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献综述
(一)国内外有关学前教育立法的现状
1、国外有关学前教育立法状况(以美国、日本为例)
由于各国的社会传统、社会发展程度和对幼儿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同,其幼儿教育立法状况也各具特色。
日本幼儿园教育的法令最早出现在1926年,文部省制定了《幼儿园令》。日本有关学前教育的法规可分为《教育基本编》(包括《教育基本法》、《儿童宪章》等),《学校教育编(包括《学校教育法》等),《教育振兴奖励编》(包括《生活保护法》),《学校保健编》(包括《学校保健法》、《学校给食实施基准》等),《福利编》(包括《儿童福利法》、《儿童福利设施最低标准法》等),《教育行财政编》(包括《关于地方教育行政组织机器运营的法律》等),《教育职员人事编》(包括《教育职员任免许可法》、《教职员许可法及其实行法》等》,此外还有《幼儿园教育要领》、《保育所指南》、《幼儿园设置标准》等。大至幼儿教育方针,小至园所膳食,都以法的形式出现,显示了完整而系统的特点。这些法规既保护了幼儿及其受教育的各种权益,又使幼儿园、保育所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0世纪50年代以前,美国的幼儿教育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也没有相应的法规来加以保障。美国联邦政府制定教育法规往往是根据教育法所调整的教育关系主体内容要素的不同形成交叉性的教育法,体系完整,但专门关于幼儿教育的法规不多,不像日本那样从宏观到微观对幼教都有详细规。从60年代起,美国幼儿教育的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1965年,国会通过《经济机会法》,要求在幼儿教育中兴起“开端教育运动”,为贫困家庭儿童实施补偿教育。1979年国会通过了《儿童保育法》(Child Care Act),1990年通过了《儿童早期教育法》(Early Childhood and Education Act),同年还通过了《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法》(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Bill),该法于1995年作了修订。前总统布什于1989年召集全国50个州的州长研究制定了《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1994年又提出了《早期开端计划》《。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将发展学前教育列在国家教育目标的首位,规定“所有美国儿童都要有良好的学前准备”。美国联邦各州也开始指定自己相应的有关幼儿教育的法规和政策,但州与州之间相差较大,有的州的幼教法规非常完善,有的州则比较欠缺。
2、国内有关学前教育的立法现状
相比较而言,中国的学前教育立法尚处于草创阶段,直到1989年颁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第一个幼儿教育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中间包括了有关学前教育方面的内容,但是没有建立起系统的幼儿教育法规制度。1996年6月1日,国家教委正式颁布了有关幼儿园管理的第一个教育规章《幼儿园工作规程》。但由于还未建立系统的学前教育法规体系,同时社会的教育法制意识还比较淡薄,所以中国的幼儿教育法规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教育部颁布《幼儿园管理条例》已经10多年,北京、上海、江苏、广州、青岛等地也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法规。
6
(二)我国有关学前教育立法的研究现状
有关学前教育立法的文献很少,现今找到的文献只有三篇。有些文章在讨论学前教育的部分内容时涉及到提出对策时要加强学前教育立法。但并没有对学前教育立法的现状做出一个分析与研究。
1、庞丽娟和韦彦在《学前教育研究》中曾发表《学前教育立法——一个重大而现实 的课题》,指出我国学前教育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1)对学前教育性质、地位的认识存在偏差,学前教育发展缺乏计划和领导机构的保障
(2)不少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或经费投入无保障,或被关停并转、出租甚至出售
(3)一些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权利和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 (4)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培训等问题仍未很好解决 (5)学前儿童的权利有待进一步得到保障。从而论述学前教育立法的迫切需要。 对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她列举了现有的学前教育立法情况,指出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没有独立的学前教育立法,现有的全国性的学前教育法规、教育法律中涉及学前教育的相应规定已不能较好地规范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关系,解决出现的新问题。
其次,我国现有的学前教育法规、教育法律中涉及学前教育的相应规定本身具有疏漏和不完善之处。一方面,一些原本就很重要的问题未得到规范、落实;另一方面,对某些问题的规定与约束不到位、不明确或不妥当,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其规范作用;另外,我国现有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表现出零散、不系统的特点,除《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之外,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大量散见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这十分不利于有效地依法开展学前教育工作,保证学前教育发展。
再者,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层次偏低,其较低的法制地位不能很好地保障其发展。我国现有的学前教育立法尚无全国性的法律,其最高层次仅处于教育法律体系中的第四层次,和《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均存在一定差距。这样的学前教育立法格局对提高全社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真正重视,有效地协调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各方面的法律关系以及规范各主体的行为都是十分不利的。
最后,她指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发展本国的学前教育立法,纵观世界各国学前教育发展史,不难发现学前教育立法已经是一种国际性趋势。
同时,当前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具有良好的契机和基础。
庞丽娟和韦彦还提出了对我国《学前教育法》框架的初步设想。
庞丽娟教授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也指出从学前教育的重要作用以及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来看,制定《学前教育法》刻不容缓,在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间积极准备并提交学前教育法议案。
2、曾国在《论学前教育立法》中从我过学前教育事业现状及原因的认识看学前教育立法,指出造成学前教育滑坡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对学前教育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领导管理不力,没有制定全国性的学前教育法律,致使学前教育的发展几乎无法可依。同时对《学前教育法》本身诸如基本内容等进行了思考,也分析了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法理与时机。基于此,呼吁我国应尽早颁布《学前教育法》。
曾国在《我国学前教育法规与政策的缺失和对策研究》中也指出了近年来学前教育法规政策建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关于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法规、政策的几点
7
建议。
3、赵华民在其研究生论文《当代美、日、中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的比较研究》中,采用比较的方法,对当代美、日、中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的发展历史、现状作出对比研究,揭示其基本特征,总结其经验教训,提出了发展我国幼教法规与政策的具体建议,以对我国目前幼教法规与政策的完善与发展提供借鉴,采取更实际的措施。
4、2001年,民进中央促进学前教育立法列为会中央调研重点,组成课题组,为学前教育的规范和发展不懈呼吁。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