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法人。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的特征如下:
①依法设立;
②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的投资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股权 国家投资形成的电力设施、通信设施、铁路等基础设施,国家享有所有权 ③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是公司债务的债务人,他们对公司债务不 承担责任。
④公司是企业法人。(我国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
业法人。)
2、公司的种类: 1)学理分类:
①按股东承担的责任形式:
无限公司:指全体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债务的公司,如:王府井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两合公司中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依照股份形式认购股份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
承担责任的公司,如: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②按公司信用基础分类:
人合公司: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如:无限公司
人资兼合公司:同时具有个人信用和资本信用的公司,如:两合公司 资合公司:以股东的投资额为基础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
③按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母公司、子公司(独立的企业法人)。
④按公司的组织系统: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如人寿
⑤按公司所属国籍分类: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⑥按公司股票能否公开转让: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如:微软
3、我国公司法的分类: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
资公司。)
4、公司法:是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2)是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结合; 3)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6、公司的设立:指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7、公司设立主要行为有: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等。
8、公司设立的程序主要有:确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建立公司机关,办理
设立登记等。
9、公司的成立:指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公司成立在历史上经历了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登记主义。 我国公司法将登记主义作为公司成立的原则。
10、公司的名称:根据《公司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实施办
法,我国的公司名称由以下部分组成:公司类别、行政区划、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商号。
(其中不冠行政区划的情况有: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的全国性公司。) 例: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别: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区划:北京 字号:兆维
公司所属行业:科技产业 11、公司的住所,意义在于:
① 在民事诉讼中,可根据住所地来确定地域管辖,并作为确定文书送达的处所; ② 住所可作为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 ③ 住所是确定公司行政管辖机关的依据。
12、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
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应公开,其变更不得违反公司设立目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或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后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负责人会受处罚。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13、绝对必要事项:即每个公司章程都必须记载的事项,如公司名称、营业范围、资本总
额、公司所在地等,缺少任何一项都不合法,都会导致章程无效,章程无效就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14、相对必要事项:指法律列举但由公司章程制定人选择记载于章程的事项,公司未记载
的事项不影响章程效力,如果记载某一项违法,也属无效
15、任意记载事项:指法律并未按规定但与公司营业有关,公司发起人决定将其记载于章
程事项中,一旦记载,该事项就发生效力,如记载违法,该事项无效
16、公司的合并:
1)合并形式: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原公司消灭、形成新公司)。
2)合并程序:①合并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②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股份有限责任
公司出席股东2/3以上通过。
③通知:作出合并决议起10天内通知债仅人,30天内公告。债仅人
接到通知书起30天内(未接到45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④注册登记:吸收合并,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新设合
并,办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
3)合并的法律效果:原公司的股东可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
17、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
18、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
19、公司的分立:
1)分立的形式:派生分立(部分分割出去)、新设分立(全部分割,原公司消
灭。)
2)分立的程序: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30天内公告。 3)分立的法律效果: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公司分立前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派生分立: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立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
21、新设分立:指公司将其他财产全部分割出去,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
22、公司资产:是公司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拥有的物权、无形财产权、债权。
23、公司资本: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发行资本。
24、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公司设立的财产基础,应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
并认足缴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可分期缴付;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设立登记时一次缴清)
2)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
益和交易安全。
3)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以维护投东和
债仅人的利益。
25、《公司法》规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属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2/3以上表决权通过
26、公司债:又称公司债券,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
券。
1)按债券上是否记载持有人的姓名为标准分:记名债券、无记名债券。
2)按有无担保为标准分:担保公司债(财产抵押)、无担保公司债(信用抵押)。 3)债权能否转化为股权为标准分:可转换公司债、非转换公司债。
27、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不同:1)公司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发行
2)到期应还本付息。股票在公司成立前即可发行,不
用还本付息。
3)公司解散时,公司债券持有人有优于公司股东的权
利。
28、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和高级不得兼任监事,有下
列情况不得任职: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等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负责人,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日
起未逾3年;
4) 担任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法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受罚起未逾3
年;
5)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9、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①忠实义务:1)不得利用身份不当受益;
2)不得擅自利用或处置公司财产; 3)自我交易的规制;
4)与公司间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5)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②勤勉义务:指公司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尽与自己职责相当合理
注意义务,善意、谨慎的处理事务
30、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 ①职工的劳动与社保权利:签订合同,购买社保。
②职工依法组织工会的权利:若有争议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请,向法院提起诉讼。 ③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
31、公司的解散:指因法定原因丧失营业能力,停止业务活动,开始处理未结业务。
32、公司解散原因有:
①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 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 ④被吊销营业执照;
⑤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又无法解决的,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
33、公司的清算:指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34、清算的种类:
1)破产程序清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申请进入此程序,适用于
《破产法》。
2)非破产程序清算: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进入该程序,终止公司法人资格,适
用《公司法》。
35、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成员。逾
期不成立的,由法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