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资者所享有的权利不同。股票投资者是公司的股东,享有基于股东身份所产生的各种股东权利。公司债券投资者是公司的债权人,在公司债券到期之后,对发行公司享有请求还本付息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4.发行公司的种类不同。在我国,股票的发行公司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则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发行公司债券。
2.比较公司法有关公司债发行条件与股票发行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同时,该法第18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六)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了符合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重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关于增资发行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满足前面所列的条件外,还要满足下列条件:(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四)证券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和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同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相符,并资金使用效益好;(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三)从最后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3.比较可转换公司债券与普通公司债券的差异。
公司债与普通公司债务的比较:共同之处是两者都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1.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不同。公司债的产生是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这是产生公司债的唯一原因,是合同之债的一种特殊情形;而普通公司债务的产生则是源于多种原因,可能是合同之债,也可能是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2.缱绻债务表现的形式不同。公司债以公司债券为表现形式,是一种证券化的公司债务,有相应的发行市场和转让市场,转让便利,易于交通;普通公司债务不以有价证券来表彰,是非证券化的债务,因此不易转让,难以流通,也不会有相应的发行市场和转让市场。
3.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和地位不同。公司债是公司所负担的集团债务,同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债券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同的;而普通公司债形成的原因是多元的,即使普通公司债的债权人人数众多,可能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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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数量不同或受偿的优先次序不同等原因,而不能构成一个集团。
4.管辖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普通公司债务主要由合同法来调整;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来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举债,需要经过复杂的债券发行程序、法律上的管制更为严格,双方的关系主要受公司法、证券法的调整,当让也要受合同法调整。
4.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主体与发行条件的特殊性有哪些?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5.简述公司债券转让制度的价值
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流动性或称可转让性是其固有特性之一。对于现存的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让制度是一种退出机制;对于潜在的投资者,转让制度是一种进入机制。发行公司参与公司债券的流通市场,可以通过维持公司债券市场价格间接地达到维持股票市场价格的目的。公司债券的转让,意味着可供投资者选择的投资机会的增多,尤其是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转让,可以丰富证券市场的交易品种。公司债券的转让,尤其是在集中市场进行的持续不断的转让活动,可以为债券持有人、发行公司、潜在的投资者等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有关公司债券的信息。
6.比较公司法有关公司债券和股票暂停及终止上市的异同。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暂停。《证券法》第60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终止。《证券法》第61条规定,公司有《证券法》第60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证券法》第60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股票暂停交易的法定情形,《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了股票暂停上市交易的条件,根据该规定,在发生以下四种情况时,应暂停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股票终止交易的法定情形,根据《公司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股票终止交易的法定情形包括两种,第一,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第二,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在前述情况下,并非绝对导致股票停止交易,作为终止交易的重要前提,须属于“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故若在限期内已消除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不应采取终止证券交易的方式。
7.简述保障公司债券持有人整体利益的必要性及其制度比较与借鉴。
从债券持有人的角度分析,同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本是权利与义务十分相近的利益群体,债券持有人自我保护能力弱。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分散性特征,决定了单个投资者监督发行公司履行债券发行合同的高成本。单个公司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债券数额可能非常少,缺乏监督发行公司履约的积极性。上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留公司一种有利的融资途径。
从发行公司的角度分析,由于外部经营环境的改变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需要对与公司债券有关的事宜进行适当的调整,即对发行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进行变更。
为了维护同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持有人整体利益,有必要供给一种法律制度、创设一种可以使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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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持有人采取集体行动的法律机制。
1.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是为了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共同利益而设立、通过会议的形式来行使权利的一种法律机制。为了确保这种会议制度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功能,应将会议的成员限于同一次发行的同一种公司债券持有人。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同一次发行的债券持有人组成。
2.公司债信托制度,利用信托的原理,指定一个受托人代表债券持有人行使所涉及到的债权和担保物权。
3.公司债券持有人代表制度,采用指定债券持有人代表和成立债券持有人团体的制度来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的。
8.简述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保护制度、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从而需要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用以对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处理企业各种契约关系的一种制度。
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保护一般制度和方法1.债权的保护方式,在公司债券偿还之前,债券持有人与发行公司之间一直维持着已有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发行公司也有义务向公司债券持有人支付债券的本息。在发行公司债券时,可以在发行条件中规定以保证的方式担保清偿债权本息,即发行保证公司债券。2.物权的保护方式,是指通过在物上设定担保的方式,来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所享有的还本付息请求权
特定情形下的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保护,发行公司发生特定情形在发行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发行公司变更组织形式等具体情形,上述情形的发生,不得影响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发行公司解散,同样不得影响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织负有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债券持有人有权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且在次序上优先于公司股东。如果发行公司出现重整或者破产情形的,则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并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二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及组织变更
