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 、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3、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4、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5、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6、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四、收文办理
1、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2、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3、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4、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5、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6、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7、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8、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五、公文归档 1、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2、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3、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4、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5、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6、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六、公文管理
1、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2、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3、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4、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5、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6、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7、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8、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9、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10、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格式规范 ??
第一节 文头写作要领
文头,包括公文份数、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下行文头占首页1/3篇幅,上行文头占首页2/5篇幅,下设正红间隔横线与主文部分隔开。如果是党务公文,间隔横线正中印有红五角星。
一、份号
份号,指公文总印发数中某份公文的序号。 组成:规定6位数。如“份号000015”,表示此份文件是该文总印数中的第15份。
位臵:在文头左上端,顶格书写。
作用:便于印数较多的普发性下行文有控制地分发;便于机密文件的分发和回收。
二、秘密等级
组成:我国《保密法》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标志为正红色“★” 。“★”前标密级,后标期限。如“机密★5年”。
璧尘提醒:“绝密”是指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指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指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的损害。保密期限一般说来“绝密”以30年左右认定,“机密”20年,“秘密”10年
位臵:在份号下边。 三、紧急程度
组成:分为“急件”和“特急”。 璧尘提醒:如果是电报,则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和普通电报。 作用:使受文机关明确公文处理的时间要求。 位臵:在秘密等级下边。 四、发文机关标识
发文机关标识是发文机关公文的固定称呼。
组成:由“发文机关称谓+文件”组成。如“中共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 ××乡人民政府文件”等。位臵在文头的中心,用红色大号宋体字印刷。发文机关称谓,一般用全称,如果是特指,又不易混淆的,可用简称。如“中国共产党××市委员会”可以简称“中共××市委”。如果联合行文,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各机关联署,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
简称文号,指某件公文在发文机关一个年度内发文总号中的实际顺序号。 组成: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三部分。机关代字由一定范围内的领导机关对自己的直属机关、单位的代字统一编定,字数一般不超过3个。年份用阿拉伯字完整书写,不要把“1998”简化为“98”,并用方括号“? ?”括住。如“中办发?1998 ?5号”,表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在1998年度内发的第5号文。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位臵:在文件名称正下方,字体字号与正文相同。 璧尘提醒:此系重要考点,几乎每年必考。标准格式:中办发?1998 ?5号,错误的字号如:中办发?98?5号、中办发?1998 ?05号、中办发?1998 ?第5号、?1998 ?中办发5号、中办发(1998 )5号等。
真题回顾:
(2007年江苏真题A类)
27、下列发文字号正确的是( )。
A.X改发?06 ?27号 B.X改发?2006 ?27号 C.X改发?2006?第27号 D.X改办函(2006)27号 42、按照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对文中的数字修改,不正确的一项是( D )。
A.“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改为“2007年2月25日”
B.“××字?××××?七号”改为“××字?××××?7号”
C.“百分之五”改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