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信托法》(Uniform Trust Code)(3)

2019-03-16 13:11

第417条 信托的合并(combination)和分割(division)

经通知合格受益人后,受托人可以把两个或多个信托合并成为一个信托,或者把一个信托分割成为两个或多个相互分离的信托,条件是合并或分割的结果不损害任何受益人的权利,或者对信托目的的实现产生负面影响。(未完待续。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1.1.5. 第五章 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挥霍和自由裁量信托

第501条 受益人的债权人或者受让人(assignee)的权利

在受益人的权益不受挥霍条款(spendthrift provision)保护的范围内,法院可以授权受益人的债权人或受让人通过扣留(attachment)实时或未来分配给或属于受益人的利益或者其他手段,获得受益人的权益。法院可以视具体情况限定这种救济的授予。 第502条 挥霍条款

(a)挥霍条款同时限制受益人权益的自愿和非自愿转让(transfer)的,该挥霍条款有效。 (b)信托条款规定受益人的权益服从“挥霍信托”(spendthrift trust)(或类似意思词语)的,该条款足以同时限制受益人权益的自愿和非自愿转让。

(c)受益人不可以违反有效的挥霍条款而转让信托权益;除非本[法]有相反规定,受益人的债权人或受让人可以在受益人接受之前获得(reach)受托人给予受益人的权益或分配物。 第503条 挥霍条款的例外。

(a)在本条中,“子女”(child)包括在本州或其他州发布的任何要求抚养子女的命令(order)或者判决(judgment)所涉及的“子女”。

(b)即使信托包含挥霍条款,受益人的子女、配偶或获得法院判决或命令要求受益人提供抚养和接济(support and maintenance),或者已经为保护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而提供了服务的胜诉债权人(judgment creditor),均可以从法院获得有关扣留实时或未来分配给或属于受益人的利益的命令。

(c)在本州或者联邦成文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对于州或美国提出的权利主张,挥霍条款不具有实施效力。

第504条 自由裁量信托;标准的效力。

(a)在本条中,“子女”(child)包括在本州或其他州发布的任何要求抚养子女的命令(order)或者判决(judgment)所涉及的“子女”。

(b)除(b)款规定外,无论信托是否包含挥霍条款,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可以强迫进行受托人有自由裁量权的分配,即使:

(1)自由裁量权表现为分配标准(standard of distribution)的形式;或者 (2)受托人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c)在受托人未遵守分配标准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

(1)法院可以下令进行分配,以执行要求受益人对其子女、配偶或前配偶提供抚养和接济的判决或法院命令。

(2)法院应当只是受托人向受益人的子女、配偶或前配偶支付当时情形下公平的(equitable)金额,但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受托人遵守分配标准或未滥用自由裁量权情况下,受托人被要求向受益人分配的金额。

(d)本条并不限制受益人对受托人滥用自由裁量权或不遵守分配标准的行为提起司法诉讼的权利。

第505条 债权人对委托人的权利主张。

(a)无论信托条款中是否包含挥霍条款,均适用下列规则: (1)委托人在世时,可撤销信托服从委托人的债权人的权利主张。

(2)对于不可撤销信托,委托人的债权人或受让人可以获得分配给委托人或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进行分配的最大金额。有一个以上委托人的,单个委托人的债权人或受让人可以获得最大金额不得超过信托中与委托人贡献的信托财产相对应份额的利益。

(3)委托人死亡后,在服从委托人指定偿债来源的条件下,可撤销信托在委托人死亡时所有的财产服从于委托人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委托人遗产管理成本、委托人葬礼及遗物处置费用以及对在世配偶和子女提供的[法定津贴(allowances)],上述权利主张、成本、费用和[津贴]只要在委托人的遗嘱遗产(probate estate)不足以支付时才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b)就本条而言,

(1)在权力可能被行使的期限中,在服从于权力的财产范围内,撤回(withdrawal)权力持有人被对待的方式与可撤销信托的委托人相同;以及

(2)当权力失效(lapse)、撤销(release)或放弃(waiver)时,在受权力失效、撤销或放弃影响的财产的价值超过《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2041条(b)款第(2)项或第2514条(e)款和《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2503条(b)款规定的金额中较大者的价值范围内,权力持有人被对待的方式与可撤销信托的委托人相同。税法规定的金额以[本[法]生效日][或修订日]为准。

