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3)

2019-03-15 19:45

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第三节 调度管理制度

第20条 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在调度管辖范围内行使调度指挥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21条 省调的“可接令人”为省调管辖范围的下列人员: 1. 地调调度员。

2. 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火电厂单元长)。 3. 变电站(集控站)站长、值班长。

上述人员须经省调考核认证,合格后方可成为省调的“可接令人”。

第22条 省调的“可接令人”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并对调度指令执行的正确性负责。

第2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上级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省调主管领导或调度负责人传达给值班调度员。

发、供电单位领导的指示或命令,如涉及到省调管辖权限时,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能执行。

第24条 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省调调度管辖和管理范围内的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现场人员可先按现场运行规程处理,处理完毕后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25条 在调度联系和发布、接受调度指令时,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报名、复诵、记录、录音和汇报制度,使用标准调度术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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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双重名称(设备名称和编号)。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复诵无误方可执行,执行完毕后立即汇报执行情况。

第26条 地调值班调度员和厂站值班人员在接受省调调度指令时,如认为该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当省调值班调度员确认并重复该指令时,受令人必须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电网或设备安全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给下达调度指令的省调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第27条 属于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根据需要,在省调与有关地调或厂站协商后,可长期或临时委托地调或厂站进行调度管理。

第28条 因主网运行方式改变而影响地调管辖范围内电网、设备运行时,省调应事先通知地调。因地调管辖范围内电网、设备运行方式改变后影响主网时,地调应事先取得省调的同意。

第29条 当电网出现紧急情况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直接越级向电网内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分别报告省调和所属地调值班调度员。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不得与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发布的调度指令相抵触。

第30条 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时,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情况。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正确处理、作好记录,并及时汇报领导。

第31条 一个运行单位同时接到省调和地调的调度指令而不能同时执行时,应及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指令的性质和影响,从全局出发确定执行指令的次序,并应及时通知相应地调和该运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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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 运行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汇报电网运行信息、异常和事故情况。

第33条 运行单位必须保证在任何时间都有可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在主控室(集控站)内。

第34条 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调度管理规定:

1. 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变电站无人值班,应事先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技术上和组织上必须提供可靠保证,确保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安全和供电可靠。

2. 实现变电站无人值班,调度自动化系统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且运行稳定可靠。

3. 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维护由集控站(中心)负责,集控站(中心)应建立专项规章制度,必须24小时值班,以确保及时对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设备操作。

4. 各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无人值班变电站,必须接受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集控站(中心)值班人员根据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对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操作。

5. 当需对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现场就地操作时,操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完成操作。

第35条 调度系统可接令人员发生变动后,应以文件形式通知有关调度机构和运行单位,并附最新人员名单(须经省调考核认证)。

第36条 省调调度管辖的地调、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规程应按规定及时修编并报省调备案。

第37条 有下列违反调度纪律行为之一者,省调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1. 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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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擅自越权改变设备状态。

3. 不如实反映现场情况,有意隐瞒或虚报事实。

4. 不经调度许可,擅自在省调管辖或管理设备上进行工作(无论是否造成后果)。

5. 不经调度下令,擅自改变发电厂有功、无功出力。 6. 对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汇报不及时或汇报错误,延误事故处理。

7. 与省调调度业务有关的电力信息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退出运行、检修或在调试前未向省调申请并得到同意的。

8. 性质恶劣的其它行为。

第四节 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第38条 省调应按年、月、日编制系统运行方式,以及其它需要的特殊运行方式(含保供电方案),并满足调度管理的基本要求。

各级调度机构应编制本地区电网的运行方式。下一级电力系统的年度运行方式,应服从上一级电力系统的年度运行方式要求,各地调的年度运行方式应报省调备案。

第39条 年度运行方式应于前一年年底前编制好,其内容包括:

1、 上年电网运行情况总结。 2、 本年度电网运行方式。

第40条 月度运行方式应于前一月月底编制好,其主要内容包括:

1.月度发电调度计划。

2.月度售电计划和购小电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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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度发电设备检修计划。 4.月度输变电检修计划。 5.各发电厂可调小时。

第41条 日运行方式应于前一日18:00时之前编制好下达到有关单位,其内容包括:

1.各供电局地区负荷曲线和预测需电量。 2.省内负荷预测曲线和外送负荷曲线。

3.各发电单位96点有功出力曲线和发电量计划。 4.检修容量及开停机安排。 5.备用安排情况。 6.设备检修安排。 7.新设备申请书。 8.运行方式变更通知单。 9.其它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42条 在编制发、供电计划时,应当留有备用容量,分配备用容量时应考虑电网的送受电能力,备用容量包括负荷备用、事故备用、检修备用等。云南电网备用容量按南网总调统一安排,总备用容量不宜低于最大发电负荷的20%,各种备用容量宜采用如下标准:

1.负荷备用: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2~5%。

2.事故备用: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10%左右,但不小于电网中一台最大机组的容量。

3.检修备用:应当结合电网负荷特点、水火电比例、设备质量、检修水平等情况确定,一般宜为最大发电负荷的8~15%。

4.电网如果不能按上述要求留足备用容量运行时,应经有关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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