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司法

2019-03-16 13:46

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法人。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的特征如下:

①依法设立;

②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的投资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股权 国家投资形成的电力设施、通信设施、铁路等基础设施,国家享有所有权 ③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是公司债务的债务人,他们对公司债务不 承担责任。

④公司是企业法人。(我国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

业法人。)

2、公司的种类: 1)学理分类:

①按股东承担的责任形式:

无限公司:指全体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债务的公司,如:王府井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两合公司中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依照股份形式认购股份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

承担责任的公司,如: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②按公司信用基础分类:

人合公司: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如:无限公司

人资兼合公司:同时具有个人信用和资本信用的公司,如:两合公司 资合公司:以股东的投资额为基础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

③按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母公司、子公司(独立的企业法人)。

④按公司的组织系统: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如人寿

⑤按公司所属国籍分类: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⑥按公司股票能否公开转让: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如:微软

3、我国公司法的分类: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

资公司。)

4、公司法:是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2)是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结合; 3)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6、公司的设立:指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7、公司设立主要行为有: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等。

8、公司设立的程序主要有:确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建立公司机关,办理

设立登记等。

9、公司的成立:指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公司成立在历史上经历了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登记主义。 我国公司法将登记主义作为公司成立的原则。

10、公司的名称:根据《公司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实施办

法,我国的公司名称由以下部分组成:公司类别、行政区划、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商号。

(其中不冠行政区划的情况有: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的全国性公司。) 例: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别: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区划:北京 字号:兆维

公司所属行业:科技产业 11、公司的住所,意义在于:

① 在民事诉讼中,可根据住所地来确定地域管辖,并作为确定文书送达的处所; ② 住所可作为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 ③ 住所是确定公司行政管辖机关的依据。

12、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

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应公开,其变更不得违反公司设立目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或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后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负责人会受处罚。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13、绝对必要事项:即每个公司章程都必须记载的事项,如公司名称、营业范围、资本总

额、公司所在地等,缺少任何一项都不合法,都会导致章程无效,章程无效就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14、相对必要事项:指法律列举但由公司章程制定人选择记载于章程的事项,公司未记载

的事项不影响章程效力,如果记载某一项违法,也属无效

15、任意记载事项:指法律并未按规定但与公司营业有关,公司发起人决定将其记载于章

程事项中,一旦记载,该事项就发生效力,如记载违法,该事项无效

16、公司的合并:

1)合并形式: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原公司消灭、形成新公司)。

2)合并程序:①合并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②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股份有限责任

公司出席股东2/3以上通过。

③通知:作出合并决议起10天内通知债仅人,30天内公告。债仅人

接到通知书起30天内(未接到45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④注册登记:吸收合并,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新设合

并,办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

3)合并的法律效果:原公司的股东可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

17、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

18、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

19、公司的分立:

1)分立的形式:派生分立(部分分割出去)、新设分立(全部分割,原公司消

灭。)

2)分立的程序: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30天内公告。 3)分立的法律效果: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公司分立前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派生分立: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立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

21、新设分立:指公司将其他财产全部分割出去,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

22、公司资产:是公司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拥有的物权、无形财产权、债权。

23、公司资本: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发行资本。

24、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公司设立的财产基础,应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

并认足缴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可分期缴付;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设立登记时一次缴清)

2)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

益和交易安全。

3)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以维护投东和

债仅人的利益。

25、《公司法》规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属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2/3以上表决权通过

26、公司债:又称公司债券,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

券。

1)按债券上是否记载持有人的姓名为标准分:记名债券、无记名债券。

2)按有无担保为标准分:担保公司债(财产抵押)、无担保公司债(信用抵押)。 3)债权能否转化为股权为标准分:可转换公司债、非转换公司债。

27、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不同:1)公司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发行

2)到期应还本付息。股票在公司成立前即可发行,不

用还本付息。

3)公司解散时,公司债券持有人有优于公司股东的权

利。

28、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和高级不得兼任监事,有下

列情况不得任职: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等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负责人,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日

起未逾3年;

4) 担任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法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受罚起未逾3

年;

5)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9、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①忠实义务:1)不得利用身份不当受益;

2)不得擅自利用或处置公司财产; 3)自我交易的规制;

4)与公司间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5)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②勤勉义务:指公司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尽与自己职责相当合理

注意义务,善意、谨慎的处理事务

30、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 ①职工的劳动与社保权利:签订合同,购买社保。

②职工依法组织工会的权利:若有争议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请,向法院提起诉讼。 ③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

31、公司的解散:指因法定原因丧失营业能力,停止业务活动,开始处理未结业务。

32、公司解散原因有:

①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 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 ④被吊销营业执照;

⑤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又无法解决的,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

33、公司的清算:指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34、清算的种类:

1)破产程序清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申请进入此程序,适用于

《破产法》。

2)非破产程序清算: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进入该程序,终止公司法人资格,适

用《公司法》。

35、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成员。逾

期不成立的,由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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