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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m,若漏镀面积较大,这些制件应返镀。修复的方法可以采用热喷涂锌或者涂富锌涂层进行修复,修复层的厚度应比镀锌层要求的最小厚度厚30?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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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试拼与试装检查技术要求
零件、部件加工后,应按施工图进行试拼与试装检查。试拼检查是将束件各层所有的零件合拼一起,检查孔的位置正确性;试装检查是将一定单元(整塔或其分段)的零件、部件组装一起,检查其控制尺寸和安装适宜性。
1)试拼、试装中,当检查束件上孔的位置正确性时,应用量规进行。采用比螺栓公称直径大0.3或0.4mm(前者适用于镀后检查,后者适用于镀前检查)的量规检查时,束件上所有孔应全部通过。
2)用于试装的零件、部件,应从具有互换性的产品中提取;用于试装的螺栓,其直径尺寸宜从大于公称直径的螺栓中选取。试装时,所使用的螺栓数目应不少于连接杆件端螺栓总数的30%,并应进行紧固。
3)铁塔试组装检验应包括以下项目(但不限于): a) 塔型控制尺寸检查;
b) 构件规格与设计图或经批准的设计转换图的校对; c) 构件偏差的抽查;
d) 构件几何断面尺寸偏差的抽查。
4) 试装中发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应及时处理,损坏的镀锌层应进行补涂或重新镀锌。对修改的部位在加工后,仍需进行试组装。
5)对每一种塔型在试组装后需修改原设计时,应由投标方提出清单招标方,经原设计单位修改、招标方批准后,投标方再按批准的图纸、文件进行加工。如投标方未按上述程序加工,其后果由投标方承担。
6)铁塔的试装,应保证每一种塔型都应经过试组装,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铁塔试组装时应有招标方的代表及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组装时各零件均应按施工图要求进行就位。安装不适应查明原因,不得强行组装。
4.11塔脚板制作
1) 塔脚板四周应平整、光滑、无毛刺和裂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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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塔脚板上的焊接构件应保证其加工精度,在与塔身主材、斜材连接时不得有空隙。 3) 塔脚板上的底脚螺栓孔制孔时,应先引孔,并逐次达到设计所规定的孔径。 4) 塔脚板在矫正后应平整,不得有凹凸出现,以致影响与基础的连接。
4.12警航漆
塔全高超过50米的跨河塔(凡要求安装航空警示灯的高塔)塔身油红、白相间警告色,每段6-8米。警航漆的涂刷要求在镀锌合格后出厂前完成,为两道底漆加一道面漆的涂层方案,每道涂层的厚度在100微米左右。在去脂和干燥时,锌层不应受到损坏。涂层应能经受10年以上而不损坏。
跨越通航河流的线路段,应严格按照航道要求安装警告牌。警告牌采用荧光材料。
4.13 地脚螺栓
地脚螺栓的材质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所有材料应具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钢材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规定。
地脚螺栓为普通螺栓,螺纹加工按《普通螺纹 基本牙型》(GB/T192),螺距取粗牙值;螺栓加工精度C级按《六角头螺栓 全螺纹 C级》(GB/T5781);螺母加工精度C级按《六角螺母 C级》(GB/T41)。
螺栓、螺母的材质及机械性能应分别符合《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 螺钉和螺柱》GB/T3098.1和《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 粗牙罗纹》GB/T3098.2的规定。
45号优质碳素钢杆件焊接时需进行预热处理。
4.14 其他
防盗螺栓:塔腿(最短腿)9米以下采用防盗螺栓。
除防盗螺栓和双帽螺栓外,其余螺栓均配防松罩,防盗螺栓可以代替双帽中的一个螺帽。 接地孔、登塔设施、休息平台设置、安全辅助构件设置,根据设计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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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试验及验收
5.1 概述
出厂产品除应满足本标准要求外,还应提供该产品的合格证书。
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材料试验等(包括投标方的外购件在内)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产品出厂应由相关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和验收,签发质量证明书并标注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5.2 试验
