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统一按收入或成本费用核定固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有违所得税的公平性。
1.核定征收不区分盈利水平,产生行业税负不公。同一行业的企业的盈亏状况各不相同,税务部门按行业设定统一的应税所得率,这样就导致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缴纳的税款低于其负担能力,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缴纳的税款高于其负担能力,出现同一行业内核定征收企业之间税负的公平。
2.核定征收存在区域差异,产生区域税负不公。企业所得税法立法背景中最重要的是统一税制,不仅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待遇,也清理了过去各地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公平税负。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行业幅度比率在2~3.75倍。无论是否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及企业盈利差异,各省、市在确定本地应税所得率上的差异必然产生税负不公。
行 业 农、林、牧、渔业 制造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饮食业 娱乐业 其他行业 应税所得率(%) 3-10 5-15 4-15 7-15 8-20 8-25 15-30 10-30 幅度比例 3.33 3 3.75 2.14 2.5 3.13 2 3
3.核定征收企业大多无法享受优惠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都是以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为前提的。虽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导向是引导和鼓励企业完善财务核算,但也存在新办企业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部分已经生产经营多年的企业习惯于核定征收而图省事不要求查账征收的情况,则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就无法享受,出现核定征收企业与查账征收企业之间税负不公。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产生的税收风险
1.核定征收企业产生纳税风险。资本具有逐利性,企业为了利益最大化在征收方式的选择上也会有体现,由此也就产生相应税收风险。
(1)比较选择,追求利益最大化。企业在面对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时的选择是哪种方式更加划算,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当企业的实际税负及纳税成本高于核定征收的税负和纳税成本时,就会通过刻意不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来主动选择核定征收。这样,盈利水平高的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征收方式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目前,行业最高应税所得率为30%,对一些特定行业及产品在市场上占垄断地位的企业来说,行业应税所得率的上限相对较低。举例来说,水电行业特别是江南一带的中小水力发电企业,前期一次性投入较大,但运营期营业成本和费用则相对较小,且其生产产品不存在库存情况,只要雨水充沛,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利润率在40%以上,在核定征收方式下,按国家税务总局
设定的最高行业应税所得率30%来计算,折合征收率为7.5%,而要查账征收条件下即使不考虑纳税调整,折合征收率也达10%,产生的税负差异不言而喻。
(2)放松财务管理,产生纳税遵从风险。核定征收企业根据收入或成本、费用来确定应纳所得税额,收入与成本、费用之间并不要求匹配。现金交易泛滥,导致企业隐瞒收入乃至账外经营几乎没有额外成本。虽然“金税工程”有效控制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普通发票的控制就相对薄弱。这样,核定征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财务核算自然不规范,材料采购、提供或接受劳务时,不仅已方产生不按规定开具或取得发票及少计收入的风险,同样的风险也会在交易对方产生。
(3)产生筹划空间,关联企业少纳税款。核定征收给关联企业之间带来税收筹划的空间。企业或关联方的一方采用核定征收,另一方采用查账征收,那么它们之间就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利用关联企业交易转移收入或成本、费用的方式来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如A建筑安装企业与B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关联关系,A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0%,B企业实行查账征收。A企业承建B企业的开发项目,A企业增加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按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B企业相应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100万元,则少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双方通过关联企业利润转移少缴企业所得税22.5万元。
(4)不体现股利分配,企业和股东产生双重纳税风险。
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不断加大宏观层面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以内,也包括核定征收企业。但由于核定征收的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不能准确反映企业实际盈利情况,也就为企业财务上不体现股利分配找到了理由。企业正常情形下的股利分配,企业为股东个人购臵房产、小汽车等个人消费性支出、企业股东从企业借款年度终了既不归还也未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形,自然人股东都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也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而现实工作中,核定征收的企业既没有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也没有自行申报。以上饶市地税局2014年度核定征收的7045户企来说,没有一户企业有代扣代缴股利分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记录,其中不乏生产经营时限在5年甚至10年以上的企业。由此,一方面国家加大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为的是减少企业负担,让企业有更多资金扩大生产经营;另一方面,企业却进行股利分配或变相进行股利分配甚至股东抽取企业资金又不履行纳税义务。
2.核定征收给税务机关带来税收执法风险。 不可否认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加强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有效手段,征收方式的确定也赋予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自由裁量权,由此也就容易产生税收执法风险。
(1)核定征收导致权力寻租。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在选择征收方式时,就会寻求“打通关系”。举例来说,有些
企业向社会融资,支付利息既未取得发票,也未履行税收代扣代缴义务,为了规避税收,就选择核定征收;有的企业在行业内销售渠道、品牌影响、生产技术、机器设备等方面明显优于业内同行,当然盈利水平也高于同行,在权衡税负的同时也要求按行业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有的行业按盈利水平明测算应纳税所得额明显大于按总局设臵的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整个行业一致要求核定征收的情况,如某县小水电行业;甚至有的企业不惜要求从查账征收改成核定征收,找关系、说人情,借助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影响给税务部门压力。上述情形都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现象。
(2)疏于管理产生失职风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动态变化的,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也应由核定征收逐步向查账征收推进。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既有管户过多,无法认真审核企业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也有依赖核定征收图简单省事的现象。反映在企业所得税管理过程中,不区分企业实际情况,一味实行核定征收,既不加强政策辅导引导企业加强和完善财务核算,也不加强后续管理关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不注意日常审核,年复一年,一些政策效应也无法准确反映,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上饶市目前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总户数为55户,查账征收企业20户,核定征收企业35户,核定征收占总数的63.64%,其中13户会计师事务所仅有4户实行查账征收,其他9户均为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