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迫使受托人以支付款项、恢复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对违反信托的行为进行补偿; (4)命令受托人报帐(account);
(5)指定特别受信人取得信托财产并管理信托; (6)暂时停止受托人的职位; (7)根据第706条规定撤换受托人; (8)减少或拒绝支付受托人的报酬;
(9)在第1012条规定的范围内,撤销受托人的行为,对信托强加质押权或推定信托,或者追及被错误处置的信托财产并恢复(recover)财产或其收益;
(10)下令采取任何其他适当的救济。 第1002条 对违反信托的损害赔偿(damages)
(a)违反信托的受托人对受影响的受益人所承担的责任为下列金额中较大者: (1)恢复信托财产以及未发生违反信托的行为时受益人应得分配收入的价值所需金额;或者 (2)受托人因违反信托所得利润;
(b)除该款其他规定外,一个以上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对受益人承担责任的,受托人有权从其他受托人处获取赔偿份额(contribution)。受托人所犯错误实质性地重于其他受托人的,或者该受托人恶意或未顾及信托目的或受益人利益的情况下违反信托的,该受托人不得获取赔偿份额。受托人从违反信托的行为中获得收益的,在获取的收益范围内,不得获取其他受托人提供的赔偿份额。
第1003条 未发生违反信托时的损害赔偿
(a)受托人必须向受到影响的受益人说明在管理信托过程中获得的任何利润,即使受托人并未违反信托;
(b)受托人未违反信托的,在信托财产财产价值的损失或贬值或者未获利润时,受托人对受益人不承担责任。
第1004条 律师(attorney)的费用和成本
在涉及信托管理的司法诉讼中,法院出于正义和衡平法要求,可以判定一方获得成本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上述成本和费用可由另一方支付,或者由诉讼涉及的信托支付。 第1005条 对受托人提起诉讼的时效
(a)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代表获得有关违反信托的报告之日起一年后,受益人不得对受托人就违反信托提起诉讼。该报告必须向受益人或受益人代表披露因受托人违反信托而存在的潜在权利主张,并告知其提起司法诉讼的时间。
(b)如果一份报告提供的信息足以使受益人或受益人代表获知潜在的权利主张或者已经开始查询权利主张的存在性,则该报告就被视为充分披露了潜在的权利主张的存在。 (c)如果(a)款规定不适用,受益人必须在下列情形首次出现后的5年内,就违反信托对受托人提起司法诉讼程序:
(1)受托人被撤换、辞任或死亡; (2)受益人在信托中的权益终止;或者 (3)信托终止。 第1006条 对信托文件的依赖 受托人合理遵照信托文件明确规定的信托条款行事的,受托人不因由此产生的违反信托的行为对受益人承担责任。 第1007条 影响管理或分配的事件
如果某一事件(包括结婚、离婚、教育需要或死亡)的发生影响信托的管理或分配的,在确认该事件的发生方面给予了合理关注的受托人,对因自己缺乏认识而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1008 受托人的免责(exculpation of trustee)
(a)免除受托人因违反信托所承担责任的信托条款在下列规定范围内无效(unenforceable):
(1)免责条款免除受托人因恶意或未顾及信托目的或受益人利益的情况下违反信托的责任;或者 (2)免责条款是作为受托人滥用与委托人的受信人关系或保密关系的结果而加入信托文件的。 (b),由受托人起草或最终导致由受托人起草的免责条款无效,因为受托人滥用了受信人关系或保密关系,除非受托人证明在当时的条件下免责条款是公正的,并就条款的存在及其内容与委托人进行了充分沟通。
第1009条 受益人的同意(consent)、免除(release)或批准(ratification)
如果受益人同意了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行为,免除了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责任,批准了构成违反信托的交易,受托人不对受益人承担违反信托的责任,除非:
(1)受益人的同意、免除或批准是由受托人的不当行为诱导的;
(2)在表示同意、免除责任或者批准交易时,受益人不知道受益人的权利或者有关违反信托的实质性事实。
第1010条 受托人个人责任的限制
(a)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在管理信托过程中以受信人的身份采取适当方式订立的合同,如果受托人披露了自己的受信人身份,则受托人对该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 (b)对于在管理信托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或者因持有或控制信托财产而产生的责任(包括违反环境法的责任),如果受托人个人存在过错,就必须为上述行为或者责任承担责任。 (c)基于受托人以受信人的身份订立的合同、持有或控制信托财产所产生的责任或者在管理信托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提出的权利主张,可以在针对处于受信人地位的受托人的司法诉讼中伸张,无论受托人是否对该权利主张承担个人责任。 [第1011条 普通合伙人的权益 (a)除(c)款规定外,或者除非个人责任被强加在合同中,在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权益的受托人,如果受托人的受信人地位在合同中或者在按照[《统
一合伙法》或《统一有限合伙法》]的规定先前提出的声明中进行了披露,则受托人不对其获得合伙权益后合伙企业订立的合同承担个人责任。 (b)除(c)款规定外,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合伙权益的受托人不对合伙企业所作的侵权行为承担个人责任,也不对因持有或控制信托财产而产生的责任承担个人责任,除非受托人存在个人过错。
