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土处置

2019-03-16 15:46

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管理办法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建筑废土的处臵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废土的排放、运输、回填、中转、消纳、利用等处臵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居民装修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 第四条(市区协调机构、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废土处臵综合管理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全市建筑废土处臵管理的重大事项,建立与建筑废土处臵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废土处臵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废土处臵管理工作。

市安监、公安、交通、行政执法、环保、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市政园林、海洋渔业、质监、海事、水利、电力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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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废土处臵进行管理。

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废土处臵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减排处置原则和做法)

建筑废土处臵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分类堆放和管理,集中处臵。

建筑废土处臵按照 “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负责处臵。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废土或者将建筑废土混入生活垃圾。第六条(鼓励行业自治)

鼓励建筑废土处臵行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七条(处置费用)

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废土运输市场的实际情况,及时发布建设工程建筑废土运输和消纳费用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因素变化的情况制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费用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运输企业市场准入与清出管理

第八条(运输企业特许经营制)

建筑废土道路运输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建筑废土道路运输企业按照与我市工程需求相适应、适度竞争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废土道路运输。

第九条(禁止行为)

排放50立方米以上建筑废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废土交由个人或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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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竞标条件)

参与建筑废土运输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注册资本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有与运输车辆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

(三)有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专职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企业拥有一定数量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车辆符合规定要求,证照齐全,具备密闭运输条件,安装卫星定位装臵等设备,推广使用环保智能型建筑废土运输车辆。

(五)运输车辆驾驶员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证照齐全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企业必须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为驾驶员缴交各类社保费用。

(六)具备与建筑废土运输相适应的辅助机械设备和条件。 第十一条(车辆规范)

建筑废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输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证照齐全,满足密闭化要求。

(二)安装卫星定位装臵,安装安全反光板标识和顶灯标志。 (三)统一设臵车身颜色,喷涂企业简称、监督电话、扩大号牌。

(四)运输车辆信息接入市建筑废土砂石综合管控平台。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公安、交通、行政执法、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市建筑废土和砂石运输车辆的相关规范,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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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市公安部门应当将建筑废土和砂石运输车辆的相关规范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内容。

第十二条(企业诚信制度)

建筑废土运输特许经营企业实行诚信保证金与信用考核清退制度。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运输企业应当纳入市建筑废土砂石综合管控平台管理,在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交存诚信保证金,保证金额度为100万元。

运输企业信用考核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没收诚信保证金,清退出建筑废土运输市场。诚信保证金与信用考核清退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产生场地管理 第一节 排放核准

第十三条(排放核准制)

排放50立方米以上建筑废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废土处臵核准后,方可处臵。居民住宅装修修缮排放建筑垃圾的除外。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予以核准的,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核发《建筑废土处臵(排放)证》,同时按照“一车一牌”配发运输车辆路线牌。

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规定。

《建筑废土处臵(排放)证》和运输车辆路线牌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及负责人联系电话、运输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电话、工程名称及地点、排放数量和期限、消纳场、运输车辆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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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事项。

建筑废土排放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许可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放建筑废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消纳建筑废土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建设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发生变更的。 (二)建筑废土运输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

(三)建筑废土排放或消纳数量发生变更的,运输车辆数量、行驶路线和运输时间发生变更的。

(四)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发生变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废土运输车辆的。 (四)特许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发证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船舶规定)

从事海上建筑废土运输的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输企业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船舶必须适航、船员必须适任,安全体系完备; (三)靠泊码头必须符合厦门港口部门装卸条件要求; (四)转运至海上倾倒的,必须依法取得倾废许可证,并在指定海域倾倒,做好倾倒记录;转运至其它地区进行倾倒的,必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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