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1(4)

2019-03-16 10:21

代表。家户制的财产属于家户个体所有;二是村社制下的村社是国家纳税单位,家户制下的纳税单位是家户;三是村社制下的村社是地方自治单位,具有行政功能和地方权威性;家户制下的村落是家户基础上自然形成的自然村,主要是家族自治功能。 与俄国和印度的村社制一样,中国的家户制不仅源远流长,而且影响深刻。费正清评论道:“中国是家庭制度的坚强堡垒,并由此汲取了力量和染上了惰性。”[16]在当下和未来的中国农村发展中,必须高度重视和深入挖掘这一基础性制度和本源性传统,精心厘定本国的制度传统资源,才能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否则,“中国特色”很可能是“他国特色”,“中国道路”很可能是“别国道路”。1990年代后期,中国学术界曾经涉及过中国农村社会本体问题。最初是张乐天先生在中国第一部研究人民公社制度的著作中,提出人民公社的生产队是对“传统村落的延续”。在著名农村学者秦晖看来,传统中国“村落共同体”是日本学者的看法,具有日本农村社会的印记。他为此提出了中国农村社会的国家“大共同体本位”的传统。[17]但“大共同体本位”只是强调了中国农村社会受国家的控制较强,而未涉及到农村社会的基点。事实上,中国的“国”是以“家户”为根基的,而且家户与国并不是完全重合的。如果是“大共同体本位”,很容易得出农民为“国家农民”的结论。而在中国的历史上,只有“国家官员”、“国家职工”的说法,从来没有“国家农民”的说法,即使是高度

国家化的人民公社,也没有这样的体认。正因为对中国农村社会本体问题缺乏深入的讨论和认识,以致很容易将与村社类似的公社看成自己的传统,错将他国特色视为“中国特色”。 三、家户经营传统与农业经营组织 在中国,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户长期居于主导地位,是整个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细胞”。由此形成数千年中国的农户经营传统。 家户是最基本的组织单位。这在全世界都是如此。而在中国,家户则成为一种基本的组织体制,并具有核心地位。这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首先,自然禀赋是组织存在的基础。中国是一个自然禀赋适宜于农耕的国度。适宜的气候和土壤条件使农业生产可以不需要更多的人组合在一起共同劳动就可以完成农业生产过程。这使得家户生产成为可能。俄国的村社制共同劳动显然与寒冷的气候条件相关。村社制实际来自于早期人类的集体狩猎时代。在广袤严寒的大地上,家户的独立生产十分困难,更需要集体相互依存。其次,财产继承制是组织单位再生产的机制。中国告别原始社会就是从“天下为公”到“天下为家”的转变。中国实行“分家析产制”,家户是财产分配和继承单位。成年男子可以平均分配和继承家庭财产。由此导致一个个小家户的不断再生产。村落的共同财产不仅数量很少,而且不承担再分配和继承的功能。而俄国的土地财产属于村社所有,村社分配土地财产,由此造成个人对村社而不是家户的依赖。印度的种姓制使那些低等

种姓家庭几乎毫无财产可继承。但是,“种姓制度为无地的劳动者提供合适的职业,使他们分散的固定在各个村庄里;同时,对他们的社会地位的评价主要看他们的工作而不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村社因此具有凝聚力。[18] 第三,税收制度是组织单位延续的制度依据。中国是一个早熟的国家。早在2000多年前就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而国家存在的基础是农业财政。国家需要获取税赋来供养皇室、官僚和军队,兴建公共工程。有土地的家庭则成为国家的税收单位。在中国,“户”是国家组织民众的单位,也是中国特有的。户具有政治社会意义。“一家一户”的“家”是社会单位,“户”则是政治单位。中国政府专门设立有“户部”,主管户口与财政。传统中国的财政实际上是农户财政。所以,中国政府需要保护和鼓励家户制。而在俄国,村社是国家税收单位,农民个人不直接与国家发生联系。“征税对社不对户,贫户所欠富户补”。[19]在印度,低种姓家庭基本没有纳税的条件和基础。第四,意识是组织延续的动力机制。由于家族既是经济共同体,又是政治和社会共同体,在人的生命活动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因此中国人的家族意识特别强烈。中国人以男性姓氏为正宗,家族兴盛为人生至高目标,如“发家致富”、“光宗耀祖”等。而俄国村社制下,“发家”几乎没有可能,且“村社舆论谴责热爱劳动和渴望致富、出人头地的思想”。[20]对于印度低种姓来说,“致富”只是超脱人世的“天国之梦”。摩尔认为:

“作为劳动组织,种姓是在农村中造成耕作不良的一个原因”。[21] 因此,如果说俄国村社制属于集体主义,印度村社制强化种姓主义,那么,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是家户主义。家户单位是中国长期延续的传统。 中国的家户经营有利于调动农业生产积极性。首先,土地为家户所有或者家户经营,这就有可能使家户能够自由支配自己的产品。地主可以通过土地获得地租,佃农在合理的地租条件之下可以获得尽可能多的生产产品使自己获得更多一些。而自耕农更是可以通过自己努力生产获得更多一些产品。在生产和报酬紧密联系的条件下,家户有可能改善自己的生存状况。尽管成为“地主”只是少数人才能实现,但却是所有农民的人世“梦想”。正如新中国建立前东北农民最大的梦想是“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获得土地从而“发家致富”始终是推动中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动力,而这只有在家户制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由此也锤炼出中国农民特有的“勤劳”品质:“敬时爱日,非老不休,非疾不息,非死不舍。”[22]。中国农民的勤劳是世界上无与伦比的。连孟德斯鸠也承认中国人的勤劳精神。韦伯更是对中国人的勤劳给予极高评价,他说:“中国人的勤奋与劳动能力一直被认为无与伦比。”[23]而村社制若干年平分土地,抑制了农民对土地的更多渴求,也因此限制了其积极性。其二,土地为家户所有或者家户经营,促使家户独立完成生产全过程,不需要外部性监督,也因此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外部

监督形成的成本。费孝通根据其农村调查认为:“在现有农作技术条件下,分工的不发达使两个人在一起工作并不比两个人分开各自工作为便利和效率高。”[24]对于地主而言,将土地租佃给农户以后自己不需要再干预生产过程。而对于直接生产者的农民来说,生产经营过程完全是自主性的,他们根本不可能对自己“偷懒”。因为这种“偷懒”是对自己可能陷入饥饿和破产的自我惩罚。“偷懒”因此成为一种非道德行为。而在由若干家户构成的村社劳动组合中,除非每个人都有极高的劳动自觉性,“怠惰”是不可避免的。 正是家户经营创造了灿烂的中国农业文明。如著名农史学家孙达人所说:“没有个体小农就没有战国秦汉以来的新时代,就没有与这个时代相适应的、领先于世界的新文明。”[25]但是,家户经营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会带来非均衡的社会后果。一则会出现社会分化。不同家户由于其生存资源和劳动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一部分人会陷入土地很少,甚至没有土地而造成的贫穷之中。二是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家户经营造成家户成为自已生命活动的责任单位,天灾人祸完全由家户自我承受,缺乏来自社会的保护和支持。而自我保护功能弱的穷人因此会陷入悲惨的命运之中。即杜甫诗中所说“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相对而言,村社制的经济效益较低,但能够避免社会分化,同时给村社成员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村社制犹如一具外壳,虽然抑制自由发展,但能够遮风挡雨。摩尔就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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