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公司清算组的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事务; 4)清缴欠税;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7、公司清算的程序:
1)依法选任清算组成员,当自成立日起10天内将名单向登记机关备案 2)通知公告债仅人,10天通知,60天内公告 3)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
4)清偿债务,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 5)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6)清算终结,清算结束日起30天申请注销
38、有限责任公司:指2-50位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9、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
①关于自然人股东:特殊情况下可以为无民事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能力人成为公司股东。
②关于法人和其他机构股东:除法律明文禁止的党政机关,原则上都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③关于国有股东:管辖国有财产的政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能。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产限额:
1)出资数额:注册资本最低限为3万,一人有限公司为最低10万。
2)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产权,也可以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股东不
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 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 资缴纳期限:股东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同时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其余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需一次性缴足。
4)出资证明:出资后公司应签发股东缴纳出资证明书,意义在于表示设立人已成为股
东,并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一人有限
公司和国有独资不设股东会。
5)有公司住所。
40、设立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2)股东认缴及缴付出资; 3)选举或确定公司机关; 4)申请设立登记。
4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1)股东的构成:1)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国家;
2) 存续期间依法取得股权的人; 3)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42、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姓名、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43、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律意义:
1)对股东身份具有确定效力,在册登记的股东有权行使股东权利
2)对股东关系具有推定效力,如无相反证据,公司以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为准 3)公司对在册股东登记股东的免责效力,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
知、送达、公告、支付股利、分配公司财产等
44、股东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益权、共益权。
①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 ②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③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 ④按比例获取红利的权利;
⑤公司新增出资时,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 ⑥对其他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⑦为公司及股东利益起诉董事、高管的权利等。
45、股东的义务:
①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②遵守公司章程;
③以其缴纳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④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④ 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等。
46、有限责任公股东会
1)股东会的组成:全体股东。
2)股东会的性质:是最高权力机构,但它不对外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也不
是公司常设机构。
3)股东会的职权:通常与经营、财务、利润分配有关,同时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做
出决议;修改章程等。
4)股东会的召集:分为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两次)。
①有权召集的人是: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
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③确定召开后,应于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
5)股东会的议事规则:除另有规定的,股东会会义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并达到法定多数才能形成会议。
4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只需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特别决议: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
议,不低于2/3以上股东通过
48、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是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外代表公司,
对内执行业务。
2)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向股东负责,董事会由3-13名奇数董事构成。董事可以是
自然人和法人。董事的产生方式:股东选举;章程规定;法律规定。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连任。
3)董事会的职权:
4)董事会的召集: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或副董事,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召集和主持。
5)事会的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6)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但经理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
关,经理负责日常事务。
49、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①监事会的性质: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不是常设机构,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
监事会而只设1-2名监事。
②监事会的设置:成员不得少于3人,包括股东代表、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不得低
于1/3)。监事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可任。
③监事会的职权:监督检查财务运行等。
④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
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5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
对一人责任公司作了特殊规制:
51、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制
1)注册资本规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10万,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有利
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2)出资期限规制:一人责任公司应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即实行严格的法
定资本制,有限公司两年后缴足。
3)设立公司的规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人不得再设
立新的一人责任公司,法人可以。
4)财务监督规制:实行财务法定审计制度,即年审。
5)法人人格否认规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股东财产
时,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2、国有独资公司:指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管机关履行出资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会: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董事会:成员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派,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董事长等高管人
员,未经国资监管委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组织兼职。
3)监事会:监管机构委派,属于外部监事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成员不得少
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不低于1/3。
5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对内转让:双方达成合意即可,其他股东无权干涉。 2)对外转让:除章程规定的以外,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非表决权过半数);转让通知书接收30天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②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强制抚育行的股权转让:人民法院应通知全体股东和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
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日起满20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请求情形有: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
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
④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5)股权的继承:除章程另有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
资格。
54、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指对公司重大交易事项表示异议的股东,可请求公司以
公平的价格买回起出资的股本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5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其中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①一般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为500万 ②外商投资的为3000万
③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④公司采用发起设立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
⑤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发起人及全体认股人应当缴纳全部注册资本额后,公司才能成立。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