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六
教育部構建校園災害管理機制實施要點
92.10.20台軍字第0920146958號令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校園災害防救體系,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維護校園及
學生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損害: (一)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等。 (二)人為災害:火災、毒性化學物災害、傳染病、重大交通事故及其他人為所造成之傷(損)
害等行為。
三、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為落實校園災害管理工作,應整合單位及學校行政資源,構建校園
災害管理機制,執行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等災害管理工作。
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為執行前項工作,應設立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校安中心),作為校園災害管理機制之運作帄台。
各級校安中心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電話、網路及相關必要設備,並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國民中小學及帅稚園聯繫待命方式,依地方政府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本部之規定。
四、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應訂定校園災害管理實施計畫,明定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等
階段具體作為及作業流程。
五、減災階段旨在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應依權責實施下列
事項:
(一)潛在災害分析與評估。
(二)防災預算編列、執行、檢討。 (三)防災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四)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與補強。 (五)建立防災資訊網路。 (六)建立防救災支援網絡。 (七)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六、整備階段旨在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帄日應實施下列準備工作: (一)防救災組織之整備。 (二)研擬應變計畫。
(三)訂定緊急應變流程。 (四)實施應變計畫模擬演練。 (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
(六)災情蒐集、通報及校安中心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七)避難所設施之整備與維護。 (八)其他緊急應變準備事宜。
七、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應實施緊急應變措施,其項目如下: (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二)召開決策小組會議。 (三)災情搜集與損失查報。 (四)受災學生之應急照顧。 (五)救援物資取得與運用。
(六)配合相關單位開設臨時收容所。 (七)復原工作之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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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災害應變過程之完整紀錄。
(九)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之措施。
八、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於災後應實施復原重建工作,其重點如下: (一)災情勘查與鑑定。 (二)復原經費之籌措。
(三)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四)硬體設施復原重建。 (五)受災學生之安置。
(六)受災人員心理諮商輔導。
(七)學生就學援助、復學、復課輔導。 (八)召開檢討會議。
(九)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九、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應設置發言人,於災害發生後,負責溝通、說明,對於錯誤報導
或不實傳言,應立即更正或說明。
十、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應充實通訊及必要資訊設備,並與本部通報系統聯結,以確保
通報網絡暢通。
十一、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應定期檢討校園安全及災害管理工作狀況,據以辦理獎懲,以
提升實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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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92.12.01台軍字第0920168279號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帅稚園處理校園安全
及災害事件(以下簡稱校園事件),以減少危安事件發生,有效維護校園及學生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校園事件主類別區分如下:
(一)、意外事件。
(二)、安全維護事件。
(三)、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
(四)、管教衝突事件。
(五)、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六)、天然災害事件。 (七)、其他事件。
各主類別之次類項目,由本部公告之。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為各級學校及帅稚園。
四、為適時掌握校園事件,加速處理應變,依各類校園事件之輕重程度區分如下:
(一)、甲級事件:
1.人員死亡或有死亡之虞。 2.財產損失在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
3.亟頇本部或其他單位協助及其他可能引發媒體關注、社會關切之事件。 (二)、乙級事件:
1.人員重傷。
2.財產損失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壹佰萬元。 3.其他未達甲級事件程度,且無法即時處理之事件。 (三)、丙級事件:
1.人員輕傷或疾病送醫。 2.財產損失未達新臺幣拾萬元。
五、各級學校及帅稚園所屬教職員工生(含替代役役男)發生第四點所定事件時,均應通報
本部,其通報時限及作業方式如下:
(一)、甲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十五分鐘內,以電話通報本部及上一級督考單位,並
於二小時內透過校園事件即時通報網(以下簡稱即時通)實施首報。遇有網路中斷時,改以紙本方式傳真至本部及上一級督考單位,俟網路恢復後再補行通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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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十二小時內,透過即時通完成通報作業。遇有網路中
斷時,作業方式同甲級事件。 (三)、丙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24小時內,透過即時通完成通報作業。
※同一事件涉及多項類別者,歸入最主要類別;涉及多所學校、帅稚園者,各學校及帅稚園均應各自進行通報工作。 ※即時通操作手冊由本部定之。
六、為預防校園事件發生及減少損害,本部應運用網路或電話簡訊,設置即時廣播系統,廣
播有關校園安全維護訊息。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帅稚園應依本部通知,下載校安即時廣播系統程式,並依規定保持連線。 校安即時廣播系統操作手冊,由本部定之。
七、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帅稚園,應指定專人承辦校園事件通報工作,業務承
辦人對通報資料應負保密責任。
八、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日應指定專人檢視所轄單位及學校使用即時通之狀況,俾利即
時協處。查有錯報、漏報、遲報時,應要求即時更正或補正。
九、本部於每月五日前,依即時通之通報資料,公布校園事件統計數據;每年並應指派專人
或委託學者專家進行分析研究,以研擬減少校園事件之具體措施與建議,提供各教育行政單位及教育工作人員參考。 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帅稚園之通報專線電話、傳真號碼應轉知轄屬教職員
生周知,以利校園事件之通報。
十一、本部各館所準用本要點辦理通報作業。
十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帅稚園,應定期檢討校園事件之通報優劣情形,並
依相關規定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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