1.比较公司合并与资产收购的区别
(1)资产转移不同。公司合并中资产转移是概括转移;资产收购中是既可以是全部资产也可以是部分资产。
(2)债务承担不同。公司合并中,被合并的公司的全部债务转移至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资产收购中,除合同中明确约定,收购方不承担被收购方的债务。
(3)股东地位不同:在公司合并中,解散公司的股东因此获得现金或成为存续公司的股东;在资产收购中,与出售公司的股东无直接关系。
(4)法律后果不同:公司合并必然导致合并一方或双方公司的解散,被解散的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承受;而资产收购则不当然导致一方公司或双方公司的解散。
(5)法律性质不同:公司合并的本质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资产收购的性质是资产买卖行为,不影响公司的人格。
2.比较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
(1)主体不同:公司合并的主体是公司,而在股权收购中,一方主体是收购公司,而另一方主体则是目标公司的股东。
(2)内容不同:在公司合并中,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承受解散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而在股权收购中,目标公司的股东将其对目标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收购方。
(3)法律后果不同:公司合并必然导致合并一方或双方公司的解散,被解散的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承受;而股权收购则不当然导致一方公司或双方公司的解散。
(4)法律性质不同:公司合并的本质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股权收购的本质是股权的买卖行为,不影响公司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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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述公司吸收合并的四种方式。
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以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以现金购买股份的方式;以股份购买股份的方式
4.简述公司合并无效的法律后果。
(1)公司的存续;(2)公司变更或设立无效;(3)分别承受各自的权利义务。
5.比较公司派生分立与公司转投资的区别。
(1)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不同:在转投资中,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变;公司派生分立中,公司资产总额减少
(2)对股东地位的影响:转投资对于公司的股东没有任何影响且成为新公司的股东;公司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股东对原公司的股权将减少,但是,相应地获得对分立出来的公司的股权。
6.公司在分立前所产生的债务在公司分立后应如何承担?
(1)如果分立协议对债务的分配作出规定,则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如果分立协议对债务的分配没有作出约定,依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连带债务。”
7.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与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二)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的净额产额。
(三)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拟订公司变更的方案 (二)股东会决议 (三)办理变更登记
18如何理解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1发起人作为一个整体,应属于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创立活动,履行设立义务。2发起人之间为设立公司所形成的协议为合伙协议,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所以,如果公司未能合法成立,发起人对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19依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创立大会的作用有哪些?
:1,保障认股人的合法权益。2,保障公司设立程序的合法和有效。
20什么是公司名称权?公司名称权具有什么效力? 答: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其它法律主体的文字符号和标记。 效力:公司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即取得该名称的专用权,在法律上具有排他的效力。我过现行法规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1排除其他登记、使用同一或相近似名称的权利。2停止其他不正当使用同一名称的权利。
21确定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主要有哪些?
24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
1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制订,也就是由公司的全体原始股东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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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约定。各个发起人都有权参与制订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只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的人才是公司发起人,这是界定是否为发起人的一个标志。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后。
2是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还应在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依法召开创立大会,由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
25试述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两种不同但应协调配合的治理机制 26简述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
27分析设立公司过程中的章程约束力及其保障机制
在没有订立设立协议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在设立阶段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的约束。我国《公司法》第25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公司法》第25条规定,股东不按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的这些规定,就是为了确保公司章程对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的约束力。
31公司是否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为什么?
作为法律上的主体,公司不同于自然人。公司不具有自然人所具有的自然性质,如身体、性别、种族等,所以,公司也不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而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权等人身权。但是,公司仍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和荣誉权。
32公司可否向合伙企业投资?为什么?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所以,除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外,其他公司可以以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42试述我国公司法上的出资分期缴纳制度及其法律意义
公司法规定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出资分期缴纳制度的确立,意味着虽然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上仍然采用了法定资本制,但是在股东出资的缴纳制度上已经由原来严格的全额缴纳主义转变为相对宽松的分期缴纳主义。这种改变保持了维护交易安全的既有作用,又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交易效率。这无疑是我国公司立法上成熟和进步的表现。
56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的发起人的关系如何
1在公司设立阶段,没有股东存在,而只有发起人,且发起人有着特别的地位和作用。
2公司如期成立后,发起人因签署章程、缴纳出资而成为了股东。但因发起行为而成为股东的股东,与因受让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股东不同。
3 公司解散时,发起人股东和其余股东一般都视为股东,但发起人股东仍是特殊股东。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解散时有一个重要的权利,就是优先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
65试述公司法限制公司回购自身股份的原因
1,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如果允许公司收购自身股份,在财务方面实际上是允许公司的资金作为回购股份的对价,这相当于变相偿还股东出资,其结果必定导致资本事实上的减少,有损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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