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1(5)

2019-03-16 10:21

为印度的村社种姓制度具有“安全阀“的作用。[26]因此,家户制是有分化的效益和缺乏保障的“勤劳”,村社制是没有效益的平均和有保障的“怠惰”。 当然,对于中国传统家户条件下的家户生存状况不能仅仅陷于微观机制,而还应放在宏观背景下考察。总体上看,中国古代社会的农民状况属于“普遍性贫穷”,或者是“勤劳式贫穷”。但这种贫穷的根源却不仅仅是微观经营机制。至少有三个因素需要重视。其一是人地矛盾。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类生产有两种形态,一是物质生产,一是人口生产。这两种生产要达到大致均衡。但在中国,人口再生产始终快于物质再生产。而土地资源总是有限的。由此必然出现人多地少的矛盾。在生产力没有显著进步的情况下,人们对土地的占有进而获得物质产品受到严重限制。即使是土地占有处于均衡状态,也会出现因土地规模太小而难以脱离贫困。在中国历史上,许多地方并没有地主,或者地主占有量极小,人们仍然处于贫穷状态,可以说是“平均式贫穷”。其二是剥削率畸高。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中国很早就建立起一个皇帝-官僚统治体制。这一体制的运行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撑。其财政来源主要是农业。一般家户要承受地租和赋税双重剥夺,即使是富户也要承受赋税。特别是这种赋税既沉重又没有额度,很容易超出家户能承受的限度,从而造成家户的反抗。事实上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许多都是由地主领头或者参与的。而每一次起义和反抗在推动

社会进步和同时也会造成社会的破坏。其三是财产继承。在中国家户体制下,财产继承实行平均主义的分家析产制。前辈积累的田产由于儿子的均分,很快就会重新陷入贫穷状态。 由此可见,中国的贫穷状态与家户体制有一定联系,但不是唯一原因,甚至不是主要原因。进入20世纪以后,家户传统受到严峻的挑战。以现代取向的价值观对传统家户给予了尖锐的批判。但即使如此,现实主义的政策也不得不尊重家户传统。孙中山先生提出“耕者有其田”,家户则是“耕者”组织单位。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实行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将土地分给农民,其组织单位仍然是家户。民主革命中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目的也是为了调动农民的农户生产积极性。 新中国建立以后,土地改革将农村社会成员变成了平均占有土地的农户。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人认为,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民具有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一是个体农户发家致富的积极性,一是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但是,从革命话语看来,个体农户具有私有性和落后性,与社会主义是格格不入的。为此,土地改革后很快进行对农业(主要是个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在中国,从来没有集体经济的传统。因此只能以最早实行社会主义集体化的苏联“老大哥”为榜样,认为只有“社会主义的集体农庄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27],将“共同劳动,计工计酬,集中经营”作为改造农村的蓝图。在这一蓝图下形成的人民公社体制与长期历史形成

的家户单位传统实行了最彻底的“决裂”。公社体制与俄国的村社制相同。土地等生产资料为公社所有,集体劳动,平均分配,公社成为国家的纳税单位,“发家致富”不仅没有可能,更被视为“资本主义道路”而批判。有人认为实行公社制是国家为了更好地从农民手中获得产品。尽管有这种客观后果,但实行公社制的主观目的还是为了社会主义理想目标。因为在历史上,国家的力量远没有1949年后强大,照样可以获取大量产品和劳役。公社制在对弱者的保障方面有一定成效,但严重后果是农民个体的自主地位下降了,背离了家户单位传统,压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著名的农村政策专家杜润生先生评论人民公社时说:“它的体制背离了农业生物学特性,使农民疏远土地,无从建立持久不衰的劳动兴趣和责任感,从而影响他们的生产积极性。”[28]他还认为,苏俄集体化的设想是针对俄国村社传统提出来的,“把这种长期在村社制度中生活过来的农民重新组织起来……搞集体的耕作,其愿望显然是含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但是要把它照搬到中国,就产生了对象上的差异。”[29]但公社的照搬不可能是全盘照搬。与前苏联的集体农庄有国家保护不同,中国公社的农民生存得依靠自已寻求出路。因此,自人民公社一成立,传统的力量就顽强地表现自己。公社体制不得不后退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体制。进一步的是“包产到户”不断兴起,只是未能突破体制框架。直到1980年代初,中国实行家庭经营,

