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财务问题研究(2)

2019-03-16 10:14

(1)股票融资。即指通过公开发行新股或向原股东配售新股,即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发行股票,并用销售股票所得价款为并购行为支付交易价款。此种融资方式实际上属于现金融资方式的范畴。此类融资一般为上市公司所选用。但由于存在收购溢价,使增加的资产中有一部分是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另外,每股收益率要视并购后所产生的效益。因此,并购后的企业的财务指标表现具有不确定性,这也会可能给股东们带来较大的风险。

(2)换股并购融资。即指收购公司将目标公司的股票按一定比例换成本公司股票,目标公司被终止,或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根据换股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增资换股、库存股换股、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换股等等。此类并购可以在上市公司之间、非上市公司之间和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进行。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环境的日趋宽松,特别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以换股进行并购交易的方式开始风行全球。

(3)以权益为基础的融资。以权益为基础的融资主要包括反向回购、股权划出、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层收购等。反向回购即出售通过回购获得的股份。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1.2.3 混合型融资

除了上述的债务、权益融资方式以外,西方国家企业在并购融资中还大量使用一些混合型融资工具,这种既带有权益特征又带有债务特征的特殊融资工具,在西方国家企业并购融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常见的混合融资工具有: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

(1)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公司债券,它规定持有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按事先确定的转换价格将其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它是国际资本市场上的一种兼具债券和股票功能的混合型金融工具,西方企业并购融资中最常使用的一种融资工具就是可转换债券。对于融资企业而言,发行可转换债券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具体情况,发行具有不同报酬和不同转换溢价的可转换债券,以

求达到最优的资本结构。可转换债券实际上是向持有者提供了一种选择权,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可按某一特定价格将债券转换为股票。

(2)认股权证。认股权证是表明持有者享有权利的凭证,即指由有限公司发行的,能够按照特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内购买一定数量该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凭证,其实质是一种有价证券即股票期权。持有这一证券者可以在规定的期限以事先确定的价格买入公司发行的股票。 1.2.4 其他融资方式

(1)杠杆收购融资。杠杆收购从本质上看就是并购企业主要以借债方式购买被收购企业的产权,继而以被收购企业的资产或现金流来支持偿还债务的并购方式。与其他并购融资方式相比,杠杆收购具有如下高负债性、高风险性、高收益性等特点。

(2)卖方融资。企业并购中一般都是买方融资,但当买方没有条件从贷款机构获得抵押贷款时,或是市场利率太高,买方不愿意按市场利率获得贷款时,而卖方为了出售资产也可能愿意以低于市场利率为买方提供所需资金。买方在完全付清贷款以后才得到该资产的全部产权,如果买方无力支付贷款,则卖方可以收回该资产。这种方式在美国被称为“卖方融资”,比较常见的卖方融资即在分期付款条件下以或有支付方式购买目标企业。

2 我国企业并购融资存在的问题

2.1 融资渠道缺乏创新

融资渠道缺乏是制约我国并购交易发展的瓶颈之一。目前采用比较广泛的并购融资渠道有企业自有资金、银行信贷、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有价证券。企业日常现金流产生的自有资金相对于并购所需的庞大资金而言往往是不足支付的。目前我国正规渠道融资大部分是通过银行信贷实现的,但在我国《贷款通则》中明确规定,除国家规定的情况外,银行信贷不能用于股权性质的投资,因此一般情况下利用银行信贷实现并购仅仅局限于通过购买资产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即便是符合银行贷款条件,银行也倾向于向偿债能力强的企业发放贷款,对于资金困难企业、民营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银根紧缩时,常常会面临收缩贷款盘子的窘境。

发行有价证券也面临一些障碍,就发行股票而言,公开发行需要满足企业的规模、经营业绩和行业特征等多方面的限制,而发行企业债券更是困难;私募融资则因为融资渠道不畅通,成功的可能性也不大。

2.2 中介机构融资有限

在西方企业并购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中介服务机构——投资银行,在我国还没有形成。国外成熟并购市场上,并购企业有并购意图后的第一步就是找一家投资银行接洽寻求融资建议,这家投资银行可能会也可能不会代表并购企业和目标公司商谈具体的并购事项,但融资的建议是必须首先考虑的。同时投资银行自身就有充足的资金,可以为并购企业提供如过桥贷款等形式的资金支持。虽然我国目前一些证券公司也有投资银行业务,但整体资金实力普遍较弱,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工具和能力非常有限。

2.3 非法融资屡禁不止

虽然我国在《公司法》、《证券法》的基础上,已经逐步出台了诸多关于对并购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等,收购行为得到了极大的规范,但各种非法融资现象仍时有发生。《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收购报告书中,并购企业必须披露收购资金来源。从已披露的收购报告书来看,绝大多数企业均披露来源为自有资金;虽然企业的财务报表账面显示确实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并购款,但这些资金从何而来我们不得而知,事实是并不是所有的并购企业都有充足的经营性现金流足以偿付大额并购交易额。此外,在办理融资的过程中,企业伪造信息、骗取资金的现象也并不鲜见,通过非法融资,即使筹集到了资金,也可能会为企业的后续经营带来风险隐患。

2.4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我国企业并购融资渠道狭窄,但即使是这些仅有的融资渠道,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实际应用时所受到的待遇也是不同的。上市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制度、历史及资产规模等的影响,在获得并购融资方面,与广大中小企业、绩差企业相比,明显具有优势。而广大中小企业和绩效较差的企业则很难获得并购所需的资金,表现在:(1)我国证券市场尚没有创业板块,中小企业不可能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并购所需资金;(2)我国对上市、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的资格都有严格的规定,门槛高,绩效差的企业不可能达到这些要求,也就不能利用这些工具来为并购融资;(3)由于受到制度影响,以及历史因素、资产规模和贷款安全性等的考虑,商业银行往往愿意贷款给上市公司和国有大型企业,而中小企业和绩效差的企业要想获得贷款是很困难的,要想获得用于并购这种高风险项目的贷款更加困难。

3 我国企业并购融资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 法律法规不完善

并购的首要条件是资金,而资金来源需要有法律作保证。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企业可利用的三种主要融资渠道即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在立法上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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