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各队及变电所电工、风筒工、抽放队排水人员入井。
4.2.5 恢复送电顺序: 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瓦斯排放区域—其它地点。
4.2.6 恢复供电前,首先由瓦斯检查员检查变电所及其它区域内的瓦斯浓度,并将检查结果汇报指挥部,如果瓦斯浓度在0.5%以下,调度室可下达命令,向变电所恢复供电。如果瓦斯浓度在0.5%以上,则由指挥部制定相应瓦斯排放措施,经处理瓦斯降至0.5%以下时,可恢复向变电所供电。
4.2.7 根据矿井监测系统监测的各地点的瓦斯情况,严格按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及送电安全措施,组织若干个排放瓦斯小组,排放瓦斯。
4.2.8 在瓦斯排放完毕之前,变电所只能送各掘进工作面主风机的电源。
4.2.9 井下各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开启局扇。
4.2.10 排放瓦斯结束后,由排放负责人对整条巷道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向调度室汇报,排放瓦斯结束。
4.2.11 调度室接到各处排放瓦斯结束汇报后,向总指挥汇报,待总指挥下达命令后 ,调度室通知相关单位,按送电安全措施恢复供电后,方可恢复生产。
4.2.12 对全矿井停电停风应急处理的全过程,调度室作好记录。 4.3 大面积停电事故的预警
4.3.1 事故的预警主要依靠对输配电和其他电气设备的现场检测和检验。如发现漏电、过载、过流、超负荷、超耐压强度、绝缘破坏等情况要发出预警信息,按照《规程》要求进行处理。发生大面积停电的征兆是:电压波动大、线路发热、仪表指示不正常等。
4.3.2 隐患排查和危险源监控
(1)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文件精神,对煤矿电气设备和提升运输设备进行全面的、常态性的和规范化的排查治理。为防止线路因外力影响受到机械损伤,规定每月由各单位对所属供电线路进行巡查一遍,特别注意对处于主运大巷两侧电缆的检查,接线盒以及接地极的检查,发现电缆落地以及接地极埋设不合格的及时汇报相关单位并及时处理;对地面架空线路,每年对线路的两侧的树木生长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影响供电安全的树木建筑物由机电部联系供电公司协助处理,确保高压架空线的安全供电。
(2)加强电气维修。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检修及停送电作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做到安全用电。要求对老化电缆及线路定期检查并进行绝缘摇测,对不合格的电缆要及时更换;摇测10KV系统避雷接地情况,对不合格的避雷器、避雷线立即更换,严防雷电波对各类供电线路的冲击;严格执行高压停送电制度;安排了架空线路检查,避雷器检查,供电电缆摇测及打压试验,井上下及地面配电所微机保护整定及高压电动机电气试验等内容,此项工作在资金、人员上重点保证,由机电经理负责,具体实施。
(3)确保井下主水泵、局部风机、等设备的正常运转,对负荷进行
监测和分析。
(4)加强继电保护的试验整定计算及供电管理,缩小停电影响范围,对各类高压电器设备的保护进行完善。
4.4 大面积停电的预防措施: 4.4.1 预防漏电和人身触电事故措施。
(1)对井下的电气设备应进行严格的科学管理,大型电气设备必须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定期地对电气设备进行技术监测、试验和维护,并认真做好有关的记录,作为技术档案保存。绝不允许设备在低于规定的技术指标下或带病的情况下运行,以杜绝因设备的损坏而造成的电气事故所带来的触电情况发生。
(2)加强对设备的绝缘情况的保护和监视.防止因绝缘性能下降或受到损坏而引起的触电事故。
(3)电网和设备的电气连接都必须采用专用的电气连接头,电气连接头与导体的紧固以及连接情况必须符合高压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禁止采用导体之间直接缠绕的连接方法,杜绝因此而造成的相间短路或相地短路的事故发生。
(4)井下的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构架都必须认真做好保护接地,并定期加以检查,以确保其对触电事故的保护功能。
(5)井下电网对地的绝缘水平应定期加以监测,确保中性点不接地;电网的安全优势以及防止因相间或相地漏电所产生的触电事故的发生。
(6)井下各部分的输电电缆均应加设漏电保护装置,以便在一旦出现漏电事故时,保护装置能自动地切断事故电路,防止因此而造成的漏电
事故的发生。
(7)各种电气线路、设备在安装、使用和维护中必须遵循有关的技术规定和管理制度。制止不经任何请示和批准的擅自改动线路和增减设备容量或负荷量的行为,防止造成电网的混乱和超载运行的现象,引起电气事故的发生。
4.4.2 预防电气事故:
(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责的或临时指派的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2)检修和搬迁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前必须停电;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器验电,确认无电后再在三相上挂装接地线,对电气设备进行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3)部分停电作业应有遮挡。检修完恢复送电时,应由原操作人员取下标示牌,然后合闸送电。
(4)高压线路倒闸操作时,必须实行操作制度和监护制度;操作人员必须填写操作票。操作票中必须写明被操作设备的线路编号及操作顺序;严禁带负荷拉开隔离开关的现象发生。
(5)操作时,必须有两人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中必须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操作人员必须使用试验合格的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
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