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房地产公司首先需要注册资金在1000万以上!再有就是需要审批资质: 一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包括100O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包括100人); (3)有职称的技术人员50人以上(包括50人);
(4)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设有经济师以上职称的总经济师,设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各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5)具有五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6)独立承担过一个建筑面积为3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三个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任务,并已竣工交付使用,连续4年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记录。 二级开发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60人以上(包括60人); (3)有职称技术人员24人以上(包括24人);
(4)工程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的职称,配有助理统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
(5)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6)独立承担过一个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三个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的开发建设任务,并已竣工交付使用。连续2年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记录。 三级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自有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包括200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30人以上(包括30人); (3)有职称的技术人员10人以上(包括10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或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经济、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配有统计员以上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 (5)具有二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6)独立承担过建筑面积为4万平方米以上或两个以上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的开发项目的建设任务。建筑合格品率为100%,无重大事故记录。
四级开发公司,只允许在20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和县镇设立,其必须具备的最低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开发办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在以下范围内确定: (1)自有流动资金50~100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10~20人; (3)有职称技术人员3~6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或结构专业助理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设立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程序:(1)市、区组建的开发企业,向当地建委提出申请办理资质审查,填写《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新成立企业预登记手续,审定企业名称。市、区企业由当地建委审批。(2)市属县级市组建的开发企业,向所在市建委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当地建委批准,领取省建委统一印制的《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技术资质证书》,报省建委备案。
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文件:(1)①按《公司法》拟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有关文件、合同;②法人代表任职证明;③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及调动或聘任证明;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自有流动资金及验资证明;⑤公司章程。(2)资质审批机关在收齐上述资质审查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一步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
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阶段的法律程序
一、内资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设立 1、公司设立准备 2、申请资质等级审批
3、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4、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5、办理税务登记
二、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 6、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 7、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8、送审合资或合作合同、章程
9、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0、办理企业登记
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阶段的相关税费 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 2、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费 3、企业法人年度检验费 4、补、换、领证照费
第二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法律程序 1、选定项目,签定合作意向书 2、初步确定开发方案 3、申报规划要点 4、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 5、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申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相关税费 1、可行性研究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
第三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阶段的法律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 1、申报选址定点 2、申报规划设计条件 3、委托作出规划设计方案 4、办理人防审核 5、办理消防审核 6、审定规划设计方案
7、住宅设计方案的专家组审查 8、落实环保“三废”治理方案 9、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 10、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 11、委托地质勘探 12、委托初步设计 13、申报、审定初步设计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政配套 14、征求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5、落实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方案 16、报审市政配套方案
17、市政各管理部门提出市政配套意见 18、市政管线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