(c)受托人并非作为受托人持有合伙权益的,或者受托人的配偶、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后代、子女或父母或者这些人的配偶持有合伙权益的,本条规定的责任豁免规则不适用。 (d)可撤销信托的受托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合伙权益的,委托人如同普通合伙人一样,对合伙企业订立的合同或其他责任承担个人责任。]
第1012条 对受托人交易对手(person dealing with trustee)的保护
(a)善意地协助受托人的非受益人,或者善意地为了获得利益与受托人进行交易的非受益人,不知道受托人超越了受托人的权力或者不适当地行使了受托人权力的,视同受托人适当地行使了权力,该非受益人不承担责任。
(b)善意地与受托人进行交易的非受益人,不要求其对受托人的权力范围及其适当性进行查询。 (c)善意地把资产送交给受托人的人,不需要确信该资产的运用是否适当。 (d)善意地协助前任受托人的非受益人,或者善意地为了获得利益与前任受托人进行交易的非受益人,不知道受托人职位已经终止的,视同前任受托人仍是受托人,该非受益人不承担责任。
(e)有关受信人从事的商业交易或者证券转让的其他法律所提供的类似保护规定,优于本条提供的保护。
第1013条 信托证明(certification of trust)
(a)受托人可以不想非受益人提供信托文件副本,而代之以包括下列信息的信托证明: (1)信托存在的事实,以及信托文件订立的日期; (2)委托人的身份; (3)现任受托人的身份与地址; (4)受托人的权力; (5)信托的可撤销性或不可撤销性,以及任何持有撤销信托权力的人的身份; (6)共同受托人签署或鉴证(authenticate)文件的授权(authority),以及行使受托人权力时是否需要全体或少于全体的共同受托人一起行使;
(7)信托的纳税人身份识别号码;以及 (8)获取信托财产产权证明(title)的方式。 (b)信托证明可以由任何受托人签署或者鉴证。
(c)信托证明必须声明信托未被撤销、变更或者将导致信托证明内容不正确的以任何方式进行的修改。 (d)信托条款不需要包括分配性信托条款。
(e)信托证明的接收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提供原始信托文件及其修订文件中有关受托人指定和受托人从事未完成交易(pending transaction)的授权的内容副本。 (f)在不知道信托证明包含的内容不正确的情况下,依照信托证明行事的人不对任何人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并且不进行查询就可以假定信托证明包含事实是存在的。不能仅仅根据依照信托文件行事的当事人持有信托文件全本或节录本这一事实,推导出该当事人知道信托条款。
(g)依照信托证明善意地达成交易的当事人可以针对信托财产强制实施上述交易,如同信托证明所包含内容完全正确的情形一样。
(i)本条并不限制当事人在有关信托的司法诉讼程序过程中获取信托文件副本的权利。 1.1.11. 第十一章 杂项规定
第1101条 适用和解释的一致性 在适用和解释本《统一法》时,必须考虑在颁布该法的各州间在主题方面促进法律一致性的需求。
第1102条 电子记录和签名
本[法]有关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以及采用此类记录或签名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实施性的规定,与《全球和全国商业法中的电子签名》(美托法典第15章第7002条)第102条的要求一致,并取代、修改和限定了《全球和全国商业法中的电子签名》的要求。 第1103条 部分有效条款(severability clause)
如果本[法]的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任何情形的适用被判定为无效,则该无效性不影响本[法]其他规定或适用,这些规定或适用在缺乏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继续有效,而且本[法]的规定因此具有部分有效性。 第1104条 生效日 本[法]于__________日生效。 第1105条 废止条款 下列法律被废止: (1)《统一受托人权力法》; (2)《统一遗嘱验证法》第七章; (3)《统一信托法(1937年)》;以及 (4)《统一审慎投资人法》。
第1106条 对现有关系的适用 (a)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在[本[法]生效日]:
(1)本[法]适用于在[生效日]前后或当日设立的所有信托;
(2)本[法]适用于所有在[生效日]及以后提起的有关信托的司法诉讼程序; (3)本[法] 适用于在[生效日]之前提起的有关信托的司法诉讼程序,除非法院发现适用本[法]的具体条款将实质性地干预司法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或者损害当事各方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本[法]的具体条款不适用上述司法程序,而适用于被废止的法律规定。 (4)本[法]规定的任何解释或假设规则适用于在[本[法]生效日]之前订立的信托文件,除非信托文件包含明确表示出相反的意图。
(5)[本[法]生效日]之前完成的所有行为不受本[法]影响。
(b)[本[法]生效日]之前按照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开始计算的规定期限(prescribed period)到期后,一项权利被获得、消灭或禁止,则该法律继续适用于上述权利,即使该法已经被废止或取代。(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