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统计(4)

2019-03-16 11:51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臵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16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九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八、介绍《河北省统计条例》罚款处罚实施办法。 此条例是河北省统计局2005年6月27日发布。这是我们统

17

计工作者为做好工作可以行使的权利。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部门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做到执法公平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河北省统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虚报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瞒报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虚报、瞒报的统计资料(虚报、瞒报两个以上统计指标的,取其中最主要的指标)与同一统计报告期实际统计数字的差额(绝对值,下同)占实际统计数字5%以下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5%至10%的,对单位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10%至15%的,对单位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15%至25%的,对单位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25%至35%的,对单位处30000元至40000元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35%以上的,对单位处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虚报、瞒报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35%以下,但因虚报、瞒报导致有关考核、奖惩、税收减免、财政扶助等发生混乱或受到严重影响的,对单位处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因统计人员计算差错、疏忽大意等原因过失导致虚报或瞒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伪造统计资料的

伪造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

伪造的统计资料(伪造两个以上统计指标的,取其中最主要的指标)与同一统计报告期实际统计数字的差额(绝对值,下同)占实际统计数字5%以下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5%至10%的,对单位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10%至15%的,对单位处10000元至20000

18

元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15%至25%的,对单位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25%至35%的,对单位处30000元至40000元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35%以上的,对单位处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35%以下,或无法核实实际统计数字,但因伪造统计资料导致有关考核、奖惩、税收减免、财政扶助等发生混乱或受到严重影响的,对单位处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基础工作不健全,为应付统计工作任务,伪造统计资料且无法核实实际统计数字,初次被处罚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被处罚的,对单位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为应付统计部门检查,故意捏造全套统计资料,包括综合表、基层表、统计台帐、统计底册、统计原始凭证等,对单位处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第四条 篡改统计资料的

篡改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制度规定,擅自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 篡改后的统计数字(取所篡改统计资料中差额最大的统计指标),与同一统计报告期的实际统计数字或原报表填报的数字差额(绝对值,下同)占实际统计数字5%以下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5%至10%的,对单位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10%至15%的,对单位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15%至25%的,对单位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25%至35%的,对单位处30000元至40000元罚款;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35%以上的,对单位处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篡改差额占实际统计数字35%以下,但因篡改统计资料导致有关考核、奖惩、税收减免、财政扶助等发生混乱或受到严重影响的,对单位处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第五条 拒报统计资料的

拒报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拒不执行国家统计制度,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

19

臵之不理的行为。

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并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经统计部门告知、催报仍然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拒绝参加统计部门召开的统计年报会或布臵统计调查任务的会议,也不领取统计部门依法制发的统计报表,导致统计资料不能按时上报的,对单位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拒不接受现场统计调查的,可当场处1000元以下罚款。 日常性的统计任务都能完成,但因领导更换、统计人员工作交接、不重视统计工作等客观原因形成拒报事实的,对单位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其他拒报情节,对单位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六条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制度的规定,超过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的时间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是迟报,在二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属于屡次迟报。

屡次迟报的,不论统计报表方式、报表期别、报表种类、报表张数,同一报表单位,在三个月内有三次迟报记录的,对单位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在半年内有三次迟报记录的,对单位处8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一年内有三次迟报记录的,对单位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二年内有三次迟报记录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但已因屡次迟报受到处罚,又连续发生屡次迟报的,对单位处2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第七条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统计调查的内容、目的或后果,有损国家主权、政治安定、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有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共同利益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利用统计调查欺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统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20

罚款。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在统计部门发现后,能够中止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八条 对个体工商户的罚款金额,比照第二条至第六条相同情节对单位罚款额的五分之一计算。

第九条 对于统计调查对象同时违反《统计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处罚的,不再处以罚款。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可以给予罚款处罚统计违法行为的,罚款分别计算,合并处罚。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际统计数字”是指统计调查对象认可的统计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数字,或经统计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所认定,统计调查对象没有足够证据否认的统计数字。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1


坚持依法统计(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考研复试哪类考生受青睐:不同专业导师偏好不同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