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第43条 发、供电调度计划
1. 各级调度机构应分别根据调度管辖范围编制并下达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2. 值班调度员可按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调整后必须作好记录。
3. 编制发电调度计划的依据: 1) 负荷预测。
2) 电网的设备能力和检修情况。
3) 电网潮流、稳定、调压和经济运行的要求。 4) 各发电厂的上网电价。 5) 各发电厂购售电合同。 6) 火电厂的燃煤储存情况。
7) 水电厂水力资源情况,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电厂的水库,应根据批准的水电厂设计文件,并考虑防洪、灌溉、发电、环保等各方面要求,合理利用水库蓄水。
8) 外送(购)电计划。 9) 发电厂上报的发电计划。 10) 有关的并网调度协议。 4. 编制供电调度计划的依据: 1) 负荷需求预测。 2) 电网发电和供电能力。 3) 电网计划用电方案。 4) 销售电价。
5) 有关的供、用电合同(协议)。 6) 上级下达的供、用电计划。 7) 国家有关供、用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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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电厂执行发电调度计划,地(县)调执行供电调度计划。
第44条 出力管理
1. 发电厂必须按照日发电调度计划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
2. 发电(调相)设备不能按日发电调度计划运行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发生事故紧急停运的,根据现场规程规定处理。 2) 发生临时性缺陷、燃料质量等原因需要调整日发电调度计划的,应于6小时前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值班调度员有权调整日发、供电调度计划,下令开、停发电机组:
1) 发、供电设备事故或电网事故。 2) 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 3) 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4) 主干联络线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
5) 由于天气等原因使实际负荷偏离预计负荷而调整困难时。 6) 由于水情突然变化,防汛等紧急情况。 7) 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
第五节 水库调度管理
第45条 水库调度管理的基本任务:
1. 在确保水电站水工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按设计确定的任务、调度原则合理安排水库的蓄、泄水方式,充分发挥防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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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利用的效益,发挥水电厂在电力系统中的调频、调峰和事故备用作用。
2. 在全网内实施水库群补偿和水火互补调度,保证电网安全、经济。
3. 负责电网水调自动化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协助和指导各水电厂的水情测报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46条 水库运行
1. 水电站水库设计的开发任务、水文特性和功能经济指标(如正常高水位、死水位、防洪限制水位、机组的引用流量等)是指导水电厂运行调度的依据,运行时必须遵照执行,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
2. 水库调度应与水文气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充分利用水调自动化系统,做好水文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合理安排水电厂的运行方式。
3. 依据系统实际情况和各水库综合利用部门的要求,编制水库调度计划,实行水库群联合补偿调度,发挥水电站及水库的最大效益。
4. 水库调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保证率和水文气象预报相结合的方法,所采用保证率一般可在70~75%。对水库运用方式和安排,须根据水雨情和水库下游的情况及时调整水库发电方式。
第47条 水库调度基本原则
1.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水库综合利用最大效益,当安全与兴利二者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
2. 水库调度应充分利用水头和水量,提高水量利用率。 3. 在汛期应严格执行规定的防洪限制水位,当超过防洪限制水位时,水库的蓄、泄由水库所在地区的防汛指挥部调度。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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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经上级批准,可拦截洪尾,适当超蓄。防洪限制水位以下,由省调调度。
4. 遇设计枯水年份,供水不应破坏。遇特枯年份,供水破坏应均匀,不应集中。
5. 梯级电站实行统一调度,同步运行,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及整个梯级效益最大化。
第48条 水库调度工作制度
1. 每年年底前,水电厂应根据水文、气象预报和历史资料分析,编制下一年度水库控制运用发电建议方案,上报省调。省调根据电厂上报建议和系统负荷预测、火电厂供煤平衡及降雨来水趋势预报等综合情况,编制全网水库群补偿调度和水火互补的年度计划。
2. 每月5日前,水电厂应将月度水情报表报到省调。 3. 每旬第一个工作日,水电厂应将本厂的旬报报到省调。 4. 每天10时前水电厂应将当日流域的水、雨情报告省调。 5. 各水调分中心应做好有关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可靠传输至省调。
第六节 设备检修管理
第49条 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云南电网计划检修安排原则:
1. 电网检修安排应综合考虑电网安全、发供电平衡及设备健康状况。
2. 各发供电单位必须抓好设备管理,健全设备档案,保证检修质量,全面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逐步消除非计划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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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备计划检修原则上应在不影响发供电的情况下进行。 4. 设备检修应抓好计划管理,避免重复停电。
5. 基建工程项目对电网设备有影响的,必须提前报年度、月度计划。
6. 正常情况下,调节性能好的水电厂及火电厂的大修工作安排在汛期进行,调节性能差的水电厂安排在枯期进行。
第50条 检修工作按性质分为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事故检修三类。
1. 计划检修分年、月两种。
各单位应于年底上报次年度省调管辖设备的检修计划,经协调后统一安排。
月度检修计划由省调负责编制,各单位应于18日前将次月省调管辖设备检修计划报省调,经综合平衡后于月底下达。
2. 临时检修:
可向值班调度员申请的非计划检修。超越调度员权限的临检申请应通过相关部门办理。
3. 事故检修:
指设备损坏已构成事故的检修,也必须尽快办理事故检修申请。
第51条 已列入计划的设备检修,在开始检修前,应按规定提前向省调办理检修申请:
一般设备的计划检修应在开工2天前申请,省调在开工前1天批复。
对电网运行或发供电能力影响较大的检修项目应在开工5天前提出申请并同时上报检修方案,省调在开工前2天答复,在开工前1天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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