第506条 过期分配(overdue distribution)。

无论信托是否包含挥霍条款,受托人在指定的分配日后合理期限内未进行分配的,受益人的债权人或受让人可以获得信托收入或本金的强制性分配,包括信托终止时的分配。 第507条 受托人的个人债务。

信托财产不服从于受托人的债务,即使受托人不能到期支付债务或破产。 1.1.6. 第六章 可撤销信托

第601条 可撤销信托的委托人的资格

设立、变更、撤销或向可撤销信托增补财产,或者指示可撤销信托的受托人的行动的资格,与订立遗嘱的要求相同。

第602条 可撤销信托的撤销或变更。

(a)除非信托条款明确规定信托是不可撤销的,委托人可以撤销或变更信托。本款不适用于依照[本[法]生效日]前订立的信托文件而设立的信托。

(b)可撤销信托由一个以上的委托人设立或提供财产的:

(1)在信托包含的共有财产(community property)范围内,配偶各方可以单方面撤销信托,但是只有配偶双方通过共同行动才能变更信托;以及

(2)在信托包含的非共有财产范围内,每个委托人可以在信托中与自己贡献的财产相对应的信托财产范围内,撤销或变更信托;以及

(3)非全体委托人撤销或变更信托的,受托人应当立即通知其他委托人有关撤销或变更事宜。

(c)委托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撤销或变更一个可撤销信托: (1)实质性遵循信托条款规定的方法;或者

(2)信托条款未规定方法,或规定的方法并不具有明确的排他性的,则通过下列方式: (A)根据后来订立的遗嘱或遗嘱附录(dodicil),该遗嘱或遗嘱附录明确涉及上述信托,或者遗赠本应按照信托条款转移的财产;或者

(B)出具能够证明委托人意图的明确的、有说服力的证据。

(d)撤销可撤销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递交(deliver)信托财产. (e)委托人撤销、变更或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力可以通过持有代理协议的代理人在代理协议或信托条款明确授权的范围内实施。

(f)委托人的[接管人(conservator)](未指定接管人的,则委托人的[监护人])经监督该[接管关系]或[监护关系]的法院批准后,行使委托人撤销、变更或分配信托财产的额权力。 (g)未得知信托已被撤销或变更的受托人,在假设信托未被撤销或变更情况下进行分配或进行其他行为的,不对其中涉及委托人或委托人的继承人的利益负责。 第603条 委托人的权力;撤回的权力

(a)信托可以被撤销且委托人有资格撤销信托的,受益人的权利服从于委托人的控制,受托人的职责完全为委托人承担。

(b)在可以实施权力的期间内,在服从于权力的财产范围内,撤回(withdrawal)权力持有人拥有可撤销信托的委托人所拥有的权利。

第604条 有关可撤销信托的有效性的诉讼时效;信托财产的分配

(a)在下列时间中较早的时期内,一个人可以提起有关可撤销信托的有效性的司法诉讼程序:

(1)委托人死亡后[3]年后;或者

(2)受托人递交给该人信托文件的副本以及告知其信托存在、受托人的姓名及地址和允许提起诉讼的时间的通知之后[120]天。

(b)委托人死亡时信托可撤销的的信托的委托人死亡时,受托人可以按照信托条款分配信托财产。受托人并无义务这么做,除非:

(1)受托人知道存在有关信托的有效性的未决司法诉讼;或者

(2)潜在的诉讼当事人(contestant)已经通知受托人,告知其可能提起有关信托的司法诉讼程序,并在该当事人发送通知后60天内提起了司法诉讼程序。

(c)被判决为无效的信托的受益人有义务归还已经收到的任何分配物。 1.1.7. 第七章 受托人职位(office of trustee)

第701条 接受或拒绝受托人职位(trusteeship)

(a)除(c)款规定以外,被指定为受托人的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接受受托人职位: (1)通过实质性遵守信徒哦条款规定的接受方法;或者

