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承担公司募集事务,其责任是:公司不成立时,对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负责、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和利息负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2)订立公司章程:包括股份总数、经营范围等;章程的制定者是发起人而非股东,章
程制定后需创立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审批,才能做为正式章程。
(3)发起设立的步骤:
①以书面形式认足规定认购的股份,所有发起人认购股总额应等于注册资本额;
②缴纳所认缴股份的首期或全部股款; ③选举董事和监事,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
(4)募集设立的步骤:分别由发起人认缴、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不少于公
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可向社会公开募集,具体步骤如下:
①制作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即招股章程。 ②制作认股书。
③由证券公司承销股份发行:发起人不得自行募集,应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承销采取代销、包销方式。
④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应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⑤认股人缴纳股款:发起人和其分认股人应一资缴清,不得分期付缴。
⑥召集创立大会:即创设会,由全体认股人参加的会议,发起人应在自股款募足之
日起30天内主持召开,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由认股人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5)申请设立登记: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缴纳首次出资并选出董事会和监事
会后,可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设方的:公司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申请设立登
记。如发行股票,应向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文件。
57、股份:是指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股份总数乘以每股金额构成公司股本总额
58、股份的特征:1)平等性,即每一股金额相等,所以权利义务相等;
2)可转让性,即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3)权利性,股份体现了股东的权利;
4)证券性,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而股票是有价证券。
59、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证明,分为实物券式(书面股票)、簿记
券式(统一制作)
60、实物券式股票:是指发行人按照证监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的书面股票
61、簿记券式:指发行人按照证监会的统一格式制作,记载股东权益的股东名册
62、股票的特征: 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流通证券,股票可以转让和流通
要式证券,形式、制作程序、记载事项、记载方式、均应符合法律要求
63、股份的分类:
①根据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分:
记名股:指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 无记名股: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
②根据票面上是否载明金额分:额面股、无额面股。(国人内未发行) 额面股:规定每股股份的金额或者股票上表明金额的股份
无额面股:股票不表明金额的股份,我国《公司法》规定,目前不允许发行无额
面股
③根据股东享有股权内容的不同分:普通股权、优先股。
普通股:指股份公司发行的标准股,普通股股东不享有也不承担特别的权利义务 优先股:指具有不同于普通股的权利的股份,优先股股东具有优先分配盈利和剩
余资产的权利,但其股东的表决权受限制
64、股份或股票的发行:指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本为目的分配或出售自己的股份,分为
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
65、设立发行:公司设立过程中为筹集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在发起设立下,第一次发
生的股份完全由发起人认足,不再向社会募集;在募集设立下,发起人认购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募集。
66、新股发行:公司成立后再次发行股份的行为,其条件是: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 4)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67、股份发行的原则:公平公正,即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68、股份发行的价格:可按票面金额发行,也可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除
转让或交易外。
69、股份的转让:指股东依法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包括证券交易所(深圳、上
海)、场外交易所(包括柜台交易所、联合报价系统)。
①记名股票的转让:实物券式股票:以背书的方式转让,不需要受让人签名。 簿记式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计算机系统交易。 ②无记名股票转让:交付即发生效力。
70、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高管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期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从上市交易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71、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1)股东大会:
①性质和职权:公司权力机关,不是常设机构。 ②形式:股东年会(普通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7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形: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2/3;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73、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股东大会应于召开20天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会应提前15天通知; 3)发行无记名股票应提前30天。
74、股东大会的主持顺序:1)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
2)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天/10%以上的股东自行主持。
75、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股东出席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表决权分为:直接投票制(一次性)、累积
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
76、董事会:
①性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关,对股东大会负责,是必设机构。
②组成:董事由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半数表决权选举产生,成员5-19人
奇数构成,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1人,副董事1-2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③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④董事会会议:分为:。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提前10天通知。
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
会议,董事长提前10天召集。
⑤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过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77、 监事会:
1)性质:公司的监督机关,必设机构,成员不得少于3人。
2)组成: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不得少于1/3),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高级不得兼任。
3)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4)议及决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78、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79、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①需经股东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在上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30%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除了履行一般董事职权外,经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
意,还行使认可重大关联交易,对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资产值5%的借款发表意见。连任不超过6年。
③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④关联董事表决回避:董事会表决与董事有关系的事项,应有过半数的无关承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当他们人数不足3人时,可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