产品应由技术检查部门进行检验,应保证全部交货的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等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及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用户有权按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
500kV架空送电线路角钢塔应进行抽样试验。抽样试验用于使用前或生产过程中杆塔的批量制造质量、材料质量的检验。试验构件应从杆塔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试验应根据委托方所提供的技术要求进行。
5.3 验收
5.3.1出厂验收
产品由投标方的质量检查部门按照成品抽样试验要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投标方应完成本标准规定的试验,并提交试验结果的正式文本。 5.3.2施工验收
施工验收应符合GB 50233相关内容的要求。 5.3.3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除应验收实物质量外,尚应包括相关技术资料工程技术资料。经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及运行各方共同确认合格后,工程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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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技术文件要求
6.1 一般要求
1) 合同签订后10~30 天内(少数塔型除外),招标方按塔型分批向投标方提供铁塔加工图,每个塔型 1 式 4 份。
2) 如果投标方在没有得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开始进行工作,投标方应对必要修改发生的费用承担全部的责任,不应因为有关文件的修改而变更合同价格,任何的修改和变更不减轻投标方对满足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和承担的责任。
3) 如需修改设计时,投标方应对设计部门经批准的书面修改文件报项目管理单位,提交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名称、标题、投标方的专责工程师签名、准备日期和相应的修改文件编号。
4)铁塔在出厂时,投标方应提供下列文件:
a)产品出厂合格证(含镀锌合格证书), 1 式 2 份。
b)钢材、焊条、焊丝、锌锭及紧固件原始质保书和复验报告各 2 份。 c)铁塔加工清单 1 式 2 份。
d)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说明各 2 份(含修改后的安装说明)。 e)检验项目的检验资料 2 套。
f)全部塔型加工完成后 20 天内,投标方向招标方交付含修改内容的竣工草图各 2 套。
6.2设计联络
1)投标方应在中标后的 10天内与设计单位签订相应技术协议,对具体工程量及技术要求加以明确。
2)投标方应按设计需要随时开展设计联络工作,提供设计所需的相关资料,以保证招标方工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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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监造、标识及包装、运输及贮存、安装及质量保证
7.1 监造
1)投标方必须在签订合同后 1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供所供设备的制造进度表。按照DL/T586-1995《电力设备用户监造导则》的要求,招标方可随时进厂监造。监造和检验人员有权了解生产过程、查询质量记录和参加各种试验。
2)监造范围包括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储运、材料采购、组装和试验等重要过程,关键部件的质量控制,进行见证、检验和审核。
3)运行单位的工厂监造和检验工作,不减少投标方对产品的质量责任,监造和检验人员不签署任何质量证明。
4)投标方应在出厂前提前至少 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招标方进行出厂试验监督。
7.2 标识及包装
7.2.1标识
1) 铁塔零部件标记的钢印,宜排列整齐,字形不得有残缺,钢印深度根据钢材厚度可在0.5~1.0mm以内。焊接部件的钢印不得被覆盖,零部件标记的钢印清楚可不盖油印;为了明显,制造厂应在钢印附近加盖制造厂厂标或盖明显符号的油印。
2) 所有构件应有明显的工程标记符号。
3) 全部包装标识应标记清楚和正确,以保证安全地到达目的地,并避免产品丢失或包装错误的可能性。
4) 外包装标记应标明投标方名称和招标方名称、项目名称、合同号、商品的品种和数量、净重及毛重、到达的目的地以及其它必须的资料。 7.2.2包装
1) 应以任何运输过程中都能保护货物不受到损坏的方式而设计和准备包装。 2) 铁塔应单基包装并保证螺栓、垫片等的同步与配套。
a)根据塔材编号、角钢规格大小包装若干捆,每捆重量限于2~3吨。 b)每捆包装塔材,必须做到包捆整齐、牢固不松动, 并应防止锌层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