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的欺诈与反欺诈(3)

2019-03-15 17:20

特别是,需要强化车险销售前的核查业务,明确投保人、投保车辆符合合同内容。至少保证驾驶员及车辆符合法定要求,驾驶员要有驾驶证并且没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车辆是正规渠道购买或者取得的。同时,还需要对车辆是否用于运营,车辆主要的行使区间、时间,驾驶员驾龄等作出考核,以调整保单风险标准与保险价格,以此降低高风险低投保之后投保人诈骗保险金的情况。此外,还需要对保险出险勘查进行严格的管理,特别强调对保险险情第一时间出现场勘查,并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的合作与互动,降低因为技术问题引发的理赔诈骗。此外,保险人还需要强化与有资质的维修中心和4S店的合作,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和技术壁垒引发的维修者诈骗保险的问题。对于每一次保险理赔,都需要与投标人或者直接关系人核实,确保理赔款最终给予投保人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主体,避免中间环节投标人不了解而维修单位诈骗保险的情况。

2.提升保险代理人风险意识并健全风险识别机制

在当前我国内地的保险代理人一般并没有非常好的保险业务风险管理意识或者保险风险的自我控制意识,甚至一些代理人会故意虚假宣传甚至配合某些客户诈骗保险等,这就使得保险欺诈风险扩大化。针对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必须提升代理人的风险意识和职业道德,确保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法规定范围内,详细对客户介绍免责条款,介绍保险理赔欺诈的法律治理等,以提升客户的遵纪守法观念,降低投保人诈骗问题。

此外,可以考虑在财产保险公司的车险管理系统中,引入欺诈内部控制机制,形成对欺诈理赔的风险分析、识别及应对机制,以内部控制体系来约束和降低风险。需要在更加具备针对性的控制方案基础上,对待或处理车辆保险的理赔案件,适度地降低或者减少理赔的审查成本,而提升前期预防欺诈的风险控制成本,以降低事后控制的滞后性与不足。当然,这个措施的实现必然会受到我国各个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技术水平差异等限制,并且部分分支机构与理赔部门等对保险欺诈环节的不非常重视和关注,导致某些保险欺诈信息无法进行互动,保险系统内部无法形成风险分担和共同控制,某些诈骗在多家不同保险公司反复发生。对此,需要强化行业合作,特别是可以考虑建立行业共同的反欺诈信息网络,在信息互动基础上,强化对典型欺诈情形的学习和控制。同时,相互借鉴学习,以实现信息的及时共享。关键指标法就是对保险欺诈一个很好的识别方法,这种方

法主要是凭借理赔人员的平时工作经验的总结,具有很强的经验性与实战性。主要方法是总结出欺诈案件的共性,同时建立保险欺诈数据库,利用数据库储存的数据进行数据的再处理与挖掘,总结出各种保险欺诈的风险特征,这是有效预防和控制保险欺诈行为发生的前提。车险欺诈不但具备各自的个性,而且还具有一些共性,这说明保险欺诈行为极有可能发生,这需要保险公司进行重点调查与检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防范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这样做客观上也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速度和效益,并且会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3.简化理赔流程,确保及时完成核保理赔

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中,流程繁琐,车险的理赔虽然逐步进入改进阶段,更多的保险公司注重第一时间出险勘查和联系理赔。但是,理赔的区域差异比较大,特别是在经济社会发达地区的车险理赔基本上可以在24-72小时实现,但是偏远地区,车险的理赔勘查需要较长时间等待,甚至理赔的出现勘查时间就达到发达地区的2-3倍,这就使得偏远地区本身法律意识就比较单薄的车主等可能会选择欺诈手段理赔。

在车险的理赔工作中,特别需要改进理赔的第一现场勘查出勤工作。应该尽量保证在保险公司第一时间接到客户报案电话时,就做出反应,制定人员直接前往第一现场做勘查。同时,必须要明确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车号等信息,目的是为稍后的现场勘查人员勘查现场提前做好准备,如果能做到这些,那么现场勘查人员就可以事先了解事故的大概。保险公司必须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做到第一现场查勘出勤100%,并且做好现场的录像、照相,直接关系人调查和记录工作。配合交警部门开展事故的调查,责任认定,并保存资料,以备后续理赔,同时也可以为降低保险欺诈做好准备。保险公司还需要增加保险理赔专员和现场勘查人员技能培训,将理赔准确性与理赔欺诈等作为其考核的重要指标,提升勘查人员谨慎性,降低理赔欺诈。

4.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治理

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的缺陷对我国保险业风险形成和系统扩展有着极大的影响。我国需要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治理能力,注重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在内部治理上,合理划分董事会、监事会及职业经理人职责,并且明确风险管理在整

体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在分支公司经营中,注重加强业务风险为主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明确划分业务流程,对业务审核标准进行规范,并加强审核系统及监督能力,定期对分支公司的保险业务进行总结,及时发现并处理当前保险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风险。

(三)健全监管

结合当前我国保监会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在我国进行车险欺诈治理,必须注重完善保监会的监管能力。应该将保监会监管权责明确的问题作为发展重点,强化组织内部的权责分明,形成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行政监管部门,并针对中国保险市场实际,建立各省市地区的保监会下设机构,对各地市场进行全面监管。此外,在当前独立保监会监管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我国也可以适当考虑形成第三方监管,引入市场监管,由政府部门、保险企业、被保险人及学者等组成独立的社会监管部门,由法律保障其监管地位,对保险市场进行独立监管,进而提升保险市场发展的整体监管效果,同时全面提升保险市场有序竞争能力。只有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管,才能够更好的行驶对保险业风险的防范职能,进一步增强我国车险欺诈治理能力。

五、总结

综合全文分析,车险是我国财产保险的重要部分,也是保险公司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更是保险理赔最多的一个层面。近年来车险欺诈行为有所增多,治理这个问题需要保险人强化保险险种设计、业务风险管理与理赔管理,还需要保险法与监管层面作出改进等。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保险法的改进对于治理车险欺诈等意义重大,需特别关注。

在过去的几年,我们欣喜地看到国内的汽车销售迅速增长,车主投保交强险、全险等的积极性明显增加,车主更多地看到了汽车保险的功能与价值。但是,在汽车保险为车主的利益带来较强保障功能的同时,少数车主或投保人、某些拥有技术但是缺乏职业道德的汽车修理部门等可能处于不同原因对车险进行欺诈,这不仅仅影响保险人利益,还会促使保险理赔的惜赔问题进一步加剧,影响更多正当理赔的开展。治理这个问题,必须强调法律的规制功能,加强法律宣传、加大车险欺诈责任人的处罚等,才能净化环境,保障汽车保险功能更好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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