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催告失权。又称失权程序,是指公司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其所认购的股份可另行募集。此种失权是当然失权,已失权之认股人即使其后交纳了股款,也不能恢复其地位,因而有督促认股人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作用。
3. 损害赔偿。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债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由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或被撤消、解散的情况下,违约的股东应向其他守约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大多数国家公司法都规定损害赔偿是可以和其他救济手段并用的一种救济方式,当其他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时,公司或其他守约股东仍可要求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股东出资形式为何法定?其法定依据如何?
为何法定:
此种出资形式的法定主义和限制与公司法实行的法定资本制相辅相成,股东出资既是公司资本的来源,资本信用的进一步表现就是出资信用,因而必须对出资的条件作出法定的限制,否则法定资本制的功能将无从实现。
法定依据:
公司法规定1方面列举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四种最为普遍的出资形式,2方面,又规定了“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可以出资的抽象标准,从而大大地放宽了股东出资的财产范围。
6.股东可否借贷资金出资?
可以借贷资金出资。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所以,只要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且不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任何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价出资。因为借贷资金符合此法律规定的条件,所以,在理论上可以作出出资的方式。
7.简述工业产权出资的法律意义和特殊要求?
对于工业产权,存有狭义与广义的两种不同解释。狭义的工业产权仅指商标权和专利权。广义的工业产权范围较为广泛,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至少应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等。
对于工业产权出资,一般而言,只要符合工业产权的条件即可作为股东出资,但在特殊情形下,法律对此有特别的要求或限制。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即对外国合营者(即外国股东)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规定了特殊的要求。
8. 现有法定出资形式之外的其他出资形式应否得到法律的承认?为什么?
在各国公司法和企业法上,能够作为出资的并不只是上述法定的几种出资形式,除此之外,股权、债权、劳务、信用等也都是各国公司实践和立法中存在的出资形式,只是不同国家的立法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和企业,规定有不同的出资形式,上述法定的五种出资形式通常适用于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无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则较为灵活,除上述法定出资形式外,一般都允许股东或合伙人自行约定,而劳务和信用的出资恰是较为普遍的出资形式。在我国,尽管公司法只规定了五种出资形式,但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股权、债权的出资,未来的立法对此是否应予承认并进一步允许其他的出资形式,包括劳务、信用、经营权、采矿权、承包经营权等各种财产权的出资,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论证问题。
9.非货币出资履行有什么特殊的法律要求?
《公司法》第28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履行方式作了专门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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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履行,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实物的出资是实物所有权从股东向公司的转移,应遵循物权变动的法律原则,动产物权的转移一般以交付为要件,而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则一般以登记为要件。《民法通则》第72条对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作了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移,各国民法或物权法均规定有专门的法律规则,一般规定为非经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不能发生转移的法律效力。同时,对于某些动产,如机动车等,国家实行登记管理并以登记取得权利的,其所有权的转移亦以登记为要件。
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是以权利证书表彰的特殊民事权利,其出资不仅要求专利技术或商标的实际转移,更重要的则是专利或商标在登记管理机关的变更登记以及专利证书或商标证书中权利人的相应变更。非专利技术,因不表现为特定的权利形式,只是当事人的一种特殊利益,其出资方式与一般动产出资类似,只需实际、有效的技术交付即可,此种交付通常采取移交图纸、数据、模型、程序等技术资料和技术人员培训等使公司能有效掌握和利用该项技术的各种必要形式。著作权无固定的权利表现形式,没有特定的权利证书,因而其出资的履行应根据作品的具体情况确定出资的要求,包括书稿、影像资料的交付、作品利用的明确授权等。
第八章 股东与股权
1.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的发起人关系如何?
2.如何理解股东的法律地位和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的法律地位既体现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又体现在股东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中。股东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如下:
(一)股东享有股权
这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公司进行经营,按其投资份额对公司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总称就是股权。股权既是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化,又是对股东具体权利义务的抽象概括。
(二)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在公司中各股东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或拥有的出资额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股东平等原则包括这样两个层面的含义:①只要具有股东身份,不论股东有何个体差异,均可以该身份在公司中享有平等的权利,②股东平等原则并不排除股权具体内容的不同。公司法中的股东平等是一种在资本平等基础上的平等,或者说是一种按比例的平等,它以每一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或股份的比例作为衡量标准。“一股一表决权”制度就集中体现了这种比例上的平等。
我国《公司法》中有不少体现股东平等原则的规定,如同股同权和同股同利(第127条)、一股一表决权(第104条)、按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第187条第2款)等。
3.股东的主要权利义务有哪些?
股东的权利主要有: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4. 知情权。即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5. 建议和质询权。6.股利分配请求权。7.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新股认购优先权。8.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9.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10. 临时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向股东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11.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12.特殊情形下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13.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1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股东享有诉权,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股东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对股东义务的规定大同小异,基本上共同确认了股东应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2.向公司缴纳股款。3.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4.不得抽回出资。5.填补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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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可以做哪些分类?各种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股权法律关系实质上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一)自益权和共益权
这是依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自益权。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共益权。
自益权与共益权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股东所享有的完整股权。当然,自益权与共益权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
(二)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这是依股权的重要程度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固有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剥夺或可限制的权利。
将股权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的意义,主要在于让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明确哪些权利是可依公司章程或决议予以限制的,哪些权利是不得以公司章程或决议予以限制的,从而增强其权利意识。
(三)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这是依股权行使方式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单独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只要普通股股东持有一股即可享有,且每一股东均可依自己的意志单独行使。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设立少数股东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资本多数取决原则”的滥用。
(四)一般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
这是以其权利行使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划分。一般股东权是指公司的普通股东即可行使的权利;而特别股东权则是指专属于股东中特定人的权利,如公司发起人或特别种类的股东(优先股股东、后配股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
(五)财产权、支配与经营权、救济与附属权
这也是以权利行使的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其中,财产权与前述自益权相当;支配与经营权是指有关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权利,除表决权外,还包括累积投票权等;救济与附属权是指从手段上保障前两种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权利,除表决权和累积投票权之外的大多数共益权均属此类。
5.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何区别?
