情。最近一次的太湖“论剑”,开发商的声音异常凶猛,先是把自己比喻成“猪坚强”示弱,接着呼吁政策松动,并强调房地产业和国民经济关联,其意图不言而喻。而谁又能说,“断供”不是楼市棋盘中另一只逼宫之卒?
固然,房价过快地、无限地下跌对中国经济未必是好事,但是对于这一暴利产业来说,理性、适度地下降无疑将是消费者之福音,更将最大程度地挤出房市泡沫,从而有益于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断供”现象仍有待仔细考查并分析,做出有针对性的应对之策。而对于救市之论,则需要政策制定者在通盘考虑之后进行决断。在这方面,我赞成国务院参事任玉岭在7月12日《华夏时报》上所说的:“所有这些都是既得利益者\欲望无穷\的反映。必须铲除祸根,这时候讳疾忌医,则会养虎为患。”
66. “干净与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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