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评新修保险法-保险法四人行(4)

2019-03-16 11:16

用,保险法也不可能作详细的规定。

提问四:商人的技能性和专业性在保险法的关系当中对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影响,以及保险合同法对他们的规定。

叶老师回答:既然你已经把问题问的这么精细,就说明你已经有自己的看法了,我也就不用谈了。我想说的是另外一个。如果你把保险当作一个市场,把保险公司当作一个市场组织者的话,你会觉得市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大家都对市场有信心,所以我们在谈保险人也好,被保险人也好,如何给他们一个保护,或者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一下保险人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实际上是为了使市场活跃起来。在市场活跃起来的基础上,大家都有好处,否则市场就可能真的完蛋,所有保险公司都危险了。你怎样去建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议价能力?我一直强调如何培养市场力量,而不是定价本身,你要创造的是一种机制,而不是定价的结果。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讲,保险法给予被保险人、投保人更多利益的同时,实际上是把他们的议价能力提高上去,并不是真正解决一些具体条款上的问题,所以我觉得这是保险法意义最重大的。另外一种方法是把中国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变成每个中国老百姓都有股份的公司,刚才所争的矛盾就简化了,但又不敢做,因为我们是全民所有制。所以撇开产业界的规范,从利益的角度来讲,只能借助对抗力量使双方得到平衡,这样市场能发展,公司能赚钱,大家去投保也开心,比较和谐一点。

从技术性本身来讲,我去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就问我,你抽烟吗?我说抽。又问我抽多长时间,我说抽15年了。他说不行,3年吧,他主动把保险合同里的时间改掉。买保险的人、卖保险的人和真正理赔的人是不一样的,包括保险公司的考核体系也不一样,比如保险公司职员真正关心的是你卖了多少保险。每个公司有自己的考核体系,然后理赔时又有另外一套考核体系,这两个考核体系实际上是有冲突的。所以我们要解决的不仅仅是法律制度层面上的具体的规范,而是包括很多,你的管理系统要与这样的制度配套,否则效果可能不会这么好。如果你对职员的考核是以少赔款为出发地点,这样就很容易解决。所以不仅仅是字面上的,还有其它方面的。

提问五:虽然新保险法出来以后针对理赔难增加了很多规定,但会不会像劳动法一样,本意是为了维护投保人的利益,但由于刚出来的法律规定没有这么具体,存在一个解释的空间,国务院没有颁布具体的解释办法,在具体的保险实践中,保险公司会不会利用自己的强势及投保人对保险理赔的不了解,从而造成拖延理赔的结果,最后还是难以理赔。 黎建飞老师回答:我觉得从总体上讲劳动合同法和保险法都不存在规定不清楚,必须需要由司法解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是典型的人们想把它解释成另一种现象,不停的呼吁解释它。

贾林青老师解答:保险法是比较清楚的,虽然存在概括性条文,但这是不可避免的,这是法院给予法官自由心证的余地。比如对于“及时”的理解,只要掌握在合理时间内即可。本地出险和异地出险,国内出险和国外出险,不能用统一标准去衡量,统一规定反倒约束了被保险人,反而更不利于理赔,因此要掌握“合理”的意思,不宜做具体的量化,在个案当中我们看及不及时,不及时的话就有责任。我们要相信司法公正,他是中庸的立场,理赔难我们考虑的不是具体的步骤,而在于法律的标准。我个人了解到,法院的保险案件呈上升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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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定一个共性标准,该赔不该赔是有法律条件的。是不是保险公司拒赔就一概都无理?顶多各占一半。因此即使到了法院,也不见得拒赔都是被保险人是受害者,现在也不乏受害者以假惺惺的面目来出现,实际上他在无理取闹,想投机取巧,获取非法利益,这恰恰是保险法所禁止的。

从保监会的文件可以查到,理赔难的问题在中国是客观存在的,另外从英国和美国来说,英国人的保险信用是比较高的,但保险法并不比中国发达,美国的保险法有对理赔难的较多规定,虽然美国人的诚信比中国人高,但理赔难问题也确实存在。所以理赔难是存在于各国的一种普遍现象。

提问六: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必须经得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才能成立,同意承保怎么来体现?

贾林青老师解答:1、按照保险法上承诺的标准去衡量。2、保险法写的非常清楚,双方就保险条款达成协议,虽然保险合同是格式条款,但如果投保书起了我投哪个险种,说明你这是复合合同,你同意接受这个条款,保险公司要预收保费,或其他收取投保费的文字表述,我认为这就是承保。因为这已经表示承诺了,至于保费收没收,这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反过来收保费也不意味着保险合同成立,孤立地看保费没有价值。

提问七:新修订的保险法是否可以直接使用到交强险中,赋予被保险人直接请示权? 回答:交强险条例在保险法中算是一个特殊法,保险法应当对它适用。但若交强险条例上有规定的,则应先使用交强险,交强险条例没规定的,用保险法,保险法没规定的用合同法,这是第三人责任保险没有问题。虽然有人把它称为强制险或是政策性保险,但我认为这提法不对,它本质是商业保险,但属于强制商业保险。新保险法对于受害人的保护是完全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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