6.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有何区别?
出资证明书与股票的区别
(1)票面金额的表现不同。在一般情况下,出资证明书的票面金额不一定相等,而股票的票面金额是相同、统一的。而且,股票还有额面股和无额面股之分,而出资证明书是绝对不可能不记载票面金额的。
(2)出资证明书都是记名的,而股票分类中有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之分。
(3)股票作为有价证券是可以上市交易的,而出资证明书只有在股东依法转让股权时,才可随其股权一同转让。
7.试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一)股权转让的概念
股权的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的程序把自己的股权让与受让人、由受让人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1.股权转让是一种股权买卖行为 2.股权转让不改变公司的法人资格 3.股权转让是要式行为 (二)转让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72条和第73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作了规定。
(1)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外,我国现行法对在公司内部进行的股权转让采取自由主义原则,对于股东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法律没有专门设定任何限制,只要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转让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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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外,我国现行法对向公司外部进行股权转让予以严格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其一,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二,股东就起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3)对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的情形,我国公司法规定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股权转让的程序 1.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应由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2.股东工商变更登记
8.对股份和股票可以作哪些分类?各种分类的区别有哪些?
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股份与股票形同表里,股票不能离开公司股份而存在。 (一)普通股和特别股
这是依股东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的大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最基本、最重要的股票种类。普通股的股东一般都享有表决权。普通股的股东在分配股利时,不享有特别利益,均按当营业年度终了时的分配比例参加分配,而且只能在支付了公司的债息和优先股股东权益得到满足后才可参加分配。在公司因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必须排在公司的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特别股是有某种特别权利或者某种特别义务的股份,包括优先股与后配股两类。优先股在享有权利方面较普通股优先,而后配股则逊于普通股。特别股主要有分配公司盈余的特别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特别股、行使表决权的特别股、可赎回的特别股以及发起人股等类型。
(二)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这是依是否在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记名股是在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一种股票。否则,即为无记名股。记名股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状况的掌握,便于公司对股份流通情况的了解,可以有效地防止股票投机行为。而无记名股最显著的优点是便于股份的流通。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一般均对记名股和无记名股的转让方式做不同的规定。
依我国《公司法》第130条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1)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2)境外上市的外资股也应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3)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记名也可不记名。
(三)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这是依股票是否载有一定金额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面额股是指在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对公司股票的最低票面值均做了规定。我国对股票的面值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
无面额股是指股票票面不表示一定金额,只表示其占公司资本总额一定比例的股份。这种股份的价值依据其所占公司的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这种股份的好处主要在于,当公司增资时,无需再发行或增加新的股份,只要实际上增加每股所代表的资本额即可。其弊端主要在于,股份所代表的金额经常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增加了股份转让和交易的难度。
我国《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168条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四)其他特殊类型的股份(票)
除上述分类外,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特殊类型的股份。比如,依投资主体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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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依是否可以在股票二级市场上自由转让为标准则可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依认购股份的货币不同为标准可分为A股、B股、H股、N股、S股等。
9. 试述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股权的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的程序把自己的股权让与受让人、由受让人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我国《公司法》第72条和第73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作了规定。
(1)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外,我国现行法对在公司内部进行的股权转让采取自由主义原则,对于股东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法律没有专门设定任何限制,只要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转让即可成立。
(2)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外,我国现行法对向公司外部进行股权转让予以严格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其一,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二,股东就起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3)对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的情形,我国公司法规定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股权转让的程序 1.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应由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依我国《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由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而且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
2.股东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这为通常所称的工商变更登记。一般而言,公司变更登记应由转让方(原股东)向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登记机构)申请股东变更登记,再由公司内部登记机构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审核。若转让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内部登记机构应同意变更并记载于股东名册,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0.试述公司法限制公司回购自身股份的原因.
第十章 公司债 小于
1.比较公司债券与股票、公司债券持有人与股东之间的区别。
公司债券与股票的比较:都是有价证券,是公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两种重要方式,都要受到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
区别在于:1.两者所表彰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基于公司债券产生的是债券债务法律关系,融入的资金属于公司的负债,不是资本金。在购买了公司债券之后,投资者成为了发行公司的债权人。基于股票发行产生的是股权法律关系,妨碍小南瓜新股所筹集的资金称为公司资本金的一部分,投资者在认缴了新股之后,取得了公司股东的身份。
2.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不同。到期还本付息是基于公司债券所产生的债券债务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债券利息一般都是按照事先约定的债券利率计算的,是固定的,不受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然而,股票投资的特点之一是不得抽回投资,即不能要求公司返还股票投资的本金,而且投资回报一般都不能事先约定,无盈不分是基本的原则。所以债券投资的风险比股票投资要下,当然,相应的投资回报也有可能低于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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