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GATT的基本原则
(四)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指各缔约国政府应迅速公布其与商品进出口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规章,以便其他
缔约国和贸易商能够熟悉。这些法律规章在公布前不能实施,并有义务接受其他缔约国对实施状况的检查
和监督。
其作用在于防止缔约国对贸易进行不公开、不透明的管理而造成歧视性待遇,影响自由贸易的进行。
它是GATT其他原则得以有效贯彻的基础。
二、GATT的基本原则
(五)公平贸易原则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GATT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等有关条款中,主要是反倾销、反补贴和减少其他非关税壁垒,以保证公平贸易。
GATT规定,当一国产品以低于国内正常价格或成本价向外国出口时,可视为倾销,这时进口国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来抵制倾销带来的损害。
GATT严禁缔约国对初级产品以外的任何产品给予出口补贴,如果一缔约国的出口补贴对另一缔约国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严重威胁,可以允许这一进口缔约国对有关产品的进口征收反补贴税。
二、GATT的基本原则
(六)互惠原则
发达国家予以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的基本理由,也是互惠原则的例外。
互惠原则是GATT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不仅是缔约国之间进行贸易谈判并维持正常贸易关系的基础,而且是GATT得以发挥作用的主要机制。
互惠原则是有关缔约国应力求维持互惠互利减让的一般水平,提倡通过各缔约国之间的互惠互利、相互关税减让,使其各自的进出口维持基本平衡,促进各国贸易发展、推动贸易自由化。
GATT中的互惠并不意味对等。
二、GATT的基本原则
(七)贸易争端的磋商调解原则
这是GATT的另一个根本原则。GATT本身不是独立的权力机构,而是一个协调机构,它为各缔约国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个谈判的场所。
GATT为了维护各缔约国的正当权利,协调其贸易关系,解决贸易争端,制定了一套处理成员国间争议的磋商程序及利益丧失或损害的申诉程序,为各方顺利履行其权利与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GATT磋商调解的目的在于通过争端的解决恢复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而非对违反GATT规则的某方进行惩罚。
二、GATT的基本原则
(八)对发展中国家特别优惠的原则
GATT素有“富人俱乐部”之称,其大多数条款都是迎合了发达国家的利益。
总协定的基本目的“对发展中的缔约各国是特别迫切的”,“注意到缔约国全体能使发展中的缔约各国采用特别措施,以促进它们的贸易和发展”,GATT给予了发展中国家主要优惠。
GATT承认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非互惠原则,规定了对缔约国中的发展中国家在贸易和发展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有关问题,并希望缔约国全体对发展中的缔约各国采用特别措施,以促进它们的贸易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