与家户单位传统相衔接。由此可见,公社制并不是中国固有的传统,恰恰是背离了中国的本源型传统。家户单位传统不是简单的能够替代,更不是简单能够“消灭”的,即使会有所“中断”,也会再“复活”。 改革开放以来,家户经营体制显示出极大的活力。但是,以家户经营体制为核心的农村发展道路也受到了严重挑战。一是仅仅依靠农业的农民的生活状况未能得到根本改变。其显著标志是作为农村家户承包制改革旗帜的安徽省小岗村。有人认为小岗村是“一夜之间脱贫,30年未能致富。”二是出现社会分化。农村社会由公社体制下的平均状态变为一个有贫富分化的社会。三是保障体系脆弱。对社会弱者的保障和救助因为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而受到弱化。正是这一背景下,所谓的传统主义得到复活,这就是要恢复公社体制传统。上文已说,公社并不是中国特有的传统,在相当程度是“舶来品”(毛泽东在兴办人民公社时曾经将三国时代吃饭不要钱作为古已有之的传统资源。其实,这种现象只是道教的一种教义行为,而不是普遍性的制度行为)。更重要的是将现实农村困境完全归之于家户经营体制是不恰当的。因为,造成农村困境的人多地少矛盾没有消除。在人均耕地只数2亩的条件下,依靠农业的家户经营致富是困难的。二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负担一度十分沉重,压抑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三是人民公社时期的社会保障依靠的是农业内部建立的,只是一种低水平的保障。这种保障

已无法适应社会大环境的变化和农民的需求,由此需要国家给予支持。新世纪以来,国家在农村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新型农村医疗、新型农村养老等,就是试图建立以国家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因为农村发展一度出现的困境而简单否定家户体制,并向公社传统回归是缺乏充分根据的。 如果说公社制是以“现代”组织形式对家户经营传统的冲击,而当今的现代农业再次对家户经营传统提出了挑战。家户经营的一个最突出特点就是经营规模太小,即被称之为“小生产”。生产经营规模与经营效益有着天然的联系。没有规模就没有效益,没有效益就没有投入。没有投入也就无法扩大,甚至无法延续再生产。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大提高,但家户的生产能力却相对低下,[30]这必然会影响中国农业的持续发展。正因为如此,家庭经营再次受到质疑。 很显然,现代农业需要现代经营组织单位。家户经营是传统组织形式,能否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呢?目前有两种不同认识:一是以“公司”替代家户经营,一种是固守家户经营。本文认为,家户经营传统在中国延续已久。家户单位这一组织外壳完全可以继承。这是由于农业生产特性决定的。尽管技术有很大进步,但至今为止,农业生产仍然无法实行工厂化作业,仍然无法超越对自然的依赖。农业生产的自然周期性决定了忙闲不均。它与可以不间断生产工厂作业不同。因此,家户单位是节约型的农业生产组织。它可以根据季节

不同,灵活经营。它作为分配单位,可以不需要外部监督及其由此而来的监督成本。因此,即使是现代农业生产也需要从家户单位传统中汲取精华。 当然家户单位传统也需要赋予其新的生命活力。一是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将有能力的农民吸引到农业生产中,提高家庭经营能力。二是家庭单位不再是孤立的生产经营单位,而应该成为整个现代农业生产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在这一过程中,家户单位传统获得新生,转换为现代农业生产组织。 由此可见,从中国的过去、当下与未来看,农业生产出现了并将出现家户制、公社制和公司制三种形态。家户制是由来已久的本源传统,是当下中国的基本经营制度。而公社制作为一种“舶来品”在中国存续了20多年,在某些方面仍然产生着一定影响。其集体主义取向作为一种精神仍然成为当时人的美好记忆,但已无法复制和再生,特别是重新替代家户制。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公司将成为农业经营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但在农业生产特性的制约下,它也无法替代家户体制。当然,这一切又都取决于家户体制的提升,以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家庭农场可能是将传统家户与现代农业结合起来的最佳选择。 (文章待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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