(2)信托条款未规定方法的,或者信托条款规定的方法并不具有明确的排他性,则通过接受递交的信托财产、行使受托人的权力或履行受托人的职责或者利用其他方式表示接受受托人职位。

(b)被指定为受托人的人但未接受受托人职位的人可以拒绝接受受托人职位。被指定的受托人在获知该指定后合理时间内未接受受托人职位的,就被视作已拒绝接受受托人职位。

(c)被指定为受托人的人未接受受托人职位的,可以

(1)采取行动保存信托财产,如果在采取行动后合理时间内,该人向委托人(委托人死亡或无资格的,向合格的受益人)发送拒绝接受受托人职位的文件。

(2)为决定是否存在环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为了其他目的,检查(inspect)或调查(investigate)信托财产。 第702条 受托人的担保(bond)。

(a)法院认为需要受托人提供担保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时,或者信托条款要求受托人提供担保且法院并未取消该要求时,受托人应当提供担保以确保履行受托人职责。

(b)法院可以具体规定担保金额度及其债务(liabilities)以及是否需要担保人(sureties)。法院可以随时变更或终止担保。

[(c)在本州有资格从事信托业务的受监管的金融服务机构不需要提供担保,即使信托条款有此要求。]

第703条 共同受托人(cotrustees)

(a)共同受托人不能达成一致决定时可依多数决策(majority)原则行事。 (b)如果共同受托人中出现空缺,余下的受托人可以处理信托事务。

(c)除非由于缺席、疾病、因其他法律丧失共同受托人资格或者其他暂时性丧失资格等因素共同受托人不能履行职能,或者共同受托人已经适当地委托其他受托人履行职能,否则共同受托人必须参与履行受托人职能。

(d)共同受托人由于缺席、疾病、因其他法律丧失共同受托人资格或者其他暂时性丧失资格而不能履行职能时,如果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实现信托目的或避免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害,余下的共同受托人或其中的大多数可以处理信托事务。

(e)委托人合理地期望受托人共同履行受托人职能的,共同受托人不得委托其他共同受托人履行职能。除非委托是不可撤销的,受托人可以先前所作的委托。

(f)除(g)款规定以外,未参与其他受托人的行动的受托人不对该行动负责。

(g)每个受托人应当对下列事项给予合理的注意(care): (1)防止共同受托人严重违反信托(serious breach of trust); (2)强迫共同受托人对严重违反信托的行为进行补救(redress)。

(h)在大多数受托人的指示下持有异议的受托人参与一项行动,并在行动时或之前已经通知任何以为共同受托人其所持异议,该受托人部队该行动承担责任,除非该行动属于严重违反信托的行为。

第704条 受托人职位的空缺;继任受托人的指定

(a)下列情形产生时,受托人职位出现空缺: (1)被指定为受托人的人拒绝接受受托人职位; (2)被指定为受托人的人未能被识别身份或者不存在; (3)受托人辞任的;

(4)受托人丧失资格或者被撤换的; (5)受托人死亡的;或者

(6)[监护人]或[接管人]被指定为某个人的受托人。

(b)如果一个或多个共同受托人在任,一个受托人职位空缺不需要被填补。信托没有剩余受托人时,受托人职位的空缺必须被填补。

(c)非慈善信托中要求填补的受托人职位空缺,必须依照下列优先顺序进行填补: (1)信托条款指定的人作为继任受托人(successor trustee); (2)全体合格受益人一致同意指定的人;或者 (3)法院指定的人。

(d)慈善信托中要求填补的受托人职位空缺,必须依照下列优先顺序进行填补: (1)信托条款指定的作为继任受托人(successor trustee)的人;

(2)信托条款明确指定的、用以接收信托分配的慈善组织所选定的人,且[检察长]同意该选择的;或者

(3)法院指定的人。

(e)无论是否存在受托人职位空缺,是否需要被填补,当法院认为有必要指定新受托人以管理信托时,法院可以指定一位增补受托人(additional trustee)或特别受信人(special fiduciary)。 第705条 受托人辞任

(a)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受托人可以辞任:

(1)至少提前30天通知合格受益人、在世委托人和所有的共同受托人;或者 (2)获得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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