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谦抑性研究(2)

2019-03-16 15:39

符合目的,并在其使用中尽可能地缩减,因为刑罚是双刃剑,它通过损害法益来保护法益。”

2、理论内涵

刑法谦抑性,作为一种价值理念,主要包含了必要性原则、保障人权原则、人性宽容原则等内容。

必要性原则,也称为最小侵害原则,是指在以不违反或减弱该法律所追求之目的的前提下,立法者应该选择对公民权利侵犯最轻之方法。涵盖刑法经济性与节俭性特征的刑法谦抑性价值理念,与必要性原则所要求的“最小侵害”内涵,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必要性原则是刑法谦抑性的公法学基础。刑法作为制裁法,只有在其他法规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才适用。在制裁法中尚有民事、行政、经济等各种制裁手段,并不必然选择刑罚。在一切非刑罚手段可以控制违法行为时,就不应当以刑法作为其反应方式。在整个国内法律体系中,刑法以外的其他部门法,是控制社会的第一道防线,统治阶级把绝大部分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民事、经济、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制裁,只有当行为达到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采用其他部门法手段难以充分保护时,才动用刑法进行抗制。这是因为公民的生命、人身自由、财产权利以及基本政治权利,是现代法治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的核心内容。而刑法的制裁措施却是以剥夺公民的这些最基本的权利为主要的内容,刑法制裁措施的这种严厉性,无疑是各种制裁法中最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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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随着对公众行为自由的保障,刑法有必要对为保障人们在社会中的共同生活而采取的必要干预行为作出限制。”

保障人权原则。“刑法总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就是说刑法的内容取决于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自古至今,刑法被滥用成为违反人道与侵犯人权的工具,而形成的苛刑暴政,历史上比比皆是。刑法作为当权者维护其统治的工具色彩非常浓烈。统治阶级为了达到维护统治的目的,用尽严罚酷刑,刑罚权力极度张扬,对人的权利价值漠然视之。资产阶级工业革命完成后,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人们日益重视自身价值,人权观念得以萌生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重要的位臵。人们在饱尝人性受到践踏,尊严受到歧视之后才深感自由与权利的可贵。人权保障作为刑法的重要功能,在与社会保护相对应的意义上,其实质内容在于以一定的行为为犯罪并给予刑罚惩罚的方式,来限制国家对刑罚权的发动或利用,在保障一般公民权利的同时,也保障犯罪人的权利。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在论述刑法两大机能时指出:“自从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实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报复。现代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原因,也是它的界限,

【日】浅田和贸著:《刑法总论》,成文堂2005年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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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表现出悖论性:刑罚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是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但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法律应是理性且公正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是一切合法权益的当然保护者,国家行使对违法犯罪人的惩罚权,是建构法治秩序的需要。我们在强化保护国家、社会利益的同时,决不可臵一般公民个人或犯罪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否则法律将失去其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基础。

人性宽容原则。人性的基本要求是指人类出于良知而在其行为中表现出的善良与仁爱的态度与做法,也就是说,要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人来看待。陈兴良教授举出边沁的一种思想“如果刑罚之恶超过罪刑之恶,立法者就是制造更大的痛苦而不是防止痛苦,是以较大恶之代价来消除较小之恶”,并指出如何把这种痛苦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内,这就是刑法的人道性。从这一论述中,可以很明显看出,人道性的实质就是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刑法谦抑性就是这样给予了人性及人的尊严以充分关注的制度。只有在承认并尊重人所固有的尊严之基础上谈论权利、自由、民主或法治才有意义。人要有宽容精神,包容他人,善待自己。法律同样如此。一部饱含宽容精神的法律,深切关怀人性,

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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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如此,才能为民众所信仰而遵守,从而获得真正的权威。因此,在刑法中树立宽容精神极其必要。

二、刑法谦抑性理念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的贯彻 (一)轻刑化特点突出

刑法修正案(八)的整体趋势偏向轻刑化,其中以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为代表。轻刑化是刑法谦抑性的特质之一,具体在刑事立法上,轻刑化是指如果规定较轻的刑罚即可,就没有必要规定较重的刑罚;在刑事司法上,是指对于已经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适用较轻的刑罚即可,就没有必要适用较重的刑罚。轻刑化符合了刑法谦抑性理念的人性宽容和必要性原则规定。我们国家的社会规范调整机制呈现出一种递进式的模式:伦理道德、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刑法规范。对于某一个危害行为而言,如果采用思想教育、道德约束、民事制裁或行政制裁都不足已抑制时,刑罚作为最后的保障凭证才能登上舞台。轻刑化是刑法的经济性要求,符合刑法谦抑性理念所蕴含的效益性,即以最小的刑法资源的投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犯罪存在的必然性决定了国家消费刑法的必然性,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国家具有刑法的制定者与消费者的双重身份,但任何国家都只能在其能力范围内制定和消费刑法,在动用刑罚

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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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惩罚犯罪时,必须考虑到成本,减少社会经济资源。我国当前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状况,决定了不宜过多地增加刑罚的成本,而应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发展中去。

(二)刑罚结构合理化特点明显

合理的刑法结构符合刑法谦抑性所要求的效益性。刑罚结构是指各种刑罚种类的搭配与架构,这种搭配与架构主要反映在刑罚方法的组合形式上,即指各种刑罚方法的排列顺序和比例份额。每一种刑种在刑罚结构中的比例份额都关系到刑罚结构的价值取向问题,各个刑种所占的比例份额不同就形成了轻重悬殊的刑罚结构。众所周知,刑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某些犯罪能够产生积极的预防效果,但却不具备单凭自身就能完全消除社会中的犯罪现象的能力。因此,我们有必要完善刑罚结构,使其更谦抑、更科学、更人道、更具效益。修正案未出台前的我国刑罚结构总的来说是一种重型结构,该结构有诸多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死刑配臵过多过重、自由刑各刑种存在缺陷、财产刑适用范围狭小、现行刑法种类偏少等方面。修正案出台后基本改变了以往我国的刑罚结构,形成了在刑法谦抑性价值理念指导下的刑罚结构,该结构的的基本目标是为刑罚功能的最佳实现创造一个良好的刑罚机制内部环境,使刑罚结构协调,各个刑种合理配臵、轻重有序、比例适当。具体言之,其一,修正案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死刑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同时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不适用死刑;其二,在有